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实综合履职 促推“四大检察”融合发展
发布时间:2024-07-11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四大检察”融合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具有充分的法理支撑和深厚的历史逻辑。刑法是保障法,不直接提供行为规则,调整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为的一般性规范条款分散在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之中。在基层检察实践中,应厘清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既重点突出刑事检察的特殊地位,以刑事检察工作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又充分掌握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律,做到刑事检察和其他三大检察的衔接融合。笔者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综合履职为例,探讨基层检察院如何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刑事检察促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落实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高质效综合履职需要凸显刑事检察重要作用
刑事检察在新时代检察履职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从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看,刑法通常被认为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刑罚则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严厉方式,如果刑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守不住、守不牢,前置法就会失去最后的刚性依托。因此,刑事检察相较其他三大检察而言,有其特殊的重要性。
从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看,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刑事检察作为检察机关的传统重要职能,历经发展壮大,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
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看,刑事案件的处理涉及罪之有无、刑之轻重甚至人之生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也最能为人民群众所关注和感知。近年来,“昆山反杀案”“天津大妈气枪案”等案件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舆论讨论面广,反映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热切关注。因此,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意义重大。
高质效综合履职应全面关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法律监督面广量大,针对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的监督更是任务艰巨,基层检察机关只有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状况找准法律监督履职路径,充分重视民事、行政等监督案件的办案,才能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当前,相比于刑事检察,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相对薄弱,刑事检察与其他三大检察之间存在发展不协调问题。这除了与刑事检察发展起步早、时间长,其他三大检察起步晚等因素有关之外,还与诉讼监督制度密切相关。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多为事后审查监督,虽然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量很大,但能够进入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环节的相对较少。实际上,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关系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着社会公正和基层稳定,需要基层检察院予以特别重视。
与此同时,相较于刑事检察而言,线索发现难是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更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刑事检察与其他三大检察所涉实质法律关系之间存在一定的次序递进或相互支撑关系,对前置法律关系的破坏严重到一定程度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除了依靠群众举报、控告等线索外,许多刑事案件的背后隐藏着民商事矛盾的激化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等问题,因而蕴含着大量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线索;同时,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也可能蕴含着刑事案件线索。部分刑事检察工作人员对刑事案件未能充分了解、对隐蔽线索未能查寻掌握,导致刑事案件背后隐藏的其他三大检察案件线索因为缺乏关注而大量流失;部分刑事检察工作人员即使发现了相关线索,也可能因流转手续烦琐、与自身业务关联不大等原因而予以忽视。
为实现一体综合履职、融合发展,基层检察院在履行刑事检察职责中也应关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以虚假诉讼案件为例,其首先违背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滥用诉权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当然需要运用民事法律,通过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民事抗诉方式对民事案件进行纠错。同时,也要审查行为人虚假诉讼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达到犯罪程度的,就将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同样地,在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中,也应意识到该行为必然已经侵犯了原民事案件中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此时需要推进溯源治理,对原民事案件进行纠正。
此外,检察机关应更加自觉优化刑事司法理念、强化民事权利保护意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全面分析不同的法律关系,找准职能定位,给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性法律留足落实空间,防止刑罚权的滥用。
高质效综合履职应注重机制创新提升全科素能
淮阴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检察官助理的刑事检察业务素能较为薄弱,难以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的要求。从人数上看,检察官助理占到检察工作人员的半壁江山,是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依靠力量。然而,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定位、办案权限、司法责任不够清晰,出现检察官助理不愿办案的主观惰性和无法深度办案的客观困境等问题,不利于新时代基层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
为深化“四大检察”综合履职,提升全体检察工作人员全科素质能力,以刑事检察推动融合履职、促进高质效办案,淮阴区检察院要求所有检察官均要办理刑事案件,补齐非刑事检察部门人员的短板;同时,要求所有检察官助理均在检察官指导下参与办理刑事案件,夯实全体检察工作人员的基础业务素能。
高质效办案意味着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能就案办案,而是要注重溯源治理,发挥检察机关社会治理职能作用。在业务结构上,淮阴区检察院提出将食品、药品、环境、安全生产类刑事案件分给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以此解决其他三大检察部门无法接触到刑事检察这一基础业务的问题,提高检察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能,拓宽三大检察的线索来源。同时,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明确检察官对检察官助理的带教责任,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检察官助理专业培训,将传统的带教方式与阶梯式培养紧密结合;明确界定检察官助理在协助办案中的职责和权限,完善检察官助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将优秀的检察官助理充实到检察官队伍,以适应基层检察工作的需要。
此外,针对其他三大检察线索发现难的重要原因,即刑事检察工作人员缺乏全面考量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意识,溯源治理意识和能力较为欠缺,淮阴区检察院打破部门壁垒,全面调整分工,要求同一检察官及办案组“四大检察”综合能动履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一办到底”,通过制定综合履职自测表方式,要求所有检察工作人员在案件受理后,逐一审查“四大检察”相关线索;通过参加培训、比武竞赛等方式,提升检察工作人员“四大检察”业务素能;通过评选综合履职典型案例、优秀人才等方式进行正面引导和正向激励。
近年来,淮阴区检察院通过一体化办理刑事案件,已经发现并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0余件,同时在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中也发现数件刑事案件线索,形成了刑事检察与其他三大检察之间的合理转化和良性互动,大大提升了“四大检察”多元发展的效果,契合了“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要求。
新时代新征程,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事关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发展的根本,也事关其他三大检察业务的创新发展。强化“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检察理念,以刑事检察促推基层“四大检察”融合发展,是新时代基层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积极探索和有效路径。
(作者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7/t20240705_6596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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