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北仑区:开展民事执行专项监督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4-08-21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有理财型保险,不算没可供执行财产
宁波北仑:开展民事执行专项监督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记者蒋杰 通讯员叶脉清 陈思)“原本以为他名下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没想到他还买过保险,要不是检察官,这笔钱我就追不回来了。”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的一次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回头看”中,申请执行人沃某告诉检察官,自己已经收到了法院发放的执行款。
今年3月,宁波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下称终本案件,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案件状态)中,可能存在被执行人购买理财型保险产品,或者获得理财型保险收益但未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考虑到理财型保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可以作为被执行标的。于是,宁波市检察院组织该市检察机关开展涉保险权益民事执行监督专项工作。北仑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相关行动,率先完成该专项工作。
北仑区检察院运用大数据思维,利用从法院调取的终结本次执行人员数据库,与辖区的保险公司投保人相关保单信息进行碰撞分析,共发现相关线索1000余条。随后,办案检察官通过要素筛查、人工梳理等,筛选出保单处于有效状态、保费金额较大的被执行人保单信息180余条,再由检察官逐一调阅执行卷宗、向保险公司进行核实后,最终决定对法院的10个终本执行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沃某案相关执行线索就是在数据碰撞中发现的。
沃某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朱某是被告。检察官查阅案卷后发现,经沃某申请,法院曾于2021年1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0余万元。同年4月,法院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沃某告诉记者:“我当时对追回这笔钱已经不抱希望了。”然而,他没想到的是,在北仑区检察院的监督下,法院划扣了朱某相关保单的现金价值,目前沃某已经拿到了30余万元的执行款。
据悉,针对大数据碰撞出的线索,北仑区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恢复执行程序,划扣相关保单的现金价值或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此外,针对理财型保险的现金价值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的情况,北仑区检察院也建议法院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或由受益人等第三人向法院支付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款项。法院采纳了上述建议,在恢复10个案件的执行程序后,共执行到位40余万元,均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8/t20240816_6633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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