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27 来源: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广东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在毒品刑事办案中的协作配合,努力提升在涉毒资产查处、惩治新型毒品、寄递毒品犯罪、加强法律监督等方面的能力,案件质效不断提高。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警示效应,提升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现将“陈某南、梁某辉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等6件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陈某南、梁某辉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洗钱 追诉漏犯漏罪 追缴涉毒资产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南,男,1996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梁某辉,男,1995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吴某坚,男,2002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吴某铿,男,1997年出生,务工。
被告人陈某琛,男,1992年出生,务工。
被告人严某妹,女,1965年出生,无业。
2020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南单独或指使被告人梁某辉、吴某坚在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佛山市三水区向叶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经查实,被告人陈某南贩卖毒品135次,共计贩卖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84.075克、含MDMA成分的粉末(俗称“奶茶”)27.46克、毒品氯胺酮120.29克,贩毒金额共计人民币164550元;被告人梁某辉协助被告人陈某南贩卖毒品22次,共计贩卖含MDMA成分的粉末1.7克、氯胺酮18克;被告人吴某坚协助被告人陈某南贩卖毒品1次,即贩卖含MDMA成分的粉末1.72克、氯胺酮1.03克。
2022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陈某南处扣押了一辆用毒资购买的价值人民币163000元的宝马牌小汽车。
案发期间,被告人陈某南为逃避司法机关追查,以及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及性质,长期使用被告人陈某琛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沟通毒品交易事宜及收取毒资,使用被告人陈某琛、严某妹、吴某铿与吴某坚的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指示被告人梁某辉将共同贩毒所得的部分毒资转化为现金,共计人民币124250元,其中2021年3月1日后共计人民币112350元。被告人梁某辉、吴某铿、陈某琛、严某妹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按照被告人陈某南指示收取、转移。其中,被告人陈某南洗钱数额为人民币112350元,被告人梁某辉洗钱数额为人民币4050元,被告人陈某琛洗钱数额为人民币78100元,被告人严某妹洗钱数额为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吴某铿洗钱数额为人民币13800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3年3月1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南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以被告人梁某辉犯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吴某坚犯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吴某铿、陈某琛、严某妹犯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4月12日,补充起诉陈某南25宗贩毒事实,梁某辉1宗贩毒事实,并追加认定梁某辉洗钱罪。6月1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以陈某南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梁某辉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以吴某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吴某铿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陈某琛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严某妹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认定在陈某南处扣押的宝马牌小汽车是涉毒资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6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一)注重电子数据的精细审查,依法追诉漏犯。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注重对涉案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的审查,锁定漏犯梁某辉,并查实其涉嫌协助陈某南贩卖毒品的事实,成功追诉漏犯。同时,通过审查购毒人员梁某良交易记录,发现其交易流水规律,锁定其转售毒品嫌疑,引导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后梁某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另案处理)。
(二)引导公安机关扩线侦查,追加大量遗漏罪行。充分运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引导公安机关扩线侦查,从最初提请批准逮捕的3宗贩毒事实、移送审查起诉的9宗贩毒事实,到最终认定135宗贩毒事实,成功追加100余宗遗漏罪行。通过梳理总结毒品交易规律,引导公安机关锁定购毒人员宁某某、梁某某,从而增加追诉陈某南贩毒事实20宗、梁某辉贩毒事实8宗。
