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检说法(41)】他为何不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4-06-12 来源: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感谢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还了我父亲的‘清白’。”今年4月9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检察院检察官孙晶接到案件当事人李某女儿的致谢电话。
日前,记者来到武陵区检察院探究这通致谢电话背后的故事。
股东离开公司10年后 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6月,李某入股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常德经济开发区某鞋厂(系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该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2011年初,李某因身体原因,提出退出公司经营,陈某与另外一名公司高管当场表示同意。此后,李某再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也没有在该公司领过工资。
2012年10月,因资金周转需要,陈某向徐某和钟某借款30万元,出具借条并加盖了某鞋厂的印章。2018年9月29日,因陈某一直未归还借款,徐某、钟某向鼎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某鞋厂归还二人借款30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经查询未发现某鞋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18日,徐某、钟某向武陵区法院申请对某鞋厂进行破产清算。同年12月27日,法院以该公司已资不抵债,且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
2022年8月3日,徐某、钟某将陈某及李某起诉至武陵区法院。法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后,缺席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破产清算中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未向管理人移交财产账册等相关材料,导致管理人未接管到公司的财产账册等资料,该公司因无财产可供分配、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被裁定破产。法院于2022年12月5日判决陈某、李某对某鞋厂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监督检察机关查明事实真相
2023年4月,李某在医院就诊时,突然发现银行卡无法正常使用,后经多方打听才知道,自己已作为被告涉诉,名下财产、银行卡等均被法院冻结。但他并未收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通知,于是委托女儿前往武陵区法院主张权益。申请再审无果后,遂向武陵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考虑到李某行动不便,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李某家中询问,并耐心安抚李某,让他安心治病。同时积极与法院、移动公司、邮政公司等联系,调取相关证据,查明事实真相。
经过多方走访调查,承办检察官证实,李某的居住地址和电话号码从未更换过,是法院在邮寄诉讼材料时填录的收件人电话错误,事后又未查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最终以无法送达为由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剥夺了李某的辩论权。
李某究竟该不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承办检察官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李某退出公司经营后,其身份仍为公司股东之一,但该公司于2013年7月即停止经营,而那时李某已离开公司,既没有能力亦没有义务掌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与公司重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灭失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同时,李某在2011年就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参与公司经营与管理,与其他股东商议退出公司并被同意,对此后的公司财务状况并不了解,也没有再从公司领取工资报酬。法院在核查案件中未发现案涉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徐某、钟某二人的债权无法清偿与公司未清算之间也并不具有因果关系,故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再审检察建议被采纳申请人被判无须担责
2023年9月21日,武陵区检察院向武陵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并裁定再审该案。为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徐某进行电话沟通,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耐心释法说理。
今年3月13日,徐某、钟某和李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李某的执行。随后,法院解除了对李某的强制执行措施。
“我的病情已经很严重了,应该撑不了多久,临终前最大的心愿就是了却这桩事,感谢你们没有让我留下遗憾。”说完这段话不久,李某因病离世。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在这个案子里,我切身感受到了这句话在李某人生最后阶段的分量。”承办检察官孙晶说,“这起案件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只是成百上千件案件中的一件,但对于李某来说,却是时刻困扰着他的大事,幸好,我们守住了本该属于他的公平正义。”
据了解,武陵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鼎城区法院未退还徐某、钟某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遂向鼎城区检察院移送了相关线索。3月15日,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鼎城区法院返还了徐某、钟某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1万余元,使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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