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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对宋淑启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山东省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宋淑启(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淑启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宋淑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sdjcy.gov.cn/qwfb/202311/t20231122_4487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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