(三)深挖毒资毒赃流转路径,依法追诉洗钱犯罪。针对明知是毒资,还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收取毒资,允许将涉毒资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等行为,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洗钱罪全面收集证据,依法认定吴某铿、陈某琛、严某妹3人的洗钱犯罪。对于贩毒人员利用他人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收取毒资、套现等逃避侦查的行为认定为自洗钱犯罪,依法追加陈某南和梁某辉自洗钱犯罪。
(四)加强涉案财物审查,成功追缴涉毒资产。对于在陈某南处查扣的宝马牌汽车,陈某南在侦查阶段否认车辆为其本人购买。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涉案财物证据,认定该汽车为涉毒资产,在事实和证据面前,陈某南承认该汽车使用毒资163000元购买。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对涉案财物予以没收的处置意见,得到法院裁判采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补强证据,高度重视对交易电子数据的甄别和审查,主动筛查疑似犯罪人员的电话号码、微信账号等身份信息,总结毒品交易规律,积极追诉漏罪漏犯。坚持“一案双查”,针对出于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目的,借用他人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收取毒资、套现等行为,依法认定自洗钱犯罪。同时,检察机关要注重毒品犯罪“打财断血”工作,引导侦查机关收集涉案财物证据,溯源查明资产的来源,依法认定并追缴涉毒资产,向法院提出涉案财物处置意见。
案例二
刘某永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 依托咪酯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永,男,1996年出生,务工。
2023年10月6日至2023年10月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永多次贩卖含毒品依托咪酯烟弹给杨某茵(未满十八周岁)、韦某健和李某宇。被告人刘某永还分别于2023年10月7日、2023年10月8日容留杨某茵、杨某娟(均未满十八周岁)在其位于广东省高州市某镇某公寓的出租屋内吸食含毒品依托咪酯上头电子烟。2023年10月9日,高州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永抓获归案,并扣押刘某永烟弹一个、电子烟枪7支。经鉴定,送检的烟弹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经尿液检测,刘某永、杨某茵检测结果均呈依托咪酯阳性。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1月4日,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永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2月25日,高州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永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永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永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服判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一)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准确认定新型毒品犯罪。自2023年10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正式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本案为依托咪酯列管后高州市司法机关办理的首批案件,检察机关及时依法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共同分析研判,全面收集关联电话、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印证被告人的主观明知,重点引导公安机关对所查获的烟弹和被告人刘某永等人的尿液进行鉴定,明确被告人刘某永贩卖及吸食的物品均为毒品依托咪酯,为后续准确处理提供坚实证据基础。
(二)全面审查关联证据,全链条打击新型毒品犯罪。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调取被告人刘某永手机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系统梳理本案“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的贩卖、运输及终端消费过程中涉及的人员情况,深挖查实终端购毒者李某宇从被告人刘某永处购入“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后,在其位于广东省高州市某镇某村的家中二楼大厅容留韦某健、杨某娟、刘某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的行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目前李某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已生效。
(三)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精准确定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刘某永案件事实、犯罪情节,结合类案检索系统辅助精准量刑,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告知新型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认罪认罚法律后果,促使刘某永真诚认罪悔罪。庭审期间,检察机关再次强化释法说理工作,被告人刘某永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实现良好办案效果。
