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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统“德·法·人”结合的法哲学智慧

发布时间:2024-08-07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是《孟子》一书阐述政治法律的点睛之论,强调在法治实践中要注重德与法、人与法的结合治理。

  传统“德·法·人”结合的法哲学智慧

  

  龙大轩

  □《孟子·离娄上》“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经典论述,提出了两个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法哲学命题:一是德法关系问题,二是人法关系问题。综观《孟子》之言可知,在德与法之间,孟子更推崇德治,但并不反对法治,认为仅仅依靠善良的道德,不足以治理国家,还须辅以法律之治;在人与法之间,孟子认为法律制度不能自行运转,需要人去施行,故人的作用更为重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用专章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浩如烟海的古代典籍中,潜藏着丰富的优秀法律文化资源,值得今天去挖掘传承。《孟子·离娄上》“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经典论述,提出了两个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法哲学命题:一是德法关系问题,二是人法关系问题。综观《孟子》之言可知,在德与法之间,孟子更推崇德治,但并不反对法治,认为仅仅依靠善良的道德,不足以治理国家,还须辅以法律之治;在人与法之间,孟子认为法律制度不能自行运转,需要人去施行,故人的作用更为重要。这种“德法”“人法”结合而治的思想智慧,为当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定的文化自信。

  德与法的结合:徒善不足以为政

  孟子的德治思想,直接来源于孔子的“德政”理论。《论语·为政》篇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十分倚重道德在政治法律实践中的作用。孟子承其旨趣,大力提倡善德在国家治理中的功用,他认为,人天生就具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这四种善端。端为开始、开端之意;善端即善德的源头。对四善端进行教化培育,就能获得“仁义礼智”的善德,将其运用于家庭、社会和国家建设中,能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但孟子不满足于善德之治,对法律之治亦持认同态度,故提出了“徒善不足以为政”的论断,光有依赖内心调整的德治是不够的,还得有注重外在约束的法治作为补充,道德与法律需结合而治,才能发挥出更好的治理功效。孟子的这一论述,比起他的先学是一大进步,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儒家“德治”与法家“法治”的理论对立。

  当然,孟子的基本观点还是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在他的理论中法治始终未能取得至上的地位。但正是他的这一论断,启发了后世思想家、实践者对道德与法律的基本思路。战国末期儒学大家荀子就说:“治之经,礼与刑。”礼即德,刑即法,治国之本在于德法并举,进而他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法治理论。在此,荀子依然秉持儒家的主基调,法律应该得到重视,但“重法”的至极也不过是称“霸”。只有做到“隆礼”,以礼义道德为立法宗旨,民众自发遵循,臻至无刑而治之境,方能达到称“王”的效果,“王者之事毕矣”。荀子的礼法论开启了汉代儒法合流的先河。自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始,历代法治实践皆依循道德、法律结合治理的模式创制、施行,历经两汉的“引礼入法”,魏晋南北朝的礼法结合,到隋唐形成礼法合一的格局。故《四库全书总目·政书类·法令之属》案语评价唐律“一准乎礼”。此后的宋元明清,沿袭不改。

  在传统德法合治的治理模式中,法治实践呈现鲜明的伦理法特征。首先是以礼义道德作为立法的指导。《后汉书·卓茂传》说:“律设大法,礼顺人情。”立法应契合道德伦理,悖逆者应以道德改良之。如秦朝实行强制告奸法,无视亲疏伦理。汉宣帝时期,鉴于其违背人情,遂出台“亲亲得相首匿”的政策,至唐朝发展为“同居相为隐”的法律原则。其次是以礼义道德作为执法司法的指导。当严格执行法律会严重冲击道德情理时,则用道德变通之。如南朝刘宋时,尹嘉啃老,母诉其不孝。律令规定“违犯教令,敬恭有亏,父母欲杀,皆许之”。故判尹嘉死刑。集体讨论时何承天主张,尹母诉子旨在教化,不宜机械适用死刑,宜改判他刑。最后是以礼义道德作为推进守法的指导。在古代,鉴于民众文化水平有限,普法教育难以实现守法目标,故用道德教化引导民众守法无疑是最佳途径。正如董仲舒所说:“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故其刑罚甚轻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习俗美也。”民众在这一过程中能够明是非、知善恶、懂道理、远罪过,自然能产生守法的效果。

