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经费管理办法
(201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行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机关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我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结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理财,勤俭办事;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讲求绩效;明确责任,分级管理。
第三条 机关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经费保障。合理编制我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财务报告。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我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章建制。建立健全内部机关经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财务活动在检察长领导下,由计划财务装备处统一管理,归口计财处财务科报销。由财务科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预算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具体核算和管理。
我院各内设机构和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从事财务活动,参与财务监督,并对相关事项负责。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收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给人民检察院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基本支出预算拨款收入和项目支出预算拨款收入。
(二)其他收入,包括上级人民检察院补助的收入(非检察业务转移支付资金)以及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合法收入。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过程中暂扣的款项和应上缴财政部门的赃款不属于检察院的收入。其上缴、退还、移交按最高人民检察院《扣押款管理办法》和省院制定的《扣押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编入本单位部门预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及时入账,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支出是指人民检察院为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是院机关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项目支出是机关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安排的专项支出,包括机关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大型会议费用、机关经费的专项支出部分。
第九条 按照财政规定,执行公务卡制度。干警按规定出差和公务消费时必须使用公务卡,出差和公务消费一律不借用现金。
审批权限:
(一)日常开支报销在五千元以下的由财务科长审批。
(二)日常开支(包括水、电、暖、车辆燃油、车辆保险、包厨、《山西检察》等印刷费和稿费、差旅费、医药费、公积金、医保等)报销在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其他开支一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处长审批。
(三)日常开支在三万元以上、其他开支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支付费用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四)其他开支十万元以上和特殊、重大项目向财政申报政府采购需事前经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机关报销日时间:每周星期三。
第十一条 经费报销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内容真实齐全,报销手续完备。原始发票要有经手人、报销部门负责人的签字;专项支出要有批准的预、决算单,原始发票金额含有多项内容的应在发票后面附明细清单。
第十二条 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预算安排项目经费的部门要及早动手准备,根据预算申报内容,做好设备考察、合同签订、手续审批等前期工作,并在每年11月之前报送计财处,避免发生当年项目经费难以执行的问题。
第十三条 人员经费
1、工资的增减、各种津贴补助的发放要有文件规定,由政治部书面通知财务科执行。
2、新增人员涉及到的经费,由政治部向计财处提供增人计划卡、工资审批表等相关手续,在没有追加回经费以前,新增人员的任何费用暂不开支。
3、奖金包括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如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山西省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奖等。
4、合同工的聘用由政治部书面通知财务科执行。
5、福利费按标准提取,主要用于全院干警的生活困难补助,探望住院病人和集体福利。
6、医药费:
⑴根据现行医疗管理办法,单位只负担处级以下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超出财政预算定额部分,从公用经费中开支。
⑵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住院治疗需借款的,由机关服务中心分管医疗费用的主任同意,按审批权限由有关领导批准后,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
⑶处级以下离休干部看病需要外出治疗时,应事先向机关服务中心主管医疗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外出治疗,未经同意的不予报销(急诊除外)。
⑷处级以下离休干部外出治疗后,凭病历本、公费医疗双处方在医务室配药,治疗和配药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公费医疗范围执行,超出范围的自理。
⑸处级以下离休干部外出治疗时,原则上仅限于山大一院、二院、三院、省人民医院、省中医研究所。
⑹处级以下离休干部自行在药店购买的药品不予报销。
⑺处级以下离休干部经批准外出就诊报销时,需带病历本、公费双处方,经机关服务中心主管医疗的负责人审核,计财处财务科长审核,按审批权限报销。
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住院报销,凭入院证、诊断书、每日费用清单、出院证,按程序报销。
处级以下离休干部患重大疾病产生大额费用的,需事前向省院医疗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省院医疗管理机构提交请示报告,经院领导或院务会研究决定批准后,方可报销。特殊治疗和检查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保健干部医疗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晋卫计[2003]34号)文件办理。
⑻属于工伤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⑼经批准的突发性流行疾病的预防药品和大型会议常规用药,经主管医疗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财务科长审核,按审批权限报销。
第十四条 公务费和业务费
1、水电费
由机关服务中心管理,每月的水电费清单应由机关服务中心认真审核。
2、办公用品费用
办公用品采用定额管理办法,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采购,办公用品必须入库建账,出库要有申领人及处室领导签字。各部门无权自行购置,原则上不报销办公用品发票。严禁以任何名义购买贺年卡。
3、书报杂志资料费
各内设机构、事业单位所需公用报刊由办公室制定标准,经院领导同意后统一征订;
每位干警每年300元报刊经费;
离、退休人员每年300元报刊经费;
图书资料室购置图书资料,按购置费单项报批,列入固定资产;
因特殊情况需要购买图书资料的,需请示主管财务的检察长批准后方可购买。
4、电话费
电话安装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技术处和计财处审核后方可安装。办公电话费应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各处室根据情况实行定额管理。集团电话(小号)由机关统一补贴,在职干警为每人每月15元,临时工为每人每月5元。
5、差旅费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08]28号),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如财政厅出台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按新办法执行)
⑴差旅费审批程序
