沙湾检察:公益诉讼清剿农资“黑户”为乡村振兴助力赋能
发布时间:2022-08-12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农资产品质量、农药安全问题是农民最关心的头等大事,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农民一年的收成。2022年4月,沙湾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护航春耕生产 助力乡村振兴”农资市场产品质量专项监督行动,紧盯农资进货、销售等关键环节,精准监督、下沉监督,调查发现农资经营者不规范经营问题,督促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有力举措整改,以检察公益诉讼为乡村振兴助力赋能。
“你们店售卖的农药、化肥有无检验检测报告?是否有部门进行质量抽检、是否建立进销货台账?”公益诉讼检察官深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农资经营集中场所,围绕种子、农药、肥料等行业开展走访调查。
在各农资产品经营点,检察官通过核查进货凭证、抽样检查、实地查看、现场询问等形式,调查了解化肥、农膜、农药等农资产品生产销售相关许可证、农资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销售价格等是否合规合理,查看农资产品包装是否规范、标签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假牌子、假产地、假厂家,“挂羊头卖狗肉”等农资市场“黑户”情况,是否存在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生产源头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多方位保障春耕物资正常供应。
在走访调查中发现两家农资店存在购销台账未按照规定保存两年,且未及时按规定在“农资大管家”系统中录入购进农药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等信息,系统销售记录信息不齐全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发现的问题,检察官向农资经营户及农资购买者宣讲了涉农法律法规以及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
针对职能部门对行政区内农资店农资购销管理怠于履行职责,该院依法向沙湾市农业农村局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接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行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农资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农资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健全进货销售台账,并对其进行宣传教育。
同时,成立三个检查组开展规范农资经营专项整治,检查农资经营店120余家,通过农资经销户管理微信群宣传和日常巡察、执法检查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农资经销户的法律意识,规范农资经营、使用,为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农资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农民群众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乎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沙湾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负责人余传备说,“下一步,我们将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加大对农资市场价格和质量的监督检查,促进农资市场良好运行,为全市农业生产安全筑牢检察公益保护的‘防护墙’,为乡村振兴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农资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也关系着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切身利益。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农药时要查看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明确农药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号、功效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到“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相关农药品牌。购买种子和农药后要向销售者索要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并保管好种子和农药的包装袋、说明书、标签等物品。一旦发现所购种子和农药存在质量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反映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 塔城检察、沙湾检察
通讯员 | 余传备、刘芹
新疆检察政务融媒体中心
✬如果你喜欢这篇文章,欢迎分享到朋友圈✬
评论功能现已开启,但需要关注☺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CvImDKc_fCxVuxZ895EZQ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