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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咖啡 | 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构建与管理问题探索

发布时间:2022-09-24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法律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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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最高检、全国工商联等九部委印发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对强化名录库专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监督考评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第三方名录库的有序运行具有很强的规范指导性意义。2022年4月上海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正式成立,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运转的基础在于建设一支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专业知识俱佳的第三方监督评估人员队伍。为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的全面了解,提高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专业能力,上海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组织开展了市级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专业人员(第一批)成员聘任及培训。“75号咖啡”推出本期“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构建与管理问题探索”专题沙龙,围绕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选任、分类组建和使用监督问题,探讨推进专业人员名录库发挥人才保障作用,确保合规监督评估机制发挥实际效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content

  本期目录

  一、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选任

  二、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分类组建

  三、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使用与监督

  

  

  

  本期召集人王强

  普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今年4月2日,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正式“官宣”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全面推开,要求做好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后半篇文章”,强调要落实专业人员库分类组建要求,壮大第三方专业人员力量、改进监督评估工作的服务保障。上海市已经组建了市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为第三方组织的运转提供了专业性、公正性、体系化支撑。目前,对于名录库组建特别是名录库选任、分类组建、使用管理等问题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名录库分类模式、上下统筹共享等问题均成为制度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需要我们做一些前瞻性的思考和创新性的探索。今天,我们邀请了各位理论和实务专家结合研究成果和工作实践,围绕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构建与管理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期碰撞观点、交流思考、促进工作。

  

  一、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选任

  本期召集人王强

  普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2021年,最高检会同司法部等九部委联合先后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范围与选任程序作了规定,那么,具体应当如何理解专业人员选任范围,公检法工作人员能否成为第三方专业人员?在选任过程中,如何保障选任过程的公平工作和选任人员的高素质、专业化,更好的接受社会监督?请各位嘉宾发表见解。

  

  赵运锋

  上海政法学院教务处处长、教授

  从内涵上来看,企业合规属于跨学科、跨专业问题,涵盖了法学、经济学等不同专业领域,因此,第三方专业人员的选任应尽可能覆盖企业合规需要的专业范围,并兼顾不同专业领域,以体现专业性和多元化。总的来说,专业人员选任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专业人员的分布领域应尽量保持宽泛,覆盖更多业务领域;另一方面是专业人员的选任应具有针对性,名录库的建设应该符合地方建设的特点,体现企业合规的地方特色,以便今后更好开展企业合规相应工作。此外,因为第三方组织是相对于检察院和企业来说的第三方,应体现独立性和公正性,公检法工作人员如果成为第三方专业人员,与企业合规的精神是背离的,所以在职的公检法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宜放入企业合规第三方专业人员名录库当中,但是,如果检察官、法官已经退休达一定年限,且法律专业素养较高,可以考虑作为第三方专业组织人员进行选任。

  

  陈超然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是有必要性的,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考察不光是一个司法判断问题,而是需要司法、执法、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参与。从全国层面看,国家名录库目前共207名专业人员:其中律师占四分之一左右;会计师和税务师合计将近四分之一;工商联、最高检、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各成员单位人员占比近四分之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的专业人员合计占四分之一。目前上海第三方名录库里,律师30名,财会人员11名,专家学者21名,行政单位及社会组织人员17名,企业管理人员17名,其特点在于包括了很多行业协会、商会人员,这有助于合规从个案走向行业。各地在选任过程中,对专业人员的范围也做了一定的细化,尽可能地包含了专家学者、律师、财会等各种类别,以便充分发挥名录库的作用。关于公检法工作人员能否成为第三方专业人员的问题,主要来自于美国的司法实践。美国检察机关在与涉案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DPA)或不起诉协议(NPA)时,会将企业是否按照要求确立合规计划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在一部分案件中引入了合规监管员,在能查到或已公开监管员的身份中,过半数都是前检察官。不同于美国,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强调防止司法腐败、利益输送,所以公检法人员不适合担任第三方专业人员。目前国家名录库里虽然有检察人员,但主要是一些带有理论研究性质的内设机构人员,这与国家名录库指导全国、较少针对具体个案的定位相匹配。