(四)联合开展未成年人涉毒问题专项排查,能动促进综合治理。针对本案“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向未成年人渗透的问题,检察机关多次与公安机关、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形成合力,加强对现有案件中犯罪线索的深挖,督促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对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情况进行专项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相关情况形成台账并予以跟踪回访。同时深入推进“法治进校园”工作,开展校园禁毒教育专题讲座,加强未成年人毒品预防教育,构建全覆盖毒品犯罪预防教育体系,筑牢抵御毒品犯罪的坚实防线。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所涉毒品“依托咪酯”系2023年10月1日被列入国家管制,该种毒品具有极高的致幻性、成瘾性,且常常伪装在普通电子烟之中,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和迷惑性,极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成瘾。对新型毒品犯罪,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特别是督促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完整提取电子数据,完善证据体系,夯实证据基础。对关联犯罪线索,要深挖线索证据,确保全面打击犯罪。同时结合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等情节,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助力审判提速,优化司法资源。同步开展未成年人涉毒问题专项排查,深入推进法治宣传,切实增强未成年人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真正实现办理一件、治理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三
蔡某展、宋某平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自行补充侦查 数字赋能 洗钱罪 立案监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平,男,1974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宋某健,男,1995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蔡某展,男,1980年出生,无业。
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期间,宋某健先后三次驾车搭载宋某平前往汕尾陆丰市甲子镇向蔡某展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170.27克。其后,宋某平向宋某健、张某等人贩卖所购毒品,宋某健向范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3年10月7日、12月15日,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宋某平、宋某健、蔡某展等人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8日、2024年2月5日,佛冈县人民法院分别以蔡某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宋某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宋某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宋某平、宋某健未提出上诉,蔡某展上诉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活用技侦证据,破除认罪僵局。针对蔡某展和宋某健两人否认参与毒品犯罪的辩解,承办检察官全面梳理在案证据,发现:(1)通话清单证实三人在陆丰进行毒品交易的对应时间点有多次电话通联,且三人号码归属地市一致;(2)微信交易记录证实在宋某平与蔡某展的多次交易记录中,交易时间、交易数额、交易次数与宋某平的供述一致;(3)公路卡口监控抓拍图证实宋某平、宋某健的行车轨迹,显示二人出现在相同的时间、空间。上述证据与宋某平的供述相印证。经与公安机关沟通,得知公安机关在该案侦办过程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承办检察官遂抓住毒品交易数量、金额、交易时间等关键内容,对蔡某展、宋某健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讯,突破二人心理防线,促使二人供认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二)拓展数字思维,链条式打击犯罪。将案件办理与数字思维深度融合,延伸检察职能挖掘监督点,一是通过梳理微信交易记录、通话清单等电子数据,结合毒品交易案件具备的“单向交易”“毒资呈整数倍数增长”等突出特点,筛查出公安机关遗漏移送审查起诉的蔡某展于2022年9月向宋某平贩卖毒品、宋某健向宋某平购得毒品后两次向范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补强证据后追加认定3宗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二是着重审查毒品流通链条和毒赃流转链条,详细分析核对资金流向后成功锁定洗钱犯罪线索3条,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犯罪嫌疑人黄某荣多次在收取毒资后转账至其妻子刘某敏账户上,成功追诉洗钱犯罪1人。三是关联分析购毒人员的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结合证言材料,梳理涉毒可疑人员清单,核查后发现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关联犯罪线索,通过引导补充侦查,成功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件。四是通过提取检察业务系统近五年来涉毒品犯罪案件数据,形成含有贩购毒人员的交易账户、电话、姓名、绰号等关键信息的毒品信息库,与公安机关的吸毒人员信息库进行对比、关联,成功锁定涉毒犯罪线索13条,追捕贩毒人员7人。
(三)准确界定毒品代购行为,精准指控犯罪。针对宋某平对于为张某代购毒品而非向张某贩卖毒品的辩解,准确认定宋某平将毒品提供给张某时收取了毒资,且张某并未事先联系蔡某展购买毒品,亦无委托宋某平代其购买毒品的意思表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代购行为,宋某平的行为不属于代购。遂将宋某平购买毒品的数量全部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指控意见。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零口供”毒品犯罪案件,一是要依托技术侦查、涉案电子数据,对“毒品运向”“毒资流向”“人员轨迹”三要素合并审查,辅之以讯问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促使其认罪;二是要充分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攻破案件疑点,完善证据链条,助力案件事实情节准确认定;三是要利用数字赋能,提取整合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碎片化数据,通过数据碰撞、对比,让毒品信息“开口说话”,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
案例四
