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检故事·案鉴】不节食不运动就能瘦?这款“糖果”真让人心慌
发布时间:2024-04-30 来源: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不用节食、不用运动,只吃糖果就能瘦。”“坚持用药,一颗见效,轻松减肥。”如果你想减肥,看到这样的宣传语会怦然心动吗?然而,一些购买者食用后却出现口干、心慌、食欲不振等不良反应。
2023年12月,经河南省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22年2月开始,家住新县的韩女士时常因为身体肥胖而犯愁,便在网上搜索购买一些减肥产品,但效果都不理想。
有一天,韩女士在手机上刷短视频时看到有人推广一款名叫“清SO糖果”的减肥产品,宣称这是一款原材料纯植物提取、无需忍饥挨饿且没有任何副作用的“减肥神器”。韩女士便添加了卖家林某的微信,先后两次花费3988元购买了8盒“清SO糖果”减肥产品,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了头晕心慌、食欲不振、失眠等不良反应。她通过微信询问林某,林某说这是正常现象,表示只要按照服用方法坚持使用就能达到瘦身效果。
又过了一段时间,韩女士发现不良症状更加明显,怀疑减肥产品有问题,要求林某退款无果后报了警。警方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并将这款“清SO糖果”减肥产品送往鉴定机构进行检测。经鉴定,这款减肥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警方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林某。经侦查发现,2021年,经营美容店的林某和胡某聊天时,听胡某说因“清SO糖果”减肥产品效果不错做了微商代理。事后,林某觉得有利可图,就在短视频平台转发胡某朋友圈发布的宣传广告。很快,韩女士等3人先后添加林某微信向其购买,林某以每盒328元的价格从胡某处购买减肥产品,再以每盒598元的价格向韩女士等人出售,并由胡某向韩女士等买家直接发货,共计获利近1万元。
根据林某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立即锁定其上线人员胡某。据胡某交代,2020年,其通过微信从肖某处购买“清SO糖果”用于自己减肥,随着身边咨询的人越来越多,便做起了微商,在朋友圈发布宣传广告,以每盒240元的价格从肖某处购买该减肥产品,再以每盒268元、298元、328元不等的价格对林某等人销售,先后获利2万余元。
查清主观是否明知
2023年3月,犯罪嫌疑人林某、胡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被移送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全面审查卷宗材料后,办案检察官提讯了林某、胡某,二人都如实供述了销售“清SO糖果”减肥产品的事情经过,但均声称当初不知道该减肥产品含有毒、有害成分。
如果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其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为准确定罪,办案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调取二人的物流信息和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查询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查清二人是否存在主观明知的依据。
据林某交代,韩女士怀疑减肥产品有问题时,她在微信上问过胡某,胡某将“清SO糖果”的检测报告发给她,告诉她减肥产品大多含有某些成分。
林某的供述引起办案检察官的注意,办案检察官决定自行补充侦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了林某和胡某的全部微信聊天数据,案件谜团也逐渐清晰。
“为什么做微商后,自己却不再食用该减肥产品?”
“因为上家说过这些减肥产品不能吃多了……”面对办案检察官发问,胡某变得有些含糊其词。
通过对补充侦查材料的分析,办案检察官认为,胡某明知长期食用该减肥产品对身体有害,对外销售时也反复强调每天要按照服用方法少量食用,这些足以认定胡某具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明知。尤其是在林某的供述中,当韩女士出现不良反应时,胡某提到减肥产品中可能含有一些成分具有副作用,足见林某已经知道该减肥产品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可能性。
最终,经过办案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胡某和林某就其主观上明知该减肥产品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成分予以承认。
上游经销商被追诉
“胡某每次都通过微信联系肖某购买‘清SO糖果’减肥产品,由肖某安排发货,肖某可能涉嫌犯罪。”办案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侦办上游销售者肖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4月,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引导调取上游犯罪的销售物品来源、发货情况、收款记录等内容。2023年5月,肖某到案后对自己销售减肥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当公安机关试图通过肖某的购买记录查获上游减肥产品的生产者时,却发现这些非法商家经营的店铺早已被注销,且出售涉案减肥产品“清SO糖果”的生产商也已注销,无法继续向上深挖。
因肖某销售减肥产品种类较多,为依法准确认定其涉案犯罪金额,办案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多次沟通,双方认为应当紧紧围绕肖某的资金流向,结合其销售涉案减肥产品“清SO糖果”的起止时间、销售情况、发货情况、转账记录等进行逐一核实,最终认定其全部犯罪金额。
在证据面前,肖某对所有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认,并自愿认罪认罚。面对林某、胡某及其辩护律师请求给予从宽处罚的情况,新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审慎听取意见。经过公开听证,该院综合考量林某和胡某的上下游关系、销售对象、主观恶性、获利情况等主客观因素,决定对肖某和胡某提起公诉、对林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23年12月,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然而,对林某不起诉不等于“不诉了之”,为做实不起诉“后半篇文章”,让被不起诉人林某真正认识到销售违禁减肥产品的社会危害性,新县检察院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林某相应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ha.jcy.gov.cn/bmfw/yasf/202402/t20240226_63140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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