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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刑思想之历史嬗变与古今传承

发布时间:2024-07-18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祥刑思想历史悠久、内涵丰富。祥刑,可追溯至《尚书·吕刑》,最初为善用刑、审察刑狱之意,宋元学者将“祥善”的理念注入其中,至明清,祥刑思想得到整合与发展。其中,慎敬用刑、详审案情、司法中正等内涵在历代司法实践中均得以反映。

  祥刑思想之历史嬗变与古今传承

  祥刑思想体现了古人在刑事司法领域对良法善治的追求,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极具特色。“祥刑”一词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先秦时期,但其含义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时代变化不断发展完善,将多重内涵兼收并蓄。

  祥刑思想之历史嬗变

  祥刑思想源远流长,它起源于先秦,宋元时期在最初“善用刑、审察刑狱”的基础上又加入了“祥善”之意,最终在明清臻于完善。

  先秦祥刑思想的本源。“祥刑”一词的本源可以追溯至《尚书·吕刑》(下称《吕刑》),文中周穆王告诫诸侯“来,有邦有土,告尔祥刑”,从而引出“祥刑”的具体内容,结尾处以“受王嘉师,监于兹祥刑”重申和强调按照上述原则和制度施行法律的重要性。

  “祥刑”的核心在于司法之“中”,其内涵十分丰富。首先,《吕刑》承袭周初明德慎罚的思想,指出司法官应当敬刑,表现为“对刑的敬畏及其对用刑的审慎与克制”。其次,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公平中立地调查案情,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司法官必须听取诉讼两造的言辞,核实可信后方可作出裁决,尤其对于疑案应当“简孚有众,惟貌有稽”,由此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再次,裁判结果应当中正公允,量刑轻重适宜,使得罪罚相当。司法官通过运用上下比罪、刑罚世轻世重等原则定罪量刑,力求让犯罪者接受与其罪过匹配的惩罚。欲达成裁判结果的中正绝非易事,司法官需要谙熟法律并详查案件情状。此种中正的要求调整了周初侧重轻刑的法律思想取向,而要求司法官量刑时不偏不倚。最后,德才兼备的司法官是实现“中”的人员保障。《吕刑》云:“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良”的标准不仅取决于断狱者的司法能力,明察秋毫、熟稔法律,做到“惟察惟法”,还在于清正廉洁的品德,如果在司法活动中出现了涉及私情或贿赂的“五过之疵”,无疑将使判决结果有违中道。

  宋元学者对“祥刑”的创新阐释。“祥”字本义为“变异之气”,汉代以前并无固定的吉凶含义。对于《吕刑》中“告尔祥刑”一句,“汉唐时文献引此句大都作‘告尔详刑’”,将“祥(详)刑”解释为善用刑、审察刑狱。及至宋代,随着吉善成为“祥”字最常见的含义,学者对祥刑的解读不再停留于汉唐经学家所作的传统解释之上,为适应时代变革并回应实际需要,他们将“祥”字在后世所演化出的正面含义注入“祥刑”的概念中,由此进行创新阐释。在这些阐释中,“祥”被用作褒义的形容词,彰显与《吕刑》中所提及的“虐刑”的区别。

  宋元学者对“祥刑”的创新阐释有其时代因素。一方面,自西汉经义决狱开启的法律儒家化进程,至隋唐基本完成,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中国古代刑律与儒家思想由对立走向统一,儒家学者不再视刑法为严苛残酷的统治工具,反而肯定其在社会治理中的正面意义。另一方面,宋代时期儒家和法家思想进一步融合,新法家“最突出之处在于充分吸收儒家思想,以至于儒、法的界限变得难以分辨”,赞同法家思想者积极从儒家经典中寻找论证法律具有不可替代价值的依据,“祥刑”这一词语自然而然地进入视野。

  明清对祥刑思想的整合与发展。经过宋元学者重新解释的祥刑思想肯定了刑法的积极意义,契合了明太祖重典治国的政策,因而在官方层面被提倡发扬。在这种政治背景下,祥刑演变为明代思想家探讨研究经学与政治的重要主题。

