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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虎丘区:共同守护“星星的孩子”

发布时间:2024-03-30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抚养费和干预治疗费都拿到了,孩子也重新回到康复干预训练的课堂了。效果还不错,孩子已经愿意和我进行简单的交流了。”近日,小奕(化名)的妈妈陈某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致电表示感谢,并告知了小奕近期的康复治疗情况。

  小奕是虎丘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当事人。此案是虎丘区检察院与法院携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个缩影。

  实践中,未成年人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暴露出民事权益保障、行政监管以及公益保护等相关领域问题,迫切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系统保护。2021年5月底,虎丘区检察院结合办案思考,与该区法院建立了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执行监督工作协作机制,明确规定法院发现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执行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可以商请检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旁听庭审、参与调解、会商讨论、支持起诉等工作方式,开展司法保护。

  2023年9月底,虎丘区检察院收到法院移送的一条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线索。承办检察官立即与原告陈某取得联系,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陈某与张某于2017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当时仅1岁多的小奕由陈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直至小奕成年。不料,2022年5月,小奕被诊断为儿童孤独症,医生建议进行长期、规范的康复干预训练。

  2022年6月,陈某与张某就小奕后续干预治疗费用签署《补充协议》,明确二人均摊治疗费用,直至小奕能够正常学习、生活。几个月过去,治疗已经花了5万多元,张某却开始“毁约”了,不仅拒不支付本该由其分担的治疗费,就连抚养费也不再支付。

  巨额的费用、巨大的生活压力,迫使陈某中断了小奕的康复训练。陈某多次尝试跟张某沟通,但均无功而返。无奈之下,陈某决定采用诉讼方式维权。

  在协助陈某梳理证据的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双方争执的核心是康复训练是否有必要。张某说:“康复训练效果甚微、费用昂贵,我认为康复训练并非必要,我也不想承担这项费用。”陈某则认为,康复训练是孤独症治疗的必要手段,且是在专业医生建议下开展的。对此,二人相持不下。

  2010年卫生部下发的《儿童孤独症诊疗康复指南》中列明:“儿童孤独症的干预治疗以教育干预为主,药物治疗为辅,干预原则之一为早期长程,即早期诊断、早期干预、长期治疗,强调每日干预……”此外,法院的判例、医生的专业建议都证明了患孤独症的儿童往往生活无法自理,不仅需要长期看护陪伴,开展教育干预也是治疗的主要方式,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治疗费用,张某应当共同承担该项费用。

  在查明案情、夯实证据的基础上,2023年10月16日,该院经研究认为,张某不给付康复费、抚养费等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小奕的合法权益,小奕的情况符合民事支持起诉条件,遂决定支持起诉。同时,承办检察官协助陈某向该区司法局申请了法律援助,帮助其继续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

  2023年10月18日,虎丘区检察院依法向该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11月20日,虎丘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检察官共同对张某释法说理,阐释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直面监护抚养责任,理性解决问题。最后,张某理解了陈某抚养孩子的难处,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同意分三期补足之前拖欠的抚养费及干预治疗费用共计6.6万元,继续按照原协议规定按月支付抚养费,并对半承担之后实际产生的干预治疗费。

  2024年2月29日,随着最后一笔2.2万元到账,张某将拖欠的费用全部支付完毕。如今,张某每月都会抽出几天,陪伴小奕进行康复训练。压在陈某心中的大石头,也终于落地了。

  (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曹聪 王歆瑶)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dfjcdt/202403/t20240328_6504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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