  

  别宗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和法律服务部副部长

  上海对于第三方专业人员的公告选任采取了两种方式:一是公开选任,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行报名,由单位推荐加盖公章;二是由管委会成员单位推荐人选。在选任过程中,我们尽量吸纳不同行业的人员,涉及的范围主要是法律、财税、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金融、知识产权等类别,与管委会成员单位的类别基本一致。同时在法律类别中也进行了细分,除了吸纳具有办理刑事案件背景的律师,也考虑了其他与企业合法经营相关的比如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医药方面合规的律师,在其他行政机关人员和社会组织里我们也考虑了诸多方面,但总体还是相对比较偏重法律领域,尤其是专家学者方面,21名专家学者基本都是法学院的,知产、医药方面的专家学者比较少。另外,从组织名称来看,第三方专业组织中的第三方是独立于司法活动的主要参与方公检法之外的,如果在职的公检法工作人员成为第三方专业人员,不符合第三方的身份。

  

  王思维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委主任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关于第三方组织成员的范围和构成问题,相关文件中已经明确了其组成部分。应充分重视中介组织专家在第三方组织中的作用。各领域专家应该以中介组织的专家为主,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专家的作用,其职业活动更具有灵活性,更有动力去参加公益性的第三方组织,而从专业的保障上来看,合规工作的开展具有综合性,中介组织中的专业人员相对集中。另外,从制度设立初衷来看,不宜过多让具有司法机关背景的专家入库,因为程序公正注重看得见的正义,既然强调第三方组织进行评估,就应淡化第三方机构中公权力的性质,其应该是在检察机关主导之下的相对独立运行的组织,所以从监督制约作用以及程序公正的外在表现角度来看,公检法工作人员不宜过多参与第三方组织。另一方面,第三方组织中没有公检法工作人员的参与,也不会导致案件处理上司法机关失去主导作用,因为第三方组织人员是由第三方管委会选任产生的,虽然该组织出具的意见对案件影响较大,但是如果检察机关对案件持否定态度,依然可以独立审查判断该案。

  

  本期召集人王强

  普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感谢各位专家的精彩发言。其中,《指导意见》对第三方专业人员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中介组织成员设置了“利冲条款”,即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行业中介组织人员的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结束后二年以内,组成人员及其所在中介组织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应如何理解利冲条款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利冲条款”规定的中介组织成员所在“中介组织”是否包括所有连锁机构?“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应限定在什么范围?

  

  赵运锋

  上海政法学院教务处处长、教授

  为了使第三方组织更客观公正地处理企业合规问题,避免利益输送,利冲条款的设置是具有其价值和作用的。但是这个目前条款过于宽泛,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因为当条款比较模糊不易界定的时候,很可能影响中介组织人员和组织的正当利益诉求。比如,中介组织人员参与了涉及大型企业的合规案件,这种企业业务涵盖范围广,难免在日常经营中与中介组织业务产生关联,此时若将利冲条款解读的过于严格,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很难有意愿参加第三方组织,随着企业合规的推开,将来面对企业规模越来越大,中介组织会越来越多地去考量这个问题,对于其人员参与第三方组织产生疑虑和担忧。同时,怎样去解读企业,它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关联企业是否也在利冲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如果未解读清晰,不利于中介组织或其成员参与合规案件,应限缩利冲条款的范围,才有利于推动中介组织人员参与第三方组织。建议在后续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里,将中介组织和企业的范围予以清晰界定,明确相关人员的范围,有利于中介组织成员知悉自身利益范围,更有利于第三方组织工作的开展。

  

