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州: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破解轻伤害案件调解难
发布时间:2023-12-1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蔡艺婷 梁学丽)“没想到罗某这么快就谅解了我,今后我一定改过自新,不再冲动行事了。”近日,在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检察官的见证下,张某与罗某握手言和,张某也非常感激检察机关的悉心调解。
2022年12月,张某的妻子与罗某的亲属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开始厮打,张某与罗某等人也加入厮打。混乱中,张某将罗某碰倒后致伤,经鉴定,罗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今年2月,公安机关将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移送禹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赔偿罗某合理的经济损失,承办检察官积极展开调解。但罗某因还在气头上,提出了较高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张某的经济能力范围,致使案件办理陷入僵局。
“我气不过,也信不过。”罗某对和解后张某能否如约履行赔偿义务表示担忧。为有效促进刑事和解,解开罗某的“法结”与心结,承办检察官根据今年3月禹州市检察院与该市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会签的《关于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办法》,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办理该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害人提供的损失清单及实际情况,确定了提存金额,张某家属到公证处缴存了赔偿保证金。
随后,承办检察官又对罗某进行了释法说理,详细介绍了提存赔偿保证金的法律效力,随后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鼓励张某主动向罗某真诚地赔礼道歉,取得谅解。最终,张某与罗某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罗某既消了气也相信赔偿可以到位。今年11月,该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自今年3月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以来,禹州市检察院共适用该制度办理轻伤害案件6件7人,推动缴存赔偿保证金40余万元,有效打通了办案难点堵点,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原标题:从气不过信不过到愿意谅解 河南禹州: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破解轻伤害案件调解难)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312/t20231212_63652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上一篇: 江苏无锡梁溪区:以案释法化解社会矛盾
- 下一篇: 江苏徐州云龙区:“银龄”调解室促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