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用心办案 照亮被遗弃男孩回家路
发布时间:2023-12-23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我没什么文化,想不出华丽的词,但这是我打心眼儿里想对你们说的话,感谢你们,给了我一次机会,对我作不起诉处理,更感谢你们为我的孩子所做的一切努力和帮助。”近日,被依法不起诉人李某手捧一面锦旗来到阜城县检察院,锦旗上“孜孜教诲,宽宏大量;无私奉献,关爱备至”16个大字表达了她对检察人员的感激之情。
2021年2月的一天,阜城县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称一名小男孩被母亲抛弃在一家机械厂门口,民警立即赶到现场。
“孩子才6岁,一直哭着找妈妈。”办案人员介绍。经调查,他们找到了孩子的母亲李某,但多次联系,李某均表示拒绝接回孩子,无奈公安机关只好把男孩暂时安置在一家托老院代为抚养。同年6月,该案立案侦查后,李某投案并将孩子接回抚养。次年6月,该案移送到阜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们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她在案发后将孩子领回继续履行抚养义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承办检察官赵杰介绍。检察机关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考虑,综合考虑李某遗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依法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是司法保护的重要形式。男孩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未检干警及时把案件线索移送到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我们和未检干警一起入户走访调查,对这个孩子出生以来的抚育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同住人监护能力及意愿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阜城县检察院控申部门检察人员乔长青说。经过了解得知,李某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子,居无定所,无奈将儿子送回娘家。李某母亲是低保人员,患有心脏疾病且腿脚行动不便,为了保障年幼的儿子与年迈多病的母亲的基本生活,李某只能外出务工维持一家生计,孩子日常跟随外祖母共同生活,过得很艰辛。
“孩子是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生活学习陷入极端困境,属于困难儿童特殊群体,他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七款之规定,应当予以救助。”阜城县检察院启动救助程序,为男孩发放救助金1万元,并依托上下联动司法救助机制汇报相关情况得到支持,衡水市检察院再次向男孩发放救助金4.1万元。
“司法救助金必须专款专用。”考虑到孩子年龄幼小,他的妈妈李某又是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外祖母年老多病监护能力较弱,为了防止救助金被滥用,检察机关经与民政、妇联、村委会等部门会商,启动了救助金监管机制,与男孩所在的村委会签订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每月提取固定金额用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由村干部作为保证人监督救助金的使用情况,检察机关定期就男孩的生活状况及救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回访。
“孩子成绩优异,性格也变得开朗了很多,还交到许多朋友。”在近期的回访中,村干部向检察干警介绍了男孩在学校的学习情况。
“案件发生时,孩子刚步入学龄期,上学也受到影响,为了解决上学问题,我们先后与乡政府、教育局、学校等联系沟通,多部门协调帮孩子顺利办理了入学手续,学校还把他列入特殊关爱群体,依照规定优先照看。”检察官助理梁瑞林介绍。
为进一步凝聚更多力量支持,加大横向多元化救助力度,衡水市两级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围绕“六位一体”新时代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大格局,协同政协、妇联等部门综合运用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开展多元帮扶。
孩子的成长需要母亲的悉心陪伴。针对李某在外务工,对孩子日常生活、情感需求关注不够的情况,检察机关聘请了家庭教育指导师开展动态跟踪和家庭教育指导,向李某送达督促监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她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协同县妇联联系辖区家政公司,让李某在家门口接受培训,实现既能兼顾家庭又能就近工作的愿望。
案件办结,关爱不断。办案检察人员多次到男孩家中回访,关注他的生活情况和学习情况,送去学习和生活用品,鼓励孩子好好学习。经当地村干部介绍,各项帮扶措施均已落实到位。
为持续增强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影响力,衡水市检察机关以该案为原型改编拍摄了普法微电影《归巢》,受到网民围观。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312/t20231220_61217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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