  陈超然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社会中介组织人员在企业合规第三方组织中处于中立监督评估的角色,而在日常执业中可能处于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角色,为合理消除业务交叉带来的不公可能性,一定期限的利益冲突时间的设定确有必要。关于利冲条款,实践中会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牵涉范围很广,大型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广泛,容易发生回避情形,影响他们参与度。二是限制要求不明确,利益冲突是否要区分直接、间接冲突;是否牵涉分公司、子公司;两年内受利冲条款限制,但第三方组织人员在两年内换了一家中介组织应该如何处理,这些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三是消极履职,受到利冲条款的影响,会出现有的专业人员仅入库不履职的现象,这会不利于企业合规工作的开展。因利冲条款主要作用于社会中介组织人员,因此在第三方专业人员分类和选任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利益冲突条款在实际运用中可能产生的情形,在名录库组建过程中做好相应应对措施。比如,在第三方名录库成员构成中,避免人员集中在同一个第三方中介组织。还比如,在选任过程中需要确保知悉和接受利益冲突条款。知悉和接受主体不仅限于社会中介组织人员,还包括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至于其他问题,随着实践的不断拓展,通过经验积累总结,相信能够得到相对合理的解决。

  

  别宗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和法律服务部副部长

  在企业合规实践中,利冲条款的关注度较高。研究该条款,应该先研究企业合规工作的性质和目的,进而确定利冲条款的性质和目的。企业合规是为了通过合规减少犯罪,增强社会稳定性,而设置利冲条款是为了做好合规工作,使专业人员更好地参与这项工作,保护专业人士的积极性。而对利冲条款扩大适用范围等与设置该条款的目的是矛盾的。同时,第三方专业人员履职是属于个人性质还是单位身份性质的问题也应该研究清楚,以此促进利冲条款作用的发挥。

  

  王思维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委主任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第三方组织的专业人员必须受到利冲条款的限制,该规则的设置具有法律、法理上的正当性,因为某种程度上第三方组织的工作带有司法权的性质,得出的结论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最终处断,这必然要涉及各方利益平衡、避免权利寻租,必然应设置利益冲突规则。目前的利冲条款很严格且从某种程度上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第三方组织相关文件中的这种比较简单的利冲规定在实际操作困难。在利冲规定设置上,还应解决一个问题,即专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入库,而涉及的利益冲突实际是中介组织的利益冲突,此时如何进行审查,这是后续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现有框架下缓解此矛盾,可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探索组织入库的形式,一旦允许组织名义入库,该组织就必须遵守行业组织的利冲规则;二是仍然采用个人入库的形式,规则上应明确如果中介组织人员参与了第三方组织,其进行此项工作时必须要向其所执业的中介组织报备,按照其所执业的中介组织的程序去申报利冲关键词,并且明确对其利冲规则的监督一定要是中介组织。

  

  二、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分类组建

  

  本期召集人王强

  普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九部委《办法》明确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应当分类组建。实践中,虽然通过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第三方组织,可以保障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公正性,但是如果名录库没有实现分类组建,随机抽取的第三方人员的专业性将可能受到质疑。那么,对于名录库分类组建的标准,实践中有采用职业属性作为标准的,如法律类、财经类、行政监管类等,亦有采用专业领域作为标准的,如知识产权类、网络技术类、税收征管类等,以何种分类为依据进行名录库分类组建更为合理?请各位嘉宾发表见解。

  

  赵运锋

  上海政法学院教务处处长、教授

  专业人员名录库的分类应该以企业的经营范畴为主,以职业属性为辅。分类首先应该契合企业业务的需要,企业经营从事的业务类型不同,同一业务类型中的涉及的问题和环节也不一样,分类应该把企业需求作为标准。同时,从职业属性的角度分类也存在着一定优势,可以将二者相融合,这样更有利于第三方专业人员名录库的科学合理性,以促进第三方管委会的选择更有针对性。

  

  陈超然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第三方机制的运转核心是第三方组织,要求客观、中立、专业。而第三方组织的产生主要源于在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第三方名录库的分类应被视为重要基础性架构。第三方名录库的分类应当蕴含充分的合理性和专业性,如果因名录库分类体系不合理而导致分类随机抽取无法“随机”,人为调整痕迹明显,分类过程就脱离了客观中立价值,名录库的存在基础也会受到质疑。名录库使用建既要体现“以终为始、以用为要”,做到不脱离实际,又要实现“因势而为、因时而动”,做到分阶段规划。总体上,省级以上名录库应注重宏观,市级和基层名录库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实现根据地区实际选择相性良好的分类模式。目前初期阶段,案件实际需求因素突显,机制启动运转,顺利保障案件办理为主要实践需求。第三方名录库组建可以遵循职业匹配为主,专业匹配为特色的路径,利于专业人员聚集,广范围类别参与,让第三方机制顺利开展。

