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廉政法制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9月起这些新规将施行,事关教育、医保、出行

发布时间:2022-09-01    来源: 西藏党员教育网    作者:佚名

  9月起这些新规将施行 事关教育、医保、出行

  9月起,一批新规将正式施行,涉及数据出境安全、中小学收费、医保账户使用、铁路出行等。哪一项你最关心?

  【全国性新规】

  这些数据出境应经过安全评估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了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包括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以及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将自9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

  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不再限制外资险企在保险资管公司持股比例上限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将自9月1日起施行。

  据悉,《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关于“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举措,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同时,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有助于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劳动课正式升级为中小学独立课程

  根据教育部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义务教育劳动课程标准(2022年版)》,今秋开学起,劳动课将正式成为中小学的一门独立课程。

  据悉,劳动课程平均每周不少于1课时,用于活动策划、技能指导、练习实践、总结交流等。同时,这门课程注重评价内容多维、评价方法多样、评价主体多元。

  中小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9月1日起正式实施。《制度》明确课后服务等服务性收费的管理要求,增加中小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地方落实“双减”政策财务行为的指导。

  【地方性新规】

  北京:9月起个人医保账户定向使用

  北京市医保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完善职工医保制度,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通知》明确,2023年起,职工门诊待遇将不设封顶线,门(急)诊2万元以上按60%支付。2022年9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实行记账管理,参保人员不可自由支取,实现定向使用。

  北京:租金明显上涨时,政府可“干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相关预警机制。住房租金明显上涨或者有可能明显上涨时,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依法报国务院备案。北京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长三角铁路推广电子化补票

  根据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部署,长三角铁路将于9月1日起推广实施电子化补票。

  届时,长三角铁路所有客运车站和旅客列车(市域铁路除外)将全面推广电子化补票,旅客在列车和到站办理补票业务时可享受到铁路电子化创新带来的便利。据悉,目前铁路列车和到站补票,乘车和出站凭证是打印的纸质车票。实施电子化补票后,乘车和出站凭证为办理补票时所持的有效身份证件。

  黑龙江: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将于9月10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前,必须进行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南昌: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

  《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办法》,为方便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申请提取时限由原来的“在购房一年内申请”调整为“在购房两年内申请”,购房提取申请时间得到放宽;可提取金额不再限制为购房一年内公积金账户余额,调整为提取金额不可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且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增加了“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原因提取。


原文链接:http://www.xzdyjy.gov.cn/folder967/yw/folder326/2022-08-31/20346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制网 lzfzwl.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6 15311203816 010-56212739 15311203807 010-53387132
监督电话:1326973820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xcgbfz@163.com  客服QQ:3610847436 通联QQ:350447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