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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赋能提升侦查监督质效

发布时间:2024-08-07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站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起点,如何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成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健全侦查权与检察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侦查监督工作关乎案件的端口与分流,需要公安侦查与检察监督的衔接合作,然而,囿于侦查活动的秘密性以及传统监督方式的不足,检察机关识别与纠正违法侦查行为难以充分展开,影响立案、撤案监督质效,侦查监督工作亟待体系性完善。以“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为理念的数字检察,为侦查监督工作的范式重塑与路径革新赋予了新契机,是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依托,推动各级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新的飞跃。

  推动落实数据共享,实现“互通有无”。数字检察赋能侦查监督工作的关键是推动检警共享交换各类数据,全方位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为确保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工作中高质效履职,应以数字检察为推力,深入推进横纵方向信息的全方位共享。一是要积极推动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建立横向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构建检警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对此,应加强办案数据的双向共享,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办案系统,实时跟进案件动态,提高监督效率和准确性。如,公安机关可定期查询检察机关刑事监督撤案、退回补充侦查等数据信息;检察机关也可随时查询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受案、立案及案件处理情况等相关数据信息。在此基础上,以建设“数字政府”为契机,推进建设检警协同办案平台与工作机制,全面实现侦查监督数据共享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逐步击破数据壁垒,实现各类信息的共享互通。二是要落实纵向数据共享,积极推进检察系统内部的数据流动。检察机关业务系统所形成的海量数据信息是推动落实数字检察战略的重要来源,各级检察机关应深挖其内涵价值,自上而下搭建信息共享与数据分析平台,实现检察系统内部纵向联通,及时发现并分析类案中隐藏的共性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防止数据信息泄露等风险。为避免办案信息泄密,不仅要规范人工操作,还要利用数字技术强化对信息的监管与审核,双管齐下,以确保信息数据真实、有效、安全,从而打造数字检察赋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良好局面。

  综合研判类案数据,完善“审前过滤”。数字检察要求运用大数据发现监督线索、分析监督方向、开展监督工作,因此,在侦查监督阶段,检察机关不仅应运用侦查思维查实、查透案件线索,还应运用数字信息技术,综合分析案件数据与线索信息,实现推进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为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引导侦查监督工作实质化,检察机关应利用侦查监督协作共享机制和大数据平台,将案件的繁简分流前置到侦查环节。一是要将现有案例信息和办理经验数据化,利用大数据算法对已有案例进行建模分析,将建构的监督模型投入案件办理。为提高侦查监督办理质效,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可借助于已有案件的建构模型进行自动识别和初步分流,同时,对于算法无法识别的异常风险提示,交由经验丰富的检察人员进行核查与处理,从而让现代化侦查监督工作实现全覆盖与高质效。二是要丰富数字检察的数据来源,聚焦数字化改革。检察机关应借力区域性顶层设计,跳出“数字壁垒”和“信息孤岛”的单一误区,主动获取侦查监督线索并拓宽信息来源渠道,通过数字技术和人工审查,逐一梳理侦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和案发规律,从而实现数字检察背景下的溯源治理。三是要加强理论学习与技术应用,并深入总结思考,优化数字检察中侦查监督机制。司法人员都应强化对数字技术的理论学习并强化操作运用,公检法机关可开展同堂培训,共同在学习与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而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高效协同配合。此外,还应鼓励检察机关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推进数字侦查监督技术的更新与发展。

  加强优化监督模式,统一司法办案标准。《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将数字检察单独列为一个部分,并从机制、平台、应用三个部分提出要求。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侦查监督工作应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价值导向,做到以案例为本、以数据为体、以应用为要,通过大数据技术手段分析,对于违法侦查行为,检察机关应严格纠错并制发相应的检察建议。为进一步提升侦查监督的效能,精准开展法律监督,一是依法做好批捕、起诉工作,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检察机关应从数据碰撞与对比分析中发现隐藏的问题,并就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项研究,着重把握检警办案人员的异议,定期开展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协同调研和研判会商会议,统一司法尺度,必要时形成规范性文件以供类案参考。二是规范侦查监督案件办理程序,强化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随案移送保障与备份制度。为保障检警双方全面掌握案件信息和侦查情况,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随案一同移送,以便厘清客观事实与案件真相,避免冤错案的发生。此外,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应明确角色定位,以引导促监督,并及时进行跟踪,强化办案人员责任意识。三是完善保密工作机制,防止案件数据泄露。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可双向监督,设置案件信息泄露风险提醒,落实两套涉密系统巧妙衔接。

  在数字检察的时代背景之下,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必须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协同高效把好案件“入口关”。以数字检察赋能侦查监督工作,引导检察人员形成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由被动监督转向主动监督,从低效监督走向高效监督,绘就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蓝图。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03_6623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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