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顺手牵羊”涉罪!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6个月!
发布时间:2022-08-28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伽师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热某因年少无知,一时起意,盗取2200元现金及价值300元的化妆品,涉嫌盗窃罪。归案后,热某的家长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办案检察官考虑其罪行较轻,系未成年人偶犯,认罪悔罪,并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认为,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对热某附条件不起诉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据此,检察机关对热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6个月。为了达到教育、管束和保护的有机统一,保证其在校的教育矫治,尽快回归社会,检察机关联合学校、村(社区)、家庭开展帮教工作,在心理疏导、隐私保护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全方位、多角度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帮助未成年人“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在热某再三表示,自己一定吸取教训,痛改前非,心存感恩,好好上学,回馈社会。“感谢检察机关能对孩子附条件不起诉,这次是一时冲动,触犯了法律,感谢检察机关给他这次改过的机会,让他能继续读书。”热某的父亲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宣布仪式结束后说。
该案的办理,是伽师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 “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理念,最大限度释放司法善意,减少社会对抗的实践举措。不仅体现了本院办案理念的转变,也彰显了检察机关的为民情怀,从根本上实现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
来源 | 喀什检察、伽师检察
新疆检察政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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