  明代大学士丘濬堪称祥刑思想的集大成者,其统合诸家之说而有所发明。首先,祥刑存在的前提是司法官秉持敬刑、慎刑的态度,以此压制刑之戾气。丘濬指出刑罚会给受刑人带来极大的伤害,“参错讯鞫,极天下之至劳者,莫若狱,割断箠击,极天下之至惨者,莫若刑,是乃不祥之器也”。对于如此残酷的刑罚,司法官必须保持慈祥敬畏之心而适当运用。司法官不称职、滥用刑罚、殃及无辜等情形都会给刑罚招致不祥的色彩。其次,祥刑之善扎根于刑法促进安定和谐的社会效果。丘濬曰:“而古人谓之祥刑者,盖除去不善以安夫善,使天下之不善者有所畏而全其命,天下之善者有所恃而安其身,其为器也固若不祥,而其意则至善大祥之所在也。”这段话以儒家人性论为基础,区分三种情况分别加以讨论:对于已经实施犯罪的人,官府动用刑罚以打击犯罪,为绝大多数善良民众营造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对于性恶但尚未实施犯罪者,刑法中所规定的法律制裁可以预防潜在犯罪,这些人即使产生犯罪意图也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对于性善者,刑法的存在昭示国家法律对良善百姓的保护,普罗大众能够从中获得安全感,民众安居乐业的前提条件因而得到保障。再次,祥刑的施行要以司法之“中”为核心。祥刑思想以“中”的理念制约司法。丘濬对此有详细解释:“中也者,在心则不偏不倚,在事则无过不及。”要点有二:其一,司法官应当恪守公正、不偏不倚,悉心调查案件,将事实作为司法裁判的根本依据,所谓“一惟其情实焉”;其二,在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定罪量刑不宜畸轻畸重,力求罪刑相适应,“既得其情,则权其罪之轻重而施以其刑,其刑上下,不惟无太过,且无不及焉,夫是之谓中,夫是之谓祥刑”。

  祥刑思想在清代继续得到发展完善。清初曾任山西平阳府推官的毛逵所著《祥刑遗范》则在总结自身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表达“以‘宽’为本、以‘无伤’为追求、以‘五道’为境界的‘祥刑’理念”。清中期汪泩长期于基层为官,其《祥刑经解》“求诸六经皆所已言,以为正本澄源之道在是矣”,从儒家经典中为祥刑思想寻找依据,五卷题为《原刑象天地》《立刑豫禁戒》《致刑慎听断》《丽刑戒滥私》《明刑弼教化》,分别从法律世界观、立法、审理、用刑、社会效果等维度系统全面地阐述了祥刑思想。

  祥刑思想的司法实践反映

  祥刑思想不仅仅停留在法律观念领域,还反映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

  慎敬用刑。刑以惩恶,在国家治理中刑事手段不可或缺,但不加节制地使用刑罚则会陷入滥刑的境地,必然与祥刑理念南辕北辙。祥刑以慎用刑罚为前提,特别是当案件可能涉及重大罪名、关联人数众多时,司法官理应慎之又慎,尽量避免累及无辜。身为司法官唯有心怀敬畏与悲悯,实事求是地调查审理案件,才能实现刑法促进社会安定和谐之目的。

  详审案情。祥刑思想要求司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时仔细审察。探明事实是作出公正判决的前提,面对错综复杂的证据,司法官需要发现疑情之所在,这仰赖丰富的知识储备与敏锐的观察力。日常生活经验是司法官个人知识储备的重要方面,谙熟人情世故和不同群体的生活方式有助于发现案件中不合常理之处,从而产生疑情,并以此为突破口寻找真相。此外,司法官还需要掌握诸如勘察检验技术之类与刑事侦查密切相关的专业知识,这些知识多为前人总结办案经验的成果,能够使司法官发觉许多常人难以注意的疑点。

  观察力是将抽象知识应用于具体案件所必需的能力,确保司法官不遗漏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关键细节并及时发现其中疑点。北宋时,面对属县抓捕到杀人者送至荆南府,司理参军余良肱检验尸体与凶器后发出疑问:“岂有刃盈尺而伤不及寸乎?”于是向本府长官请求让自己负责逮捕真凶,其后果真将真正的杀人者捉拿归案,乃知最初被抓捕者系自诬认罪。由此可见,司法官唯有认真对待所负责的每一起案件,本着澄清真相以维护正义而非尽快了结案件的心态,仔细调查推敲案件事实,才符合祥刑审察刑狱之道。

