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司法官办案的价值理念与素质要求
发布时间:2024-08-21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传统中国司法官所坚持的贯彻仁政理念、讲求治吏安民、秉持克己廉洁的价值追求与素质要求,与其他优秀传统法文化一道,是中华文明连续性的体现——
古代司法官办案的价值理念与素质要求
守正不阿的廉政精神在中国古代司法文化中得到了广泛传承和发展,体现了司法官在履行职责时的高尚品质和职业操守。高度重视司法官的廉政建设,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加强司法监督等方式,确保司法官能够坚守正道、公正无私地履行职责。这种精神不仅在当时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更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和精神财富。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传统中国司法所坚持的贯彻仁政理念、讲求治吏安民、秉持克己廉洁的价值理念与素质要求,与其他优秀传统法文化一道,是中华文明连续性的体现。
仁政理念
仁政理念强调以仁爱之心治理国家,关注民生疾苦,实现社会和谐。仁政理念与古代司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仁政理念不仅为古代司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还在司法原则、制度和实践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古人认为,仁义道德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所在,故而强调“德法并用”的治国方式。在司法领域,仁政理念体现为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重宽仁慎刑,避免滥施刑罚,保护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仁政理念也要求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关注案件背后的社会原因和民众需求,通过司法裁决引导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仁政理念起源于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儒家思想认为,司法的核心目的并非仅仅是惩治犯罪,在司法过程中引导社会民众遵守德礼同样重要。因此,儒家特别强调仁政德治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西周政治家周公提出的“明德慎罚”思想,所谓“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就是这一理念的早期体现。儒家倡导仁政德治,主张德主刑辅,刑罚应当适中。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强调“仁”和“德治”,认为统治者应以德服人,通过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孟子则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了系统的仁政学说,主张统治者应关爱人民,重视人民的作用,以民为本。孟子还提出“仁者爱人”,强调对人的价值的尊重与保护,他曾说:“万乘之国行仁政,民之悦之,犹解倒悬也。”这句古文通过“行仁政”和“民之悦之”的表述,明确展示了中国古代司法理念的核心思想。“行仁政”意味着君主在治理国家时,应秉持仁爱之心,关心民众福祉,通过制定和实施宽厚的法律和政策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仁”即为爱人之心,《新书》指出:“德莫高于博爱人,而政莫高于博利人。”在古代司法实践中,这一理念要求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严格依法,更要秉持仁爱之心,关注民众利益,实现司法公正与仁爱的统一。
在古代司法中,仁政理念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司法原则方面,西周时期的“明德慎罚”思想强调了彰明德教、慎用刑罚的重要性。同时,古代司法对老年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了特殊关怀。《周礼》中规定了三赦之法:“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在司法制度上,唐代的自首制度体现了儒家宽缓慎刑的法律理念。据唐律载,“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古代司法理念中的宽仁慎刑、教化为主等思想,为现代司法提供了人文关怀的视角。
治吏安民
《尚书》记载为政的重点在于“在知人,在安民”,因为“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孟子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治人”与“治法”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反复探讨的重要概念,虽然存在一些争论,但在中华法系建构的历史过程中,“贤人”与“良法”从来都是合则两美、失则两伤,唯有“治吏”才能安民。从法理的思考上来看,古圣先贤认为,只有严格要求官吏,才能安定民众。