副检察长或党组成员外出,须经检察长审签;各处(室、局)处长(主任、局长)外出,须经分管检察长同意报检察长审签;副处长以下干警外出,须经所在处室的指定签字人审签,出省经分管院领导审签后,到财务科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省内出差天数超过5天、省外出差超过4天的、人数超过4人的要事先说明情况,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⑵差旅费报销标准
①住宿费:
在省内出差的,住宿报销标准上限为:副省以上(含副省)每人每天480元;厅级以上(含厅级)每人每天24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每人每天120元;
在省外出差的,住宿报销标准上限为:副省以上(含副省)每人每天600元;厅级以上(含厅级)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每人每天150元;
副省以上(含副省)可以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可以住单间或标间,处级以下(含处级)住标间,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住宿费在标准内据实报销,无有效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
②交通费:
副省级(含副省)以上人员按规定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厅级以上(含厅级)人员按规定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经济舱);
按规定,副省级(含副省)以上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其随行人员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处级(含处级)以下干部出差,按规定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乘坐飞机的必须经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只能乘坐普通舱(经济舱)。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③出差补助:
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天数计,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公杂费补助,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10元,有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包括非工作绕道)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④到基层单位挂职、扶贫和参加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的开支规定执行。
下乡工作队员补助标准:在农村或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按在基层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挂职人员补助标准:在基层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元,按在基层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培训补助标准:凡到珠海、深圳、厦门、汕头、海南参加培训的人员补助为每人每天10元,到其它一般地区参加培训的人员补助为每人每天5元,在省内各级党校参加培训班的不得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
因工作需要借出人员补助标准:如借用单位已经安排补助的,我院不得重复发放补助;未安排补助的,由借用单位出具说明,参照差旅费标准,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50元,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我院的其他补助不再重复发放(如出车补助等);原则上,每年只报销一次太原至借用单位间往返路费。
⑤会议差旅费:
到外省、市参加中央及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开支的,只报在途期间的差旅费;参会人员食宿自理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⑥探亲路费报销:
按探亲政策规定,夫妻不在同一地的,每年探亲一次;父母不在同一地的,每四年探亲一次。探亲路费报销本人基本工资30%以外的超出部分。
⑶报销程序
差旅费报销人员预先将报销单据粘贴整齐,填写报销单,经所在处室的指定签字人审查签字;处长(主任)报销须经分管检察长签字后,送内审会计审核签字(盖章)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报销。
原始单据超过一年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6、会议费
要精简会议规模,打电话能办的不发文件,发文件能办的不召开会议,视频电话会议能办的不集中开会。会场一律不摆放鲜花,不提供瓶装水、不制作背景板、不安排茶歇、水果、不发放纪念品和文件包,笔记本、笔等会议文具不统一发放,实行按需领取。不录像、不照相(宣传及资料照片除外)、不组织旅游参观。
未列入年初计划的会议不予报批经费,各部门会议应严格控制与会人员和工作人员。非全局性会议,一般不安排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全系统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一般开到市,人数不超过50人,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一天,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需开到县的会议,须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与会人员控制在15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代表人数的10%。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
会议安排在服务中心或四星级(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我院只负责伙食、住宿、场租等费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住宿费180元/人天、伙食费120元/人天、其他费用60元/人天,合计360元/人天。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太原市以外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食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并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不安排会餐或宴请,不上酒水。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安排高档套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单位召开的各类表彰会,以精神鼓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对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奖品的,其奖励数额和标准,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会议召开前由会议主办部门列出详细会议预算,送交计财处审核,由部门主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后执行,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从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
7、培训费
学历学位教育按政治部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对一切社团、院校组织的培训都不准参加的要求,机关干警一律不准参加此类培训。外出参加高检院和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应向分管院领导提出申请,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到财务科报销。
我院各内设机构根据年初计划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参加人员食宿自理。原则上教师授课费、会务组房间、教室场地费等准予报销。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其中授课费必须造表注明相关内容及金额等事项,由当事人签字领取方可报销。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未列入年初计划的业务培训班,原则上财务不负担。
工作人员外出培训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包括非工作绕道)而开支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加强预借款管理,根据《山西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财库[2007]19号)要求,出差人员原则上使用公务卡,一般不借现金。
