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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他买了四只羊……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自己花钱买的羊?

  结果涉嫌犯罪

  这是怎么回事?

  

  近日

  宾川县检察院办理了

  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代某某在金牛镇公园路旁,见一男子赶着4只羊路过。询问价格后,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该男子购买4只羊。经查,其购买的4只羊系被害人杨某某被盗的羊,经鉴定价值2939元人民币。

  

  收购赃物后,代某某将赃物分批带到街上进行售卖,其中两只已被贩卖,非法获利2120元,一只在养殖的过程中死亡,在售卖最后一只羊时被失主杨某某发现并报警。案发后,代某某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400元人民币,获得被害人谅解,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返还失主。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代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中,代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宾川县检察院依法对代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为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宾川县检察院在对代某某宣告不起诉决定后,建议公安机关其进行行政处罚,宾川县公安局对代某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dl/202407/t20240722_65732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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