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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打开心结后,他自愿撤回了监督申请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孟连县检察院

  就一起行政诉讼监督案

  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结束后

  申请人马某和石某都松了一口气

  事情还要追溯到2021年……

  

  2021年7月,行政执法人员在菜市场检查时,发现马某和石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依法对两人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共计54斤,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共计1638元,每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履行期内两人缴纳罚款共计8000元,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内容。2022年5月,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后撤回申请,后因案件超期,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强制执行申请。

  

  2024年5月,孟连县检察院在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过程中发现该案线索,通过调阅法院非诉执行案件卷宗、走访行政机关案件承办人,经调查核实,发现行政机关存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未依法进行履行催告;法院准予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重新提起申请;对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存在“小过重罚”情形,违背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造成行政相对人生活负担的行政违法行为。

  

  

  针对存在的问题,孟连县检察院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开展释法说理,涉案行政机关经研究认可孟连县检察院监督意见,拟自行纠正行政行为,主动邀请检察机关促成和解。

  

  检察官经调查核实了解到,马某和石某需从勐阿委托他人统一运输生猪至县城屠宰场宰杀并进行检验检疫,当天因错过统一运输时间,为满足订单需求二人自行在家宰杀并销售猪肉。行政相对人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危害结果,且对行政机关处罚积极配合,认错态度积极,但基于生活困难未能及时履行罚款50000的行政处罚。

  

  

  综合上述原因,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可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经释法说理、组织听证等方式,最终依法促成行政机关与马某和石某和解,不再执行剩余的行政处罚。

  

  该案中孟连县检察院充分把“检察护企”“检护民生”理念融入办案全过程,针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通过检察建议予以监督,保障案涉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通过多元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纠正“小过重罚”的情形,落实过罚相当原则,确保行政管理手段与相对人履行能力相平衡,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pe/202407/t20240723_65747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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