  

  别宗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和法律服务部副部长

  关于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分类,目前我们上海采取的是两种分类相结合的方式。大类是以职业属性为标准,因为按照职业属性分类更加便于对第三方专业人员的选任,相对科学合理;大类当中的小类也考虑专业属性,对以职业属性分好大类之后,按照专业属性再进行分类,兼具企业业务需求的同时还应考虑与罪名相结合,有利于更科学地对专业人员进行分类。目前全国都在探索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分类,以便在后续个案当中更有针对性地抽选到合适的专业人员,更好地服务于合规案件的监管。

  

  王思维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委主任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从参与者角度来看,更多关注的是如何进行人员配置更能够充分的更好发挥第三方组织的作用。从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的角度,实际上分为两部分:一是专业人士能给出标准,出具的合规整改计划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是否符合企业获得宽宥待遇的条件,这个标准的判断更多地需要法律专业人士;二是行业人士能够给出具体执行落实的方案,其对行业具有更深的了解度。综上,第三方组织的评估应该根据涉案企业的实际需求情况,既要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又要配备了解企业所处行业的人员。

  本期召集人王强

  普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在名录库分类组建后,上下级名录库之间的关系应如何界定,上下级名录库分类的模式是否需要保持一致?上下级、区域间名录库又该如何实现资源共享、统筹使用?

  

  赵运锋

  上海政法学院教务处处长、教授

  组建区级和市级名录库的目的,及解决的问题有所不同,区级名录库应更具地方特点,市级名录库应更多体现综合性和宏观性。从市级名录库和区级名录库的关系来看,实质意义上,两者应该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如此更有利于市、区级名录库间的工作协同和配合。从上海的行政区划来看,将来如果大规模推开企业合规业务,面临的案件量会比较大,也会较为复杂,就需要考虑跨区资源共享的问题。

  

  陈超然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因为名录库都是附属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根据《指导意见》第6条、第8条等规定,上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本地区第三方机制工作应是统筹与协调,上下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名录库的分类模式无必要保持全部的一致化。名录库共享的核心是入库标准的一致性,而非名录库分类规则。一方面多样化的分类规则更有利于个性化和专业性突显,种类的差异化可以在办理个案时检索出更加契合的名录库,从而使用专业性更强的专业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另一方面由于省级第三方管委会对省内企业合规工作具有统筹、协调职能,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名录库入库标准应当强制统一,以保障各级名录库组成人员具有相当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能,消除共享障碍。在此条件下,上下级名录库可以通过合理调配资源的方式,逐步实现资源间的共享、统筹使用。

  

  别宗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和法律服务部副部长

  第三方专业人员名录库的配套文件中已经作了规定,即市级专业人员名录库侧重于全面性、综合性,区级专业人员名录库根据本区实际,突出专业性和区域特色。关于上下级和区域间的名录如何实行资源共享,相关文件中也已经很明确,专业人员名录库在全市范围内共享统筹使用,根据需要相互协商一致。上下级、不同区的管委会之间可以跨级别、跨区域使用名录库,而如何实现资源共享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仍需在实践中慢慢摸索。

  

  王思维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委主任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关于上下级联动问题,应该采取全市统筹,区级补充的形式。由市检察院和市工商联统筹,区内建立有特色的第三方组织。由于地区之间对第三方组织的认识和做法存在较大差异,所以跨区联动只能作为一种特例式的探索,制度性的展开还有待于各地经验积累。

  

  三、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使用与监督

  本期召集人王强

  普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在专业人员名录库的使用上,九部委《办法》也明确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等因素,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那么,分类随机抽取在保障公正性的同时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是否应当建设相应的使用规则?比如连续多次抽到同一名专家的轮空机制、名录库外相应领域专家补充指定或邀请机制?看看各位嘉宾有什么好的建议。

