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销售不明死因牛肉?判刑+罚金!
发布时间:2024-08-21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自家饲养的三头牛不明原因死亡
为挽回损失、非法牟利等
将其解剖售卖
殊不知
损失未挽回却锒铛入狱
该案经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认定罗某甲、袁某某、陶某某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袁某某、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元;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养殖户在牲畜发生疾病时,要及时进行医治,发现牲畜病死、死因不明的,要及时向动物检疫部门报告,依法依规处理,严禁私自宰杀、剥食,更不能触碰法律红线将其流入市场出售,心存侥幸终归害人害己。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切勿贪图便宜,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执法司法部门将重拳出击,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lc/202408/t20240816_66124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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