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虚拟货币 自洗钱 提前介入 主客观相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男,2002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唐某于2022年3月4日通过“telegram”聊天软件向一男子(化名“HC”)贩卖毒品大麻。唐某要求毒资必须通过虚拟货币支付,在确认“HC”已支付了毒资405.6个泰达币(其中37.6个泰达币系交易手续费)后,唐某将毒品放置在深圳市龙岗区吉祥路一餐馆2楼的厕所马桶盖内,并将藏匿毒品的位置拍照发给“HC”。2022年3月4日晚上,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民警在该餐馆2楼的厕所马桶盖内缴获贩卖的毒品。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大麻重量为4.97克,其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2022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在交付毒品并收到“HC”支付的368个泰达币后,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将收到的泰达币转换成2314.72元人民币,再将该资金转入支付宝内,随后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软件和交易记录删除。被告人唐某于2022年5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9月20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0月28日,坪山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洗钱罪判处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唐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涉毒案件,及时发现洗钱罪线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派驻检察官在提前介入案件时,积极落实“一案双查”办案机制,既审查毒品犯罪又挖掘洗钱犯罪线索,通过分析涉案资金来源和去向,发现唐某可能存在掩饰、隐瞒贩毒所得的行为,遂建议侦查机关将洗钱犯罪作为重点侦查方向。派驻检察官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积极引导侦查人员调取唐某与购毒人员的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及时固定转换、转移毒资的书面证据,为后续认定洗钱罪打下良好基础。
(二)加强证据收集,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认定洗钱罪。本案办理过程中,唐某否认洗钱行为,辩解只是为了日常生活购物方便才将泰达币转换成人民币,并不具有掩饰、隐瞒的犯罪意图。承办检察官根据唐某的供述、与购毒人员的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发现,唐某具有使用虚拟货币向上家购买毒品、收到毒资后定期删除交易软件和更换手机等行为,结合其事前约定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的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最终唐某承认其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使得自洗钱犯罪的主客观证据相印证,确保了洗钱罪的准确认定。
(三)加强释法说理,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针对唐某存在认罪不彻底的情况,承办检察官在讯问唐某时加强释法说理工作,着重向其说明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促使被告人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唐某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唐某当庭服判表示不上诉,实现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
当前毒品犯罪呈现利用互联网小众软件、虚拟货币进行交易,企图逃避侦查的特点,犯罪分子利用聊天软件自动删除聊天记录的隐蔽性、虚拟货币的加密性进行毒品犯罪,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较大障碍。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充分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高度重视对自洗钱犯罪线索的排查,积极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作用,及时引导侦查人员追踪涉案资金来源与去向,加强证据收集,避免相关证据灭失或被隐匿。同时,检察机关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客观上是否实施洗钱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故意,准确认定自洗钱行为。
案例五
邝某雯、倪某杉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追捕漏犯 寄递安全 七号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邝某雯,女,1995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倪某杉,男,1989年出生,医药代表。
2016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倪某杉通过陕西省某市精神病院的医生开取大量管制类二类精神药物“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后利用微信进行销售,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客户。2016年11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倪某杉共计向100余人销售“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2522盒,收取人民币187068元;2021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邝某雯通过网络联系其上家倪某杉购买“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利用微博发布该药物图片吸引买家,随后通过快递的方式将药物邮寄给吸毒人员。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邝某雯共计销售“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52次、473盒,收取人民币112670元。
