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峰峰矿区院严把“四关”推动检委会工作规范化
发布时间:2024-04-30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今年以来,邯郸市峰峰矿区检察院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契机,认真落实检委会工作规定,突出强调把好例会制度关、议题审查关、程序流转关、决定督办关,不断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检委会议事能力明显提高。
把好例会制度关。按照“检委会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的检委会议事规则,确定在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召开检委会例会。通过讨论、学习,不断更新检委会委员们的知识库,及时掌握上级文件精神,提升检委会委员的专业化水平。
把好议题审查关。在年度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当经检委会审议的案件、事项范围,检委会加强对议题的审查;对于不属于议题范围的提请审议项,不启动召开检委会的程序;对于应属检委会议题范围的事项,坚决不以其他会议代替。今年以来,该院检委会审议不起诉案件9件,审议民事跟踪监督案件1件。
把好程序流转关。规范流程操作,检委会议程建议和通知发送一律在统一业务系统内操作,会议通知、会议讨论决定、纪要备案等节点都由系统监测,倒逼程序规范;规范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的制作。
把好决定督办关。对于检委会审议的案件或事项,检委会办公室在会议当天至迟第2天即向承办检察官送达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同时督促承办检察官按照检委会决定的时间节点,反馈决定事项执行情况。每月初,检委会办公室对上个月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通报。截至目前,未发现议题承办部门延期反馈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现象。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dw/201709/t20170929_20747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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