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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不够?公益劳动服务替代

发布时间:2024-07-18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感谢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让我能够通过公益劳动服务来替代一部分赔偿,减轻了我的经济压力。之后,我会参与河道巡护等公益劳动,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近日,在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的见证下,区农委与赔偿义务人李某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李某在签署协议时说道。

  2023年底,金山区检察院收到区农委移送的线索:李某在辖区某河道内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109.9公斤。该院依据与区法院、区生态环境局、区农委等七部门会签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执法与司法保障衔接协作的工作意见(试行)》,与区农委联合进一步调查,查明李某非法电捕鱼的行为已使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我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我目前的经济状况不好,没有能力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金……”按照相关规定,李某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6万余元,但李某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拿出这么多现金。

  如果就案办案、强制执行的话,不仅难以实现公益修复目的,还很可能使李某的生活陷入困境。如何妥善办理该案,成为办案人员需要面对的难题。

  “劳务代偿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方式之一。鉴于李某家庭经济困难,可以考虑让其采用劳务代偿的方式,通过参与一定时限的公益劳动进行部分替代赔偿。”办案人员说。

  在与区农委、区生态环境局、李某暂住地村委会共同研商后,金山区检察院会同区农委拟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一部分用现金赔偿、另一部分通过公益劳动服务替代赔偿的方案。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今年5月30日,金山区检察院与区农委在李某暂住地村委会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对赔偿方案进行公开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以劳务代偿破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难题,既符合“谁损害,谁赔偿”的理念,又达到了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补偿和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意金山区检察院和区农委作出的处理意见。

  6月4日,在金山区检察院的见证下,区农委与李某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根据赔偿协议,李某自愿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金6万余元,履行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李某出资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另一部分由李某通过参与生态环境公益劳动服务的方式代偿。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7/t20240711_16419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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