  司法中正。司法中正是祥刑思想最直接的体现,司法官的祥刑理念外化于司法的具体流程时,才能被一般民众普遍感知。只有司法过程与结果都合乎“中”的理念,即丘濬所说的“不偏不倚”和“无过不及”,司法官才可称之为“善用刑”。祥刑思想在司法过程中表现为司法官公正无私、秉公断案,不徇私情,尤其是当遭遇外部压力时,亦能不畏权贵,捍卫司法权威。

  定罪量刑与犯罪行为相适应是祥刑思想在判决结果维度上的体现。在个案中使犯罪者受到与其行为相匹配的惩罚,突出刑法惩奸除恶的一面,以此彰显公平正义,维护秩序稳定。当然,祥刑对刑事判决的要求并非一味地宽纵,祥刑思想同时包含修正轻刑理念的部分。法律既是司法官对抗滥施刑罚的武器,也是衡量司法结果是否合于中道的准绳。明代周晟为刑部主事,其审理刑案“前后有所平反,全活者甚众,然未尝出法外”,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改正判罚,保全众多涉案人员的生命健康,是对中国古代刑官工作的至高评价。

  刑期无刑。祥刑思想指导下的司法实践将“无刑”作为终极目标。虽然完全杜绝犯罪是一种难以企及的理想状态,但通过适用刑法实现打击犯罪、震慑不法分子、强化社会治安等效果,足以使治下风气得到澄清,保障普通百姓拥有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中国古代官员运用刑罚治理乱象的例子亦不鲜见。明代成化年间瑞州豪民毛某结交党羽共同杀戮仇家,灾殃牵连之人众多,然而主管部门隐匿不报,直至朝廷得知此事才令奚昊奉旨追逮。到达当地后,奚昊“按讯决死狱数十人,元凶渠魁籍其田产入官,而有司稽缓不治者论罪有差。积年之冤,一朝而雪”。该案中的司法官用雷霆手段重惩首恶,同时处置了玩忽职守的地方官,处死罪犯虽多,却有效震慑了本地豪民的党羽,让社会秩序得以迅速恢复,惶恐多日的平民因此重获安宁。

  祥刑理念在当代检察工作中的传承

  祥刑思想具有深厚的传统文化底蕴,其历史演进与时偕行,在不同历史时期结合时代需要不断注入新的内容,最终形成了兼具多重内涵的法律思想,其中所蕴含的惟良折狱、慎敬用刑、审察刑狱、司法得中、刑期无刑等理念均属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范畴,对于当代检察工作的开展具有现实价值。

  首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谨慎选择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祥刑的实现以慎敬用刑为前提,司法官必须心怀悲悯与敬畏,审慎克制地运用刑事制裁,以免落入“虐刑”的误区,这与如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相契合。祥刑思想的另一个侧面在于充分肯定刑事手段在国家治理中的必要性,反对一味轻刑宽纵。这给检察机关开展打击犯罪、纠正错误刑事判决的工作提供了有益的传统文化资源。一方面,对侵害弱势群体及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保持严惩高压态势,通过打击犯罪保护一般民众,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监督职能,通过刑事抗诉等手段纠正错误判决,保障刑事司法审判公平公正。

  其次,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在刑事个案中力求量刑允当。祥刑思想所追求的“中”之境界注重裁判结果的中正公允,量刑轻重是其最直观的体现,也是一般民众朴素法律观念用以评价刑事司法是否合理的依据,这要求司法官不偏不倚地衡量各类因素,作出罪刑相当的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用以规范刑事案件的量刑与量刑建议。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设定了量刑的基本方法,为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常见犯罪的量刑制定了可量化的标准。这些文件的制定推动量刑活动进一步规范化,使检察机关能够以合法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更准确地在刑法所设定的量刑幅度内提出量刑建议,使罪刑相适应。

  再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刑期无刑”是祥刑思想所欲达成的理想状态,其依赖具体刑事司法为实现路径,通过打击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威慑黑恶以预防潜在犯罪、彰显国法保护以使民众生活安定。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检察人员通过正确适用法律,促使法院作出适当的个案裁判结果,从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本文节选自《人民检察》2024年第9期刊文《祥刑思想的内涵嬗变与古今传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7/t20240711_6601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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