  人与法的结合:徒法不能以自行

  在法治实践中,人与法的作用孰轻孰重,先秦诸子的看法各不相同。法家认为,治国理政,法的作用更为重要,故提倡以法而治、任法而知。其中代表人物慎子,甚至提出“中人之知”的思想,认为只要有良法,中人执之便足以治国;而儒家则强调法律需贤人制定与执行,主张选拔德才兼备者以确保法治之效。孔子提倡“为政在人”“举贤才”便是这一思路,孟子“徒法不能以自行”的说法,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并进而发出“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的呼吁。在推进法律规则之治的过程中,既要注重法的功能,更要注重人的作用,只有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让法治发挥出更好的效果。

  纵观历史,人在法治实践中的作用似乎更为突出。明代胡居仁的《居业录》中说:“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强调了人在法律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性。同样的法律,不同的人去推行,效果就会不同。正如海瑞在《治黎策》中所说:“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光有法律,没有态度认真、能力过硬的人来施行,那么法律应有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既然在法治实践中人的作用更为重要,故历代政权特别注重执法司法官员的选拔考核。一是重视官员的品德修养,贵在“廉”。两汉魏晋南北朝,选拔官员常用察举制,隋唐以后则主要依赖科举制,察举与科举均以品德为核心,又以“廉”为底线,可分三个层次:廉洁。《广雅》说:“廉,清也。”对待财富利益要清廉;廉明。《周礼》有六廉之说,其中有廉能、廉辨。对待工作事务要廉明;廉正。《广雅》说:“廉,棱也。”《汉书·武帝纪》说:“廉谓清洁有廉隅者。”对待压力要扛得住。廉洁让人在利益面前不动摇,廉明让人在困难面前不退缩,廉正让人在压力面前不屈服,如此才能真正做到维护法律正义,秉公执法。二是重视官员的法律素养,贵在“严”。秦朝“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做法,对官员的法律素养要求极高,后来的察举制、科举制选官,有专门的“明法”科。以秦为例,商鞅“为法令,置官吏”,在各级衙门设置专门掌管法令的法官和法吏,他们必须精通国家颁布的法令,抄录法令条文要求极严,故意篡改的,“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秦朝的这一套做法存在历史局限性,但注重官员法律素养的精神值得借鉴。

  “德·法·人”结合的思想启示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揭示了德与法、人与法需结合而治的法哲学意蕴,国家治理既要靠德治,又要靠法治,而德法的实施推行,靠的则是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一方面,要用道德滋养法律,推进法治建设健康发展。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道德是法律的根基,缺乏道德会使制度建设走偏,生出不仁之规。比如秦朝“弃礼任法”,推行强制告奸政策,出现了“夫有罪,妻先告,不收”这样的规定。“以德治国”中的“以”字,在《说文解字》中解读“用也”,有依靠、运用之意。德治的真谛就是将良好的道德运用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具体实践中去,使法律的制定实施获得良好的情理基础和价值认同。法治不应该是冷冰冰的条文之治,而应充满人文关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只有用道德去滋养法律,法治才会有温度,民众才会自觉地尊法守法,形成和谐的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要用法律保障道德,促进以德治国深入落实。道德实践需法律支撑,否则道德易流于形式。特别是法治工作队伍必须以德法兼修为追求,才能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实现法律、社会与政治效果的统一。“法者,治之端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是《孟子》一书阐述政治法律的点睛之论,强调在法治实践中要注重德与法、人与法的结合治理。这样的思想智慧,对我们在新时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

  [作者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博士研究生。本文系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委托重点项目《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创新研究》(批准号:2023ZTZD23)的阶段性成果]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06_6625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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