2022年6月14日,公安人员抓获邝某雯,查获“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10片,检出唑吡坦成分。2023年1月5日,公安人员抓获倪某杉,从其住处起获“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15片,检出唑吡坦成分。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7月19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邝某雯。在办理上述审查逮捕案件时,检察机关发现上家倪某杉的行为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于同年10月19日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追捕上家倪某杉。2023年1月5日,公安机关抓获倪某杉。2022年10月14日、2023年6月20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对邝某雯、倪某杉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2022年11月3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邝某雯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3年8月2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倪某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邝某雯、倪某杉未提出上诉,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一)抓住关键线索,引导侦查取证。审查逮捕阶段,邝某雯辩称自己因睡眠质量问题购买该药品,看到他人因失眠向其求助后才向他人销售、寄递药品。检察人员通过查阅电子数据,筛查邝某雯与上家倪某杉及三名下家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邝某雯在微博上发布关于“唑吡坦”图片积极主动寻求买家、本人长期服用该药物对药物的依赖性、成瘾性具有主观明知等情况,夯实认定其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及贩卖毒品的关键证据。检察机关对邝某雯批准逮捕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取证,重点收集双方毒品交易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全面调取、梳理物流寄递信息,结合毒品交易双方的言词证据确定了毒品交易的次数、数量和交易金额。
(二)全面审查证据,成功追捕漏犯。检察机关全面审查邝某雯案的证据,督促公安机关运用技术手段恢复邝某雯手机的电子数据并对异常联络进行筛查,核查邝某雯异常钱款流向和对象,最终锁定向邝某雯销售“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的人员身份系倪某杉。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追捕文书,确保倪某杉被抓获。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对上游犯罪调查取证,调取陕西当地精神病院医生证言、购买人员证言、倪某杉的开药记录、物流寄递信息等证据,在倪某杉前期认罪态度不稳定的情况下,全面夯实客观性证据,确保倪某杉获得有罪判决。
(三)听取辩护意见,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性质。针对辩护人认为倪某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综合倪某杉的职业背景、聊天记录、寄递方式、交易对象、交易数量和价格等证据进行分析论证,认为倪某杉作为医学专业毕业生和医药公司医学信息沟通代表,明知系处方药物以及精神药物受到严格管制、能够使人形成瘾癖,且部分购毒人员购买的频率和数量已经远超合理的用药量,其仍然继续大量贩卖、运输牟利,可以认定其具有贩卖、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同时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择一重罪,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起诉,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四)坚持能动履职,落实“七号检察建议”。针对本案精神药物流转方式的特点,检察机关深入辖区内物流企业、快递网点,深挖寄递安全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结合办理的相关案件及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的内容,向从业人员宣传禁毒知识,讲解近年来出现的利用“网络+寄递”形式实施毒品犯罪要如何识别与预防。同时,检察机关与快递企业、快递监管部门开展座谈会,指出新形势下违禁品寄递风险和危害,督促企业落实安全、合规制度,建议完善快递从业人员毒品等法律知识专门培训,建立“白名单+黑名单”制度,针对多次出现毒品犯罪的网点及时约谈、整改,堵塞漏洞。
【典型意义】
办理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类案件,检察机关要通过被告人从业经历、接触该类管制精神药品的原由、被告人贩卖的动机、方式等方面的证据,证实其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引导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对于发现毒品犯罪案件的上家,要借助大数据信息,锁定嫌疑人身份,及时追捕到案,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还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定时向物流快递网点开展毒品预防宣传,及时堵塞寄递毒品漏洞。
案例六
钟某创等六人贩卖、制造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制造毒品 追诉漏罪漏犯 多级联动 一体化办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某创,男,1981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庄某雄,男,1977年出生,个体司机。
被告人刘某秉,男,1988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陈某亮,男,1972年出生,个体司机。
被告人孙某,男,1969年出生,个体经营户。
被告人陈某波,男,1965年出生,个体经营户。
