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截留、售卖麻醉、精神药品
发布时间:2024-06-20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麻醉、精神药品有双重属性,可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使用,也可能被作为毒品滥用。有些医疗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中接触、获取国家管控的麻醉、精神药品的便利条件,截留麻醉、精神药品并对外非法售卖。记者近日采访时了解到,今年5月15日,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窦某等14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52万元至2万元不等。
2022年10月,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发现网上有人售卖国家二级管制药品地佐辛等麻醉药品。公安机关迅速进行立案侦查。
因麻醉药品的特殊属性,东港区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依法介入该案,引导公安人员梳理形成涉案人员关系网,解决案件管辖权争议。经查,一起医疗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贩卖麻醉、精神药品的犯罪链条浮出水面。
窦某、王某、宋某、杨某均是烟台某医院的麻醉科医生。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窦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销售药品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麻醉手术过程中、药品回收过程中截留积攒的地佐辛注射液等二类国家管控精神类药品,芬太尼注射液等国家管控麻醉类药品,卖给公司医药销售代表李某、范某等人,李某、范某等人再将这些药品通过网络等方式非法售卖给不特定对象。
“涉案麻醉、精神药品的来源与流向是影响该案定罪量刑的关键。”办案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取证,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针对公安机关仅调取购买者证人证言的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购买者身份信息、医院病历、医院报账凭证等关键性客观证据。
“我身体不好,发病的时候疼得厉害,医院开的麻醉药品不够我用,于是就通过网络四处求药……”一名购买者在接受讯问时向办案检察官表示。
“购买这些麻醉、精神药品的人是用于医疗目的,不宜认定为毒品犯罪。”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案件证据显示,窦某等14人通过网络非法售卖麻醉、精神药品,销售金额共计286万余元,非法获利146万余元,涉案麻醉、精神药品最终流向疾病患者和宠物医院。
综合全案证据,办案检察官以麻醉、精神药品流向界定药品属性,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今年4月18日,东港区检察院对窦某等14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作出了上述判决。据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为严防国家管控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失控等情况发生,推动监管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案件庭审时,日照市检察院联合该市卫健委组织全市40余名医疗系统工作人员到场旁听。庭审中,公诉人围绕麻醉、精神药品滥用的危害,医疗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培养,加大麻醉、精神药品监管力度等方面,对在场人员进行了普法教育。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麻醉、精神药品监管漏洞,东港区检察院主动延伸法律服务触角,做好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联合东港区法院、涉案医院及当地监管部门召开座谈研讨,深入分析违法犯罪背后的原因、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医疗机构及主管部门建章立制,加强医疗从业人员教育管理,推动涉麻醉、精神药品犯罪源头治理,实现麻醉、精神药品合法、合理、安全使用。
“我们根据检察建议立即开展集中整顿专项行动,督促辖区内医院加强院级和科内监管,修订备药管理制度、完善麻醉药品使用流程,杜绝麻醉、精神药品的失控和外流……”6月14日,办案检察官在对检察建议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时,当地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向检察官表示。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6/t20240618_16337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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