  

  赵运锋

  上海政法学院教务处处长、教授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设计的随机抽取措施,有利于保证选取人员的公正性,可以让更多专家参与到企业合规案件中去,这是随机抽取的价值和意义所在。但是,如果抽出的人员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案件的办理效果也会随之受到影响,此时,就需要再抽一次或者采取邀请等其他方式来弥补随机抽取的弊端。由此可见,目前,仅以随机抽取的方式选任第三方组织成员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而且名录库的专家人数有限,若其中不能涵盖所有专家,就需要统筹选取其他区的名录库成员。不过,在目前的名录库选任办法和运行办法中,在随机抽取上的补救措施在具体操作中尚需明确。另外,案件对于专家的职业和水平有一定要求,如果案件复杂且在既定领域中仅有几个专家,此时是否仍要坚持轮空制度,该问题需要后续在合规实践中予以关注和回应。

  

  陈超然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如何分类随机抽取,应当是分步骤的,有的地方已经进行了探索。首先是实现专业人员分类管理,将专业人员区分领域,比如生态环境、税务管理、知识产权、网络数据等等。其次是根据企业规模评估专业人员的数量,根据《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第三方组织一般由3-7名专业人员组成,针对小微企业的第三方组织也可以由2名专业人员组成。再次是根据合规风险涉及领域匹配相应专业人员,根据案件中暴露出的企业涉案风险,结合企业合规承诺整改内容,确定一个或多个领域合规整改方向,以此确定第三方组织人员结构,分类随机匹配专业人员。名录库的使用是存在不少要求的,出发点都为了实现第三方评估的客观、公正、专业。比如《上海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组织运行规则(试行)》进一步规定专业人员应当为单数候选人,以保证投票多数决,防止决策表决无法过半数。名录库外相应领域专家补充指定或邀请机制也是基于同样道理。专业人员名录库中没有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采取协商邀请的方式,商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第三方组织。比如在最高检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海南文昌市S公司、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作为当时的非试点地区,就是由检察机关商请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商联等单位的业务骨干以及人大代表、律师代表组成第三方组织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别宗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和法律服务部副部长

  最高检提出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引入第三方专业人员参加,由第三方监管给出结论,从社会层面来说更多关注的是公平问题,因为效率问题检察机关本来就能实现,而随机抽取第三方专业人员从社会层面体现了更高的公平度。但是我们也要考虑到部分案件的特殊情况,随机不一定能抽取出我们想要的专业人员,但邀请和指定的方式会对大众的观感产生影响。因此,应对名录库把好选人关,选任时要尽量把涉案企业需要的专业人士放入名录库,进行科学分类,以此相应提高随机抽取的专业性和效率性,减少指定或邀请的情况,增强公众对公平的直接观感。

  

  王思维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委主任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目前的随机抽取是建立在科学分组的基础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回避抽取的第三方组织无法工作要求的情况,但确实不能完全避免。此时可以利用人员调整制度,即在第三方组织组建之前,若企业、社会公众、检察机关等提出异议则可以进行人员调整,调整时应充分考虑到专业配备和行业配备与具体案件中合规要求的契合,由此,在调整阶段把随机抽取所产生的弊端规避掉。

  本期召集人王强

  普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专业人员名录库成员由于履职事项的特殊性,其廉洁性、公正性是多方关注的重点。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监督,九部委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巡回检查机制”“黑名单制度”等制度,实践中应当如何运用这些制度强化名录库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检察机关在名录库选任和使用过程中又应如何发挥监督职能?

