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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指定管辖与司法指定管辖的区别与衔接

发布时间:2022-08-18    来源: 宁夏纪委监察网    作者:佚名

  指定管辖作为法定管辖的重要补充形式,在监察执法及刑事司法实践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运用也较为广泛。但实践中也存在对监察指定管辖与司法指定管辖混淆不清、不能准确适用等问题,这就需要厘清监察指定管辖与司法指定管辖的关系,把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起来。

  准确把握本质区别。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监察指定管辖的案件,都需要由指定管辖的上级监察机关商请司法机关指定起诉、审判管辖。这种观点混淆了监察指定管辖与司法指定管辖的概念与范畴,是不准确的。监察指定管辖与司法指定管辖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其区别包括:一是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监察指定管辖所依据的是监察法律法规,是对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约束,而司法指定管辖所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律法规,是对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刑事审判工作的约束。二是适用的基础条件不同。监察管辖按照管理权限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监察指定管辖则适用于直接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均不能解决的情况。而司法指定管辖适用于不宜由具有法定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管辖的情形,即不宜由被审查调查人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司法机关管辖的情况。三是解决的目标任务不同。监察指定管辖用于解决调查权限的问题,进而决定调查取证的合法性。而司法指定管辖用于解决职务犯罪起诉、审判管辖的问题。从监察指定管辖与司法指定管辖本质不同看,两者并非对等的概念,即监察指定管辖并不必然需要司法指定管辖,需要司法指定管辖的案件也并非需要监察指定管辖。

  突出抓好关键环节。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项综合性工作,指定管辖工作是其中的起始环节,直接影响后续工作的开展及效果。要准确有效衔接司法,需要抓好四个关键环节。首先,准确研判案件监察管辖权限。根据线索反映及初核查明的犯罪事实、被核查人基本情况等因素,弄清监察机关是否有管辖权、属于哪个监察机关管辖以及应否监察指定管辖、由谁指定管辖、怎么办理指定管辖。其次,分析确定司法机关法定管辖情况。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被调查人的工作地及居住地等因素,确定应否进行司法指定管辖以及由谁商请、谁来办理指定管辖的问题。再次,分析研判商请指定管辖的必要性。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被调查人犯罪地或居住地司法机关管辖是否适宜、由谁来管辖更为适宜。最后,区别情形依规办理。按照监察指定管辖与司法指定管辖衔接的具体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分别由相应单位办理商请及指定管辖事宜,确保衔接顺畅、有效。

  依规依法有效衔接。监察指定管辖与司法指定管辖既有本质区别,也有紧密联系。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践中,两者衔接的情形可以分为三种,有着不同的办理模式:

  第一,监察机关有法定管辖权,但因管辖争议被指定管辖,同级司法机关有法定管辖权的,原则上不存在监察机关商请司法机关指定管辖的问题,监察机关可以将案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也可由检察机关移交有管辖权的下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监察机关不需要商请指定管辖。但监察机关认为不宜由本辖区司法机关起诉、审判的,应当报请指定监察管辖的上级监察机关商请其同级检察机关办理指定管辖事宜,也可商请同级检察机关依法报请上级检察机关办理指定管辖事宜。

  第二,监察机关没有法定管辖权,系基于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而获得管辖权,同级司法机关有法定管辖权的,原则上不存在商请司法机关指定管辖的问题,监察机关可以将案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也可由检察机关移交有管辖权的下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监察机关不需要商请指定管辖。但监察机关认为需要在被调查人犯罪地或居住地之外异地起诉、审判的,应当报请指定监察管辖的上级监察机关商请其同级检察机关办理指定管辖事宜,也可商请同级检察机关依法报请上级检察机关办理指定管辖事宜。

  第三,监察机关没有法定管辖权,系基于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而获得管辖权,同级司法机关没有属地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应当报请上级监察机关商请同级检察机关办理指定管辖事宜。(常青华 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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