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检察保障服务全面绿色转型
发布时间:2024-08-21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下称《意见》),将加强法治保障作为组织实施的“压舱石”,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环节明确了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作用,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检察保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一、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为美丽中国建设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良法善治贡献检察力量
《意见》提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法典和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法律”。这些立法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事关科技创新、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和涉外法治,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高质量高效率地将党的主张、人民意愿转化为国家意志,以良法促善治。
检察机关立足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实践,推动解决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背后的制度缺失制度漏洞、职能交叉运行不畅、机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深层次的治理问题,精准提出高质量的立法建议,有利于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有利于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
例如,福建生态省建设25年重要成果,包括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长汀水土流失治理经验、三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以及福建法检两院“林业碳汇”“蓝碳司法”实践、福建检察机关守护海岸线生态检察协作机制、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保护法治教育基地、宁德“1+4+N”海洋检察工作模式等,多有检察公益诉讼参与创新实践,并积极推动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和成果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确认,为国家立法完善积累经验。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题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服务国家公园建设、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等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等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会同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建立执法司法协作机制,联合发布案例或者挂牌督办、同堂培训、信息共享,旨在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更好地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发挥法律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意见》强调“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引导民事主体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机制”。这是对“四大检察”融合履职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检察公益诉讼作为正在法治化、制度化进程中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必须坚持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作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时强调,“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项改革可以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诉讼。民法典以及森林法、湿地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一系列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立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出专门规定。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两项改革举措的衔接协同,增强执法司法合力。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对“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部署。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确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被侵权人代表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以参照处理。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实践中存在争议。
对此,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第9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其他国家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这对于贯彻落实《意见》的上述部署要求,具有示范意义。
二、坚持贯通监督,加强对全面绿色转型中招投标环节的风险防控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绿色产品设计、采购、制造标准规范”“优化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拓展绿色产品采购范围和规模,适时将碳足迹要求纳入政府采购。引导企业执行绿色采购指南,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绿色供应链,带动上下游企业协同转型”。由此可见,政府绿色采购将持续拓展,相应的招投标监管问题甚至腐败风险需要强化监督。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个案查处与系统整治相结合,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烟草、医药、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出台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政策制定机关不得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区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2024年5月2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移送线索的标准和程序,推动加大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力度,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线索作为公益诉讼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将串通投标情节严重行为的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行为的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建立移送线索办理情况反馈机制,形成管理闭环。
检察机关有必要将全面绿色转型中的招投标治理,特别是《意见》中列举的“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行业”的采购环节,纳入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工作重点,加强与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的衔接协同,充分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有效惩治和预防串通招投标等刑事犯罪,及时发现并纠正民事、行政诉讼中涉及违法招投标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错误裁判和审判执行违法行为。同时,完善与其他机关衔接顺畅的协作机制,推动建立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机关以及财政、审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快速查办、线索移送、执法联动等工作机制,提升招投标腐败同查同治合力。
三、坚持诚信原则,强化对绿色金融的监管
防止绿色转型过程中的套色、变色、染色、褪色,需要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确保政策、标准、认证、产品、采购等流程和要素真正绿色,关键在驱动绿色转型的绿色金融坚持本色。
《意见》专门对“丰富绿色转型金融工具”提出具体要求,如“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为传统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合理必要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在合理评估风险基础上引导信贷资源绿色化配置”等。到2030年,“支持绿色发展的政策和标准体系更加完善”是《意见》明确的主要目标之一。
结合《意见》中关于“加强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完善能效、水效标识制度,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和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等规定,检察机关有必要在持续会同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保持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污染环境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的同时,强化对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管理、认证机构监管的法律监督,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积极稳妥探索开展绿色金融领域检察公益诉讼。顺应“双碳”目标下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Environmental,Social and Governance)评价体系等涉外法治建设需要,弘扬诚实守信的金融文化,结合信息披露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机制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重点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投资风险防控。研发应用旨在惩治预防“漂绿”行为的绿色金融检察公益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融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金融证券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业务,探索跨领域跨部门协同办案,跨环保、财税、金融等专业统筹研究解决方案,努力保障国家支持绿色发展的政策和标准体系依法构建、运行,绿色转型金融工具在诚信环境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全面绿色转型的全方位、全领域、全地域,对检察保障的需求也将向着全系统、全链条、全过程不断拓展。立足法律监督本职,对照《意见》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应当成为各级检察机关每位检察人员的必修课、基本功。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副厅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15_6632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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