王夫之指出:“盖择人而授以法,使之遵焉,非立法以课人,必使与科条相应,非是者罚也。”延至近代,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也指出:“制度必须与人事相配合。”从《汉书》来看,循吏为政则天下宴然、衣食滋殖、除民疾苦。酷吏为政则上下相遁、民趋无耻、奸宄愈起。因此,古人对“德”的解释说:德之首要在于“官德”,而治人尤在于“吏”这个“关键少数”。如《周礼》有小宰一职,提出了六条对官员的要求:“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这六条以廉洁为本,从声誉、执行能力、勤勉态度、品行、守法、明辨力等角度对官员的个人素质提出了全面的要求,这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反映了中国古代擅于将重要的道德问题用法律解决、重要的法律问题依托道德解决的治理智慧。之后秦代《为吏之道》、历代的循吏列传的撰写都继承了此种清官文化。《尚书》指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诗经》也认为:“民亦劳止,汔可小康。惠此中国,以绥四方。”《左传》指出:“水、火、金、木、土、谷,谓之六府。正德、利用、厚生,谓之三事。义而行之,谓之德礼。”
在这些古书看来,利用自然规律富民、教民是司法官的重要目的之一。只有富民、教民才能根除犯罪产生的社会土壤。在以上这些经典的浸润下,中国形成了民本思想下独特的天理国法人情相和合的法律文化。在古人看来,能够崇尚德教而谨慎地使用刑罚,不敢欺侮那些无依无靠的人,任用应当任用的人,尊敬应当尊敬的人,威罚应当威罚的人,并让民众了解这些,才是正确的司法方式。后世的史书中,曾经提到“夫济大事必以人为本”的记载。司马迁认为,法令和刑罚的目的在于引导民众向善、打击犯罪,“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这里的“奉职”应当是指上位者应当奉法守职;“循理”应当是指处世为官应当遵循天理。正是通过这两大要求来塑造官吏团体,才能达到安民的效果。
克己廉政
在中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司法官群体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核心力量,不仅需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更需坚守守正不阿的廉政精神,以公正无私的态度处理每一件案件。“守正不阿”一词最早出自《后汉书·陈宠传》,后多次被史书引用。守正不阿的廉政精神是中国古代司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石。它蕴含了坚守正道、公正无私、廉洁奉公和勇于担当等多重品质。“坚守正道”意味着司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始终遵循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要求,不受外界任何干扰和诱惑。“公正无私”则要求他们对待每一起案件都一视同仁,不因个人情感或利益而偏袒任何一方。“廉洁奉公”是司法官必须坚守的基本准则,他们绝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和礼品,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勇于担当”则体现了他们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能够挺身而出、勇于承担责任的精神风貌。中国古代的法律监督制度非常发达,御史可以风闻言事,故而宋人王安石说:“许风闻言事者,不问其言所从来,又不责言之必实。若他人言不实,即得诬告及上书诈不实之罪,谏官、御史则虽失实亦不加罪,此是许风闻言事。”然而,决定事物发展的关键在于内因而不是外部条件,司法官群体的内讼反省则更加瞩目。
在中国古代,许多司法官都以守正不阿和廉政精神著称,他们的事迹被广泛传颂,成为后世学习的楷模。例如,公孙仪在鲁国为相,酷爱吃鱼。因此,全国上下争相买鱼献给他,但他却坚决不受。其弟子不解,劝谏道:“夫子嗜鱼而不受,这是为何呢?”公孙仪坦然回答:“夫唯嗜鱼,故不受也。夫即受鱼,必有下人之色;有下人之色,将枉于法;枉于法则免于相。”这番话深刻地揭示了官员依靠他人不如依靠自己的道理,警醒为政之人切勿追求贪墨之小利,谨记不要忘记因贪墨而带来大的灾害。据《汉书·杨恽传》所载,杨恽之母司马英逝世后,其父杨敞续又娶一后母,此后母并无子嗣,而杨恽侍奉她如亲娘,孝顺至极。后母临终之际,留下数百万财产,并叮嘱由杨恽继承。然而,杨恽并未将这笔巨额财产据为己有,而是慷慨地将其分给了后母的几位兄弟。更令人钦佩的是,杨恽自父亲杨敞处继承了五百万财物,虽为官清廉、经济状况并不宽裕,但他却将这笔巨款全部用于救济那些生活困苦的宗亲。
守正不阿的廉政精神在中国古代司法文化中得到了广泛传承和发展,体现了司法官在履行职责时的高尚品质和职业操守。历代统治者都高度重视司法官的廉政建设,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加强司法监督等方式,确保司法官能够坚守正道、公正无私地履行职责。这种精神不仅在当时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更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和精神财富。
(作者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13_6630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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