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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病“纸面服刑”行不通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根据相关规定,罪犯杨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决定交付县看守所执行刑罚。”6月2日,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向法院作出的审查意见被采纳,罪犯杨某当日被收监执行。

  杨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交付执行时,因检查出其患有精神性疾病(焦虑发作)未被收押。根据其本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以及提供的相关病历资料,县法院提请恩施州中级法院就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

  经鉴定,罪犯杨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巴东县法院拟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向该县检察院征求意见。

  “罪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不仅要关注病情,还应对罪犯原案案情、思想状况、生活状态、社会危险性开展综合评估。”承办检察官介绍说。

  该院立即开展审查,检察官在特邀检察官助理的协助下,前往恩施州优抚医院等6家单位进行全方位调查并收集证据,核实发现:杨某就医时间短,其因患焦虑性神经症仅在优抚医院住院一次(3天),未在门诊取药,也未用医保卡购买过任何精神类疾病的药品;其经营一家诊所,近来持续正常坐诊;其被吊销驾驶证后仍多次无证驾驶,证明其有正常的逻辑判断能力及生理平衡能力,社会危险性较大。另查明,杨某的诊所在受到3次行政处罚后,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对群众生命健康造成威胁。

  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该院于5月15日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承办法官、特邀检察官助理、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听证。听证会上,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杨某参加听证会并接受询问,与会人员有针对性地提问并开展了充分的讨论。

  综合案件实际及听证会各方意见,该院认为杨某的病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应当对其收监执行,于是向法院提出“不同意对杨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针对杨某多次无证驾驶、受到刑事处罚后仍在执业等问题,该院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针对调查中发现的杨某诊所存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独立坐诊、部分药品过期、执业医师不在岗等问题,该院建议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联合开展专项执法,共同促进县域诊所合规经营。

  今年以来,巴东县检察院已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案件7件,书面纠违3件,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1件,审查意见均得到了采纳。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7/t20240723_16448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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