8、车辆维修、燃料费
按财政要求,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和定点加油,燃料费使用公务卡按月进行结算。省院机关要严格控制公车燃油、维修和装饰等费用。严禁公车私用,违反规定者除自行负担费用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车辆日常维修根据机关服务中心规定报销,加强对车辆保养、维修配件自行采购的管理监督,后勤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审核验收自购配件。车辆维修在3000元以上的需事先报计财处长审核,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国库集中支付。
车辆燃油实行部分定额管理,市内每车每月加油不超过90升(不包括离开市区出差)。为减少机动车使用,节约燃油、过路费,集体公务活动要合乘用车,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制度。
机关服务中心设专人对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维修保养等信息进行登记,每月将各部门用车里程、油耗明细在机关局域网公示,每年将用车部门单车维修项目、维修费用在机关局域网公示。
9、接待费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经费预算支出的政策安排,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规定和标准执行,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格控制接待范围、接待标准、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食堂或服务中心,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提供香烟和酒类饮品,标准为40元/人。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务接待按接待对象确定接待范围,属于省院接待范围的,由外事接待处协调安排,经费从省院接待经费中支出;属于部门接待范围的,由部门负责安排,外事接待处审核,经费从部门接待包干经费(每年2700元)中支出。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和发票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
10、因公出国(境)费
规范出国(境)学习交流和培训活动,因公出国(境)严格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按照外事接待处在上年末报送的“因公出国(境)预算额度经费申请表”确定当年支出。费用报销应及时准确,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凡是预算中未报送出国计划的一律作为无预算对待,财政部门不予审批经费申请,财务部门不报销出访费用。
因公出国(境)应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省级人员住宿可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对外收授礼品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警外出学习交流和培训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
11、办公设备维修费
建筑物、办公设备的维修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通讯设备、电子设备维修等由技术处负责;各部门不得擅自维修,除特殊情况申报批准同意的以外,均不报销办公设备维修发票。发生维修项目时,由职能部门提出维修项目预算数额,经计财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和主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大型维修项目(单项在5万元以上)必须在年初纳入财政预算,需经过公开招标、投标,由财政统一支付。所有维修项目完工后都要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由经办人员写出工程小结并附维修批复、合同、决算,送计财处审计。
12、设备购置费
各处(室、局)因工作需要需购置办公设备必须有年初预算,无预算不予执行。购置时向分管院领导提出申请,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定。设备购置项目的报销要有院领导批准的预算,按照审批权限及政府采购程序报销,计财处按年初预算执行。
13、房屋建筑物零星维修工程经费
房屋建筑物的零星维修按照机关服务中心的规定执行。
进行维修前,应由维修部门提出预算,经计财处审核,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完工后要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经办人员写出工程小结并附维修批复、合同、决算,送计财处审计。
5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需纳入政府采购。
14、专案经费的报销
参加专案工作的人员食宿经费,专案组应指定专人在办案地负责签单。专案结束后由财务科派专人到办案地按国家标准或研究决定的标准进行审核结算。
15、公务卡
公务卡办理由财务科统一组织;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自行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坏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其中,变更公务卡卡号的,还应通知财务人员维护单位管理系统信息更新。
公务卡可用于支出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燃料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需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由持卡人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持卡人按照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财务人员登陆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交易日期、卡号、交易金额等要素下载消费信息,确认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16、扣押款物规定
扣押、冻结的物品应当逐案逐物建账设卡,妥善保管。处理扣押的款项,应当由办案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随案移送的以外,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财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文书及办案部门扣押款处理决定书将其转作应缴款项。
17、人民监督员经费
人民监督员参加本院的执法检查、考察活动和办案出差,按财政厅《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费用。
人民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的误工费、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扣押款、装备、特情费、公房出售、集资建房(8-11号楼)、公积金、工会经费等,按财政规定实行专户管理。审批权限:
扣押款上缴、移送凭判决书,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装备户、集资建房户(8-11号楼)报销时由计财处长、分管财务院领导、检察长和检察长办公会按权限审批;
工会户报销时由院工会主席、分管工会院领导、检察长和检察长办公会按权限审批;
第四章 机构、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机构
我院经费管理机构为计划财务装备处,设财务科。
第十七条 人员
主管财务的院领导一人,主管财务工作的处长一人,财务科长一人,副科长一人,机关经费会计一人,装备会计一人,出纳一人。
第十八条 责任
财会人员应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人员应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通过有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服务检察业务,服务干警;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把握财政方针政策,提高业务水平。
会计人员违法违纪,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干警在报销时,采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手段侵占、挪用国家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具体交接工作按《会计法》执行。
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qwfb/201412/t20141224_15272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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