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方面加强“网约房”监管
发布时间:2024-08-14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线选房、电子支付、密码解锁、无需见面……凭借这些优势,近年来“网约房”爆火,但与此同时也导致许多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的陪同下就能住宿,极易滋生性侵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据统计,2021年至2023年,G省某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在“网约房”发生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超过全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三成,犯罪情节严重,且多家“网约房”多次发案,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当前,亟待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网约房”科学、规范、有序发展。
一、“网约房”监管困境
一是法律规定没跟上。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网约房”管理法律法规,“网约房”的法律性质、监管部门、管理办法及处罚措施等,均没有明确规定。而各地特种行业管理相关规定中也未将“网约房”纳入其中,“网约房”到底是属于房屋租赁业还是旅馆业,业内也没有统一意见。这些都导致对“网约房”监管陷入困境。前述某基层检察院在办理周某某等15人组织卖淫、强奸、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件时,发现涉案“网约房”经营者李某某的10余套“网约房”均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案发后,公安机关无法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罚款处理,难以最大程度实现制裁、教育的目的。
二是行业准入无标准。“网约房”性质不明,导致行业准入门槛低、行业监管力度不够。一方面,经营者只需提供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相关图片,即可在电商平台注册发布房源,无需提供登记备案材料、特种行业许可、卫生安全检查证明等相关材料,亦无需电商平台审核。另一方面,对于“网约房”,负有监管职责的卫健、消防、住建、应急、文旅等职能部门均存在实质监管缺位的现象。
三是房屋底数难摸清。随着市场需求增加,“网约房”发展势头强劲,商品房、公寓、自建房等不同类型房屋均进入“网约房”市场,为相关部门摸清底数带来困难。“网约房”可以在居住用房与出租用房之间快速转化,部分“网约房”通过电商平台入市,在未经相关行政审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隐蔽经营,这也导致“网约房”数据变化大、不稳定。以某基层检察院所在区域为例,公安机关摸排辖区“网约房”约71套,但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仅10余套,约80%“网约房”系无证经营,监管难度可想而知。
四是人员信息难掌控。线上交易、自助服务的无接触经营模式,虽然给租住双方都带来便捷,但也可能导致入住者无证入住、人证不一、一证多人等问题,相关部门难以实时有效掌握“网约房”入住人员信息。比如某基层检察院所在区域,涉案20余套“网约房”均未安装住宿登记上传系统、未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订购人通过线上预约,经营者核验订单信息后即发送密码,订购方接收密码即可入住,导致未成年人非法入住或被胁迫入住并遭受侵害的案件发生。在袁某某等19人强迫卖淫、强奸、非法拘禁案中,涉案未成年人轮换在2套“网约房”入住,由于经营者未落实实名登记制度、未核验入住人员身份和数量,4名涉案未成年人被迫长时间在这2套“网约房”内进行卖淫活动。
二、加强“网约房”监管的几点思考
一是制度先行,明确“网约房”法律性质。“网约房”的行业属性明确后,再建立科学的“网约房”治理机制,有助于实现“网约房”可控可管、应管尽管。第一,根据“网约房”按日结算费用的经营特点,可明确将“网约房”纳入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要求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才能经营,符合一定规模的“网约房”经营还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向属地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由公安机关发放登记标识,同时向物业、社区进行报备,向电商平台提交对应证照。第二,厘清各行政机关对“网约房”监管职能,比如公安机关主管治安,电商平台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维护等,卫健部门负责卫生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规范经营监管,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监管,村组、社区、物业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排查登记、对“网约房”实行网格化管理。第三,明确相关主体义务及追责依据,比如对“网约房”经营者、电商平台、入住人员应当遵守的治安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予以明确,实行义务清单式管理,违反相关义务的由主管行政机关予以查处。若相关主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而行政监管不力,检察机关可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线索依法移送纪委监委。
二是多元参与,对“网约房”实行行业准入。第一,依法规定科学、合理的准入门槛,有效盘活房产闲置资源,促进有效监管。某基层检察院受区委政法委委托,结合办案起草了“网约房”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经营者、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及专家对“网约房”行业准入的意见建议。后来,该办法获得当地政府审议通过并正式实施。第二,督促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向卫健、住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推送申领营业执照“网约房”信息,公安机关统一审核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及消防安全检查材料、登记备案材料等“网约房”申办所需相关证件,了解经营状况,形成高效、闭环监管。第三,探索信用管理机制,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对“网约房”经营者进行信用评级,发现经营者填报虚假信息或有其他违规经营行为的,应当采取停止提供服务、要求下线等措施,倒逼“网约房”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
三是完善监管平台,做到“网约房”底数及时共享。建议将电商平台作为加强“网约房”管控的主要抓手,通过完善监管平台,及时掌握“网约房”底数。第一,从房源登记着手,拓宽“网约房”交易数据汇集渠道。公安机关联动乡镇街道、社区网格员等基层力量,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建立线索反馈机制,通过网格化动态监管实现“网约房”相关信息底数清、情况明。第二,建立“网约房”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由“以房找人、以房管人”迈向“以网找房找人、以网落地查人”,推动电商平台主动申报数据、传输数据,从源头将平台信息、房源信息、入住人员信息、入住订单信息等重要数据汇聚到公安机关,加强数据动态管理。第三,明确平台和“网约房”经营者对入住人数、基本情况等信息核实、上报义务,探索大数据与登记备案融合,打破信息壁垒,实现“知房、知人”监管目标。
四是大数据监管,及时掌握“网约房”人员信息。第一,开发具有自助申报及自动报警系统的“网约房”专业平台,引导经营者在专业平台规范发布“网约房”信息,利用自助申报系统及时掌握入住人员信息,实时比对发现重点管控人员,再利用自动报警系统核查,从源头避免“网约房”隐蔽经营、监管失守问题。第二,要求“网约房”适当安装智能门锁,入住者身份信息、人像与订单一致方能入住。同时,智能门锁自动检测入住人数,出现“一人登记、多人入住”情况时,触发自动预警提示,提醒经营者核实实际入住人数,补充登记人员信息。第三,要求“网约房”适当安装智能电表、燃气表、烟感灭火设备等智能化设备,以智能预防代替人工监管,助力“网约房”治理,从源头防止“网约房”成为侵害孩子“帮手”。
(作者单位分别为重庆大学法学院、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08_6626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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