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典型案例和重大事故隐患“曝光台”第十期
发布时间:2020-07-16 来源: 作者:
为进一步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增强警示作用,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
本期共重大安全隐患1例;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10例。
下南门渡口重大安全隐患曝光
公司名称:常德轮发水上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7月8目19时30分许,常德市轮发水上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湘常德客003”从下南门渡口南岸码头开航往北岸码头途中突发故障,主机熄火失去动力顺水流漂移至沅水武陵大桥水域附近,由该公司另一艘客渡船施救拖带至安全水域。
2019年5月12日7时10分许,常德市轮发水上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湘常德客003”载7名乘客从下南门渡口南岸码头开航往北岸码头途中突发机械故障失控遇险,漂移至武陵大桥水域附近,由湖南省常德航道管理局航道艇施救脱险。
上述两起事故均发生在汛期,特别是今年7月8日的事故发生在防汛关键时期,充分说明了该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类似事故或险情连年发生,公司安全管理形势异常严峻。
该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一、下南门渡口所属趸船未按规定持有合格船舶证书,且年久失修,舾装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船体破损漏水,在外力冲撞下,老旧水泥质趸船极易破损,导致趸船沉没。
二、下南门渡口正在从事渡运的2艘客渡船分别建造于1994、1995年,为二类老旧船舶。其船舶机械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配备的部分救生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三、该公司虽然是独立法人实体,但是公司化安全管理落实到位,公司章程形同虚设、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没有落实。公司所属船舶、趸船等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及改造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上述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市民过江出行安全和汛期沅水武陵大桥安全,严重影响我市“创城”工作,现予以曝光。
案例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案
违法企业:常德锦欣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红
存在隐患问题:5月26日,西湖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常德锦欣物流有限公司1至5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全覆盖,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处罚依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责令限期完善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加强未培训人员专项教育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2: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案
违法企业:湖南跨风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翦立惠
2020年4月19日,湖南跨风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湘JB0921车辆从澧县闸口运煤到新安,于当日凌晨1时30分途经湘北干线与闸口公路交叉路口以东1000米处时,被澧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到。经现场调查取证,该车运煤83.74吨,运费每吨23元。对该车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发现该车货厢厢板与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参数不符,加高了25厘米,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司机的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公路超限超载管理系统检测单等证据予以证明。该企业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违法事实予以认定。
涉案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三十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七十条第二款,责令湖南跨风物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案例3:2020年6月9日,鼎城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接到湖南省高警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现场查获李新辉使用湘JHM703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移交案件,且李新辉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李新辉本次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是自己联系的本地乘客,在安乡县城上车乘客4人,目的地是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叁拾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李新辉的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4:2020年2月27日8时30分,澧县交通运输局海事执法人员江波、刘小元等在澧县孟姜垸采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湘沅江采0007号船舶检验有效期存在误差,经进一步检查比对和询问相关当事人发现该证书涉嫌伪造。后经送益阳市水运事务中心验船师检验核查查明,湘沅江采0007《船舶检验证书》确系伪造。当事人李军伪造船舶检验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由当事人李军提供的湘沅江采0007《船舶检验证书》;
2.给予当事人李军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将其涉嫌伪造证件触犯刑法的情形,移交地方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案例5::2020年6月1日16时30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政执法人员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德山大队在桃花源服务区现场查获王云驾驶湘J137E1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移交案件,且王云不能当场出示任何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王云本次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是从常德市宏达宾馆载客3人到长沙市,议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100元车费归其本人所有,王云的这一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6:2020年6月16日,石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覃事贵、张立华、杨波、向岳清等4人在石门县夹山大道公路路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现场查获傅祖华使用湘J63380东风牌货车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而傅祖华不能当场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也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傅祖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7:2020年6月5日,石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蔡红明、覃朝阳、盛茗、蔡智等4人在石门县夹山大道与世运路交叉路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现场查获马先宏使用湘C57935东风牌货车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而马先宏不能当场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也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马先宏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8:2020年6月5日,石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蔡红明、覃朝阳、盛茗、蔡智等4人在石门县夹山大道与世运路交叉路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现场查获刘宏民使用湘J48168东风牌货车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而刘宏民不能当场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也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刘宏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9:货物源头企业超载超限案
2020年6月9日临澧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湖南交水建临智公司PPP拌合站内有车辆超载运输,涉嫌源头企业违规配载和超载车辆出入建筑工地等违法行为。
经调查查明,临澧县樟树桠建材有限公司对湘J5C828(毛重78.16吨)、湘J59058(毛重75.2吨)、湘J5A915(毛重73.19吨)、湘J5B656(毛重84.1吨)、湘J5C318(毛重85.09)等超载货车放行出厂,该公司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临澧县樟树桠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提出警告,并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
案例10:2020年6月10日,津市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澧水津市港中心港区水域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岳阳市旺鑫船务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湘岳阳货1355号船舶在船
船员未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
经调查查明,该船缺少一名船员适任证书(船员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湘岳阳货1355号船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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