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蝇记】第一百三十四期:牟利八千,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21-03-31 来源: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2020年9月25日,绍兴市越城区马山中学原教师、原食堂出纳李芳娟因挪用公款罪被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教师肩负着传道、授业、解惑的神圣职责。然而年近半百、“桃李满天下”的教师李芳娟,却用自己的犯罪故事,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
便宜行事,百万公款存于私人账户
2012年9月,马山中学音乐教师李芳娟根据学校的指派,兼任了马山中学食堂出纳,负责学校师生餐费收缴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农村中小学师生的餐费应当一月一收。
“几百元的餐费分月交,老师学生都觉得比较麻烦,学校就采取了一学期一收或者数月一收的方式。”李芳娟回忆说,由于提前收取的餐费无法入账,在征得学校领导许可后,她便将提前收取的餐费存入自己的私人账户中,再按月将其中部分交入学校食堂账户。从2012年开始,李芳娟先后开立了三个私人账户用于存放学校师生餐费。
在随后的几年间,校领导换了几任,学生餐费收取却一直沿用这种方法,而这件事也成了学校里“被遗忘的角落”,再也无人提起。马山中学有2000多名师生,一个学期的餐费就达百万元。这样一笔巨款,在每学期之初便“躺进”李芳娟的个人账户,完全脱离了学校的监管。
初尝甜头,“理财”捞到“第一桶金”
面对从天而降的巨款,李芳娟的心思也逐渐活络起来。起初,她还只是贪图一点微薄的存款利息,但在之后的一次业务办理中,银行人员的一句话让李芳娟“茅塞顿开”:“这么大一笔钱,用作活期存款太可惜了,你可以购买理财产品,既能随时支取,又有更高的收益。”
“一开始还有点忐忑,担心这样做会不会有风险,会不会被发现。但转念一想,只要交上去的钱不缺,应该不会出问题,自己从中捞点好处也未尝不可。”回忆起第一次挪用餐费时的心情,李芳娟仍记忆犹新。
2013年上半年,李芳娟擅自动用卡上的30万元公款购买了第一笔理财产品,短短二十余天就获利近千元。尝到甜头后,李芳娟心中一阵窃喜。“早知这样就可以轻松‘赚外快’,最开始就应该这样做了。”很快,李芳娟就故伎重施,多次为自己牟取利息。为避免被发现,她一般都是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用餐费购买理财产品的事情一直没有被发现,让我的胆子和胃口越来越大。”李芳娟天真地以为,只要到了学期末,账目上没有缺钱,自己就能顺利过关。
就这样,五年间,李芳娟先后挪用269.44万元公款购买理财产品,从中赚取收入8384.35元。
反复挪用,公款成为家庭“备用金”
贪念一起,便如洪水猛兽般一发不可收拾。
李芳娟的配偶钟某从事酒水生意,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亲戚借了不少钱。2013年9月,李芳娟为帮其归还借款,先后两次从收取的餐费中转出25万元、15万元。2015年6月,李芳娟再次挪用15万元餐费用于申购新股。挪用的款项,李芳娟每月都会按时足额缴到食堂账户。就这样,马山中学师生上缴的餐费俨然成了李芳娟的家庭“备用金”,且长达5年之久。
2018年5月,越城区委巡察组对区教体局开展巡察,发现马山中学食堂账目不规范等问题,由此发现了李芳娟挪用公款的问题线索。经查,李芳娟利用收取、保管师生餐费的职务之便,先后21次挪用公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申购新股、出借给其配偶进行营利活动,共计人民币337.38万元。虽然获取的收益不高,但李芳娟作为事业单位食堂出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餐费进行营利活动,又挪用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我教育学生和孩子好好做人,但我自己却做错了。”身陷囹圄的李芳娟掩面而泣,“代价太大了,我对不起国家对我的培养,也辜负了学校领导对我的信任,给马山中学的老师丢脸了,也愧对曾经帮助教育我的恩师,愧对我的家人和亲朋好友……”
2019年11月,越城区监委对李芳娟进行监察调查。同年12月,李芳娟被开除公职。区纪委对负有责任的马山中学原校领导、办公室主任、食堂会计等6人开展“一案双查”,分别给予6人党纪处分。
(绍兴市纪委市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ch112/system/2020/12/23/0328533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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