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通报2起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违纪违法问题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4-01 来源: 广西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1.凌云县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李一鸣酒后驾驶机动车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8月14日21时许,李一鸣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至国道G212线2229公里处时,被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拦停检查,经现场测试,李一鸣血液酒精含量为37mg/100ml,认定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8月15日,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2020年4月26日,李一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田林县潞城瑶族乡司法所所长黄忠义醉酒驾驶机动车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5月2日23时许,黄忠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对向驶来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当场检测,黄忠义血液酒精含量为226mg/100ml,认定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8年8月10日被田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9月10日田林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3月11日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5月17日,百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黄忠义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2月19日,黄忠义同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百色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gxjjw.gov.cn/staticpages/20210401/gxjjw6065a3cc-1567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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