2016年7、8月间,同案人蔡某亮(已判决)伙同他人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远光村一闲置工场内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之后,蔡某亮联系钟某创帮忙销售其制造的甲基苯丙胺。同年8月22日下午2时许,钟某创联系到购买毒品的下家陈某平(另案处理),约定交易20千克甲基苯丙胺,钟某创让刘某秉驾车载其和蔡某亮,三人一同前往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沙溪高速公路出口与陈某平交易毒品。后双方成功交易甲基苯丙胺20千克。同日19时许,庄某雄打电话给钟某创,说他的朋友“手机佬”要100千克甲基苯丙胺。钟某创遂联系蔡某亮购买其制造的甲基苯丙胺,再贩卖给“手机佬”。预定好毒品交易时间、地点等后,钟某创让刘某秉驾车载其到广东省陆丰市博美广场,上了“手机佬”的车收取毒资,与庄某雄、“手机佬”一起到陆丰市甲子镇将毒资交给蔡某亮,又让刘某秉载庄某雄去上述沙溪高速公路出口等他们,钟某创、蔡某亮、“手机佬”则驾驶另外一辆汽车前往沙溪高速公路出口拿毒品。后双方成功交易甲基苯丙胺100千克。蔡某亮等人在潮州市制造并贩卖后剩余的57.8千克甲基苯丙胺及制毒原料、工具,由同案人孙某勇(已判决)转移藏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6年2月,同案人黄某迎(已判决)雇请陈某亮为其制造甲基苯丙胺,并冒用他人身份租赁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某小区某房。期间,陈某亮纠集孙某、陈某波、钟某创共同制毒。同年4月,黄某迎指使同案人租赁中山市小榄镇祥兴路43号厂房(以下简称43号厂房),准备好制造毒品所需工具及材料,将陈某亮、孙某、陈某波、钟某创等人接到43号厂房,上述人员按照分工开始制造甲基苯丙胺。制毒完成后,陈某亮、孙某、陈某波、钟某创在获得黄某迎支付的制毒报酬后离开。黄某迎安排同案人陈某林、杨某(均已判决)清理43号厂房并将制毒工具及甲基苯丙胺半成品转移至前述中山市东升镇某小区某房,于同年6月11日至12日纠集蔡某平(已判决)、陈某林等人继续制毒。同月13日21时许,民警在该房扣押相关毒品。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某波、孙某、庄某雄、陈某亮、刘某秉、钟某创因制造毒品罪被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五年。钟某创等人上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除本宗制毒事实外,钟某创等人在潮州涉嫌贩卖毒品及在中山涉嫌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未被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存在漏罪。经两级院沟通协调,2021年11月1日,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某创、刘某秉、庄某雄犯贩卖毒品罪,陈某亮、陈某波、钟某创、孙某犯制造毒品罪,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15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钟某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庄某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无期徒刑。钟某创等人上诉后,2023年1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钟某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庄某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无期徒刑。
(一)审查发现漏罪漏犯,深挖细查,精准追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逐个梳理,逐事对比全部案件材料,全面掌握多人多起毒品案件全貌,深挖细查发现漏罪线索。经细致审查,认为认定钟某创等人在潮州贩卖毒品、在中山制造毒品的证据已达到起诉标准,确有追诉必要。随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出核查钟某创等人漏罪情况的通知,要求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可能存在的贩卖、制造毒品罪一并予以审查,依法作出决定。
在省检察院的指导下,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联合梅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负责同志,与原办案单位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禁毒大队办案同志一起会商案情,从案件管辖、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等方面进行研判,打消公安人员的疑虑和顾虑,最终决定由该局层报市局、省公安厅,将潮州贩卖毒品案和中山制造毒品案指定由该局侦查,确保取证程序合法合规。
(二)注重讯问策略,再追漏犯,有力指控犯罪。一审开庭时,公诉人通过讯问技巧,发现被告人供述、辩解的矛盾,当庭指出被告人翻供均没有正当理由或者没有证据予以佐证。尤其是当公诉人发现被告人陈某亮在接受法庭讯问时虽然翻供,但其内心犹豫不决时,通过法庭现场的法制教育后,让法警将其暂时带离法庭后再次接受讯问,攻破其心理防线,被告人陈某亮当庭承认伙同钟某创等人在中山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在本案二审阶段,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提审讯问六名被告人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法律、道德、亲情等方面教育,在强大的政策攻心下,部分被告人作出了有罪供述,被告人孙某主动检举中山制造毒品犯罪中,尚有一名制毒师傅林某懋未归案,其掌握这名制毒师傅的具体情况,请求戴罪立功。承办检察官将相关线索转交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现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已对林某懋涉嫌制造毒品一案提起公诉,至此,中山制造毒品案件中的所有毒贩均已落网。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注重深挖犯罪全链条,善于从犯罪事实和证据中挖掘、发现线索,提高追诉毒品犯罪的主观意识和办案能力,积极追诉漏罪漏犯。要注重讯问技巧,加强政策攻心,强化庭审指控,争取良好的庭审效果。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加强上下联动,切实提升办案质效,形成打击毒品犯罪合力。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协调、指导,通过接力追诉等方式,实现司法办案不枉不纵的效果。
原文链接:http://www.gd.jcy.gov.cn/xwzx/jdxw/202406/t20240625_65308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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