  

  赵运锋

  上海政法学院教务处处长、教授

  对第三方组织进行监督必然涉及经费问题。现有规定不倡导企业支付第三方组织经费,但可以采取政府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结合的多元化模式进行探索。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探讨该问题:从专家角度,作为第三方组织成员来说,参与涉案企业的合规评估的工作量较大,付出的时间成本较高,如何使成员付出的时间与报酬成正比,如何体现时间成本以促进专家的积极性,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从政府财政角度,政府财政资金保障不是长久之计。随着合规案件数量逐步增加,涉及企业的规模会越来越大,财政经费无法完全承担所有经费支出。对此,为了充分发挥第三方组织成员积极性,在充分保证涉案企业合规经费的合理支出问题上,就需要考虑企业的参与方式,才能有效促进企业合规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陈超然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虽然第三方机制是由检察机关、涉案企业个人、第三方组织构成基本要素,但如何加强对第三方机制的监督制约,防止出现风险隐患,需要发挥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等的作用。“巡回检查机制”“黑名单制度”等制度都是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开展监督的重要手段。《指导意见》第8条以及相关实施细则予以明确,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需要对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对第三方组织的成员违反本指导意见的规定,或者实施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伦理的行为,严重损害第三方组织形象或公信力的,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协会等提出惩戒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将其列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黑名单。上述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可以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来实施,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巡回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其联席会议,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行业协会也负有一定的监督职责。第三方专业人员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更加熟悉专业人员的背景和情况,要加强对专业人员信息的审核把关,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报告专业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

  至于检察机关监督作用的发挥,实际上是处理好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指导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虽然作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但检察机关也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涉案企业合规过程开展法律监督。首先,检察机关不宜介入到第三方专业人员的具体管理,需要守好职能边界,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间接督促专业人员正确履职。其次,检察机关可通过对本级名录库组成人员的备案审查来进行监督。再次,检察机关可通过对合规考察报告审查来进行监督。如果发现第三方组织故意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提供的报告严重失实的,检察机关可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协会等提出惩戒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将相关人员列入专业人员名录库黑名单。最后,检察机关可通过受理涉案企业或社会公众的控告、申诉来进行监督。受理控告申诉系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涉案企业或相关社会公众认为专业人员行为不当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

  

  别宗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和法律服务部副部长

  关于巡回检查机制、黑名单制度,在管委会日常工作中以及检察院的指导下,各管委会成员单位会对相关问题逐步进行细化,也可能根据国家相关的要求予以完善。关于经费问题,由于合规相关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实践经验尚需总结,后续会对此进行完善,目前实践中对于经费如何筹集使用问题仍在不断地进行探索。

  

  王思维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委主任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关于对第三方组织的有效监督,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展开:一是标准的统一,专家对评估的标准理解不一,建议检察机关是对抽取出的专家进行一定的培训;二是经费保障,第三方组织评估总体定性为公益性,应把营利性排除,更多表现对专家的尊重,但保障基本经费的相对充足,建议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三是经费来源,尊重市场与公正廉洁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但市场化的手段也会兼顾这些问题,二者并不完全矛盾。企业犯了罪,司法机关为其提供从宽机会,因此而产生了更加高昂的司法成本,该成本既是基于其犯罪行为,又是基于企业欲寻求优惠的待遇,两者结合产生,理论上企业付出更高额的成本是合理正当的,关键是该成本的管理和支付方式问题,未来如果对企业不起诉,应由行政机关给予诸如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对企业从宽处理,在财产刑的落实上可以对此进行部分考虑。为此付出的成本应转嫁到企业,具有教化市场主体的作用,即便合规受到宽宥处罚,能够更好发挥企业合规的作用。另外,目前建立的巡回检查制度一定程度上对第三方组织形成了制约,但具体应如何开展巡回检查还需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监督目前是由检察机关负责,但基于制度设计的初衷,未来如果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巡回检查制度,则需从工作机制上予以进一步明确,推动该制度常态化。

  

  本期召集人王强

  普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非常感谢今天我们几位嘉宾围绕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构建与管理,为我们带来的深入浅出的交流讨论,既高屋建瓴又贴合实际。推进专业人员名录库建设不仅为第三方机制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人才保障,确保合规监督评估机制发挥实际效果,更有利于提升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专业化规范化协同化水平,推动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次研讨活动到此结束,再次感谢今天出席活动的各位嘉宾和各位检察同仁的积极参与!

  

  文稿整理: 普陀区检察院 张楚昊 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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