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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头顶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21-03-31    来源: 中共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3月1日,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与人争执中,先后将两把菜刀抛至楼下,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最新刑法修正案正式施行当日,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具有样本作用和警示意义。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的大量出现,高空抛物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安全,致人受伤甚至丧命的事故屡屡出现,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由此产生的涉案官司明显增多。去年7月20日,在郑州市国基路北文雅小区,一拖把从楼上掉下后,砸中了从此经过的两名小女孩。公众要求惩治高空抛物行为的呼声很高。《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将这种不文明行为单独入刑,释放出“威胁公众安全将付出更高代价”的信号。

  对徐某某高空抛物案的首次定罪宣判,不啻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它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公众关切的积极回应——对高空抛物者,法律将严惩不贷。这有利于让更多人对公共安全心存敬畏,使法制观念更加深入人心。高空抛物入刑定罪的宣判,对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捍卫公众“头顶上的安全”,相较于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进行事后追责,更有意义的是防患于未然。比如,有的小区在高层住宅安装全景摄像头,谁家什么时候往外扔东西都在电子监控中,这无疑增大了对高空抛物者的震慑作用。当然,相比装在墙上的“眼睛”时刻盯着,更重要的是人们心里的自觉。通过高空抛物罪首判,如果能警醒更多的人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序良俗,不该做的事不做,将文明二字不仅铭于心,而且践于行。那么,我们的身边将会少一些高空抛物的受害者,也会少一些徐某某那样的受刑者。(徐荔)


原文链接:http://www.hnsjct.gov.cn/sitesources/hnsjct/page_pc/gzdt/plzc/article07c42a9f167f4e09bcc304e56e543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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