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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8期>持续落实“八号检察建议” 筑牢燃气安全“防火墙”

发布时间:2022-08-1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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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

  安全

  监督

  燃气属于危险品,一旦发生燃气泄漏,可能会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对周边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八号检察建议”,筑牢燃气安全防线,今年以来,平果市检察院干警深入各乡镇,对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情况进行摸排走访,发现部分乡镇辖区内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单位普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违反了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为尽快消除餐饮行业燃气安全隐患,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8月9日,平果市检察院在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后召开了“诉前检察建议宣告送达会”,向在燃气安全监管中履职不到位的9个乡镇人民政府发出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建议相关乡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辖区内餐饮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使用燃气的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对存在的其他安全隐患一并整改。

  

  被建议单位代表现场签收了《检察建议书》,均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将根据《检察建议书》的要求履行职责,全力抓好整改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用于监测可燃气体的泄漏,当检测到气体泄漏时会发出报警信号,以提醒现场人员采取安全措施,并驱动排风、喷淋等系统,防止发生爆燃,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上牢一道保险阀。

  

  审核 | 吴 平

  编辑|吴金洋

  校对| 刘德俊

  来源|百色市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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