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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告知反馈“四步走” 让信访群众暖心满意

发布时间:2021-03-31    来源: 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于大哥,您前期反映的村党支部书记违规为村两委干部发放福利等问题,已审查完毕,问题属实。我们将对其作出党内警告处分。在处分决定作出后,我们会再次向您反馈。请问,您对处理结果是否存在异议,是否满意?”近日,莱州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来到举报人于某家中,对其举报问题的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作为听取干部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为了搭好这座干群关系的“连心桥”,莱州市纪委监委结合新近出台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实施了实名举报“四步走”反馈机制,通过受理反馈、案中反馈、办结反馈、处分反馈,及时回应信访群众诉求,使其既暖心又满意。

  “将受理情况第一时间告知举报人,无异于为他吃下一颗‘定心丸’。”莱州市纪委监委在确认收到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后,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并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承办部门在收到实名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见面,进一步核实举报原因、内容、证据,主动听取他对所反映问题的补充意见,对受理范围外问题及不合理诉求进一步做好解释说明。同时,还与其签订“双向承诺书”,告知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办结反馈的信访事项和期限等相关事宜,建立与举报人之间的信任,消除举报人的疑虑。

  “办案过程中,积极回应举报人关切,让举报人感受到自己的事情得到了重视,可以有效提高其积极性,形成办案合力。”莱州市纪委常委李云风说。在处理举报期间,承办部门在严守办案保密纪律的前提下,与举报人持续保持沟通,向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引导举报人协同查办、提供线索,为案件的查办减少了阻力。

  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在案件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由承办部门将举报人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提出异议的,如实进行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将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妥善处理,这便有了开头的一幕。而对于被举报人因违纪违法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莱州市纪委监委还将启动第四步反馈机制,及时将处分结果向举报人进行反馈。

  “下一步,我们将研究制定相关办法、出台相关意见,推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高质量发展。”莱州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烟台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王冠中)


原文链接:http://www.sdjj.gov.cn/gzdt/xfgz/202003/t20200326_115757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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