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一等功】董红英:为民司法践初心 公正司法担使命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枣强县检察院,说起副检察长董红英,同事总会敬佩地竖起大拇指。
自1997年从检以来,董红英始终坚守基层办案一线,办理各类案件2000余件,无一错案,其中,1件被最高检评为十大典型案事例,4件被省检察院评为优秀典型案例;被最高检荣记个人一等功,受到各级表彰奖励20余次;所带团队被评为全省扫黑除恶先进集体。她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履职、敢于作为,将自己树成了全院公认的榜样。
图为枣强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董红英。
勇担当敢作为
排除艰难险阻办疑案
“干一行就要爱一行、懂一行、专一行,才能不辱使命,不负重托。”董红英是这样说的,更是这样做的。
办案时,无数个身影中,她总是冲锋在前,奋斗在第一线。
董红英(右一)与同事研讨案情。
上级交办案件一般都是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有的甚至是 “硬骨头”。她始终坚持不讲条件、不推诿、不退缩,积极主动,勇挑重担。
2021年,她临危受命,主办一起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该案不但主犯身份特殊、背景复杂,而且犯罪时间跨度长达22年,卷宗多达500余册。她带领办案团队昼夜奋战,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准确认定25个罪名、160余起违法犯罪事实,成功提起公诉,首犯均被判处20年以上刑罚。此案被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
恪守监督职责
强本领促办案质效提升
“无错案、无事故,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这是董红英从检以来一直恪守的办案信条。
不管是上级交办的专案还是日常办理的一般性案件,她都坚持严格审查把关、调查取证和正确引导侦查,在第一时间提出侦查方向并及时锁定收集关键证据,确保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上均严格依法办理。
董红英(右一)出庭支持公诉。
她在办案中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力求每一起案件做到罚当其罪,宽严得当。2019年,她办理了刁某某等47人涉黑案,当时正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落实之初,她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在严格依法定性的基础上,精准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最终实现了93%的认罪认罚适用率,较好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办案中,她注意深挖犯罪线索,最大程度扩大办案成果。2018年,在办理的李某某涉恶案件中,她通过对举报材料中的15起违法犯罪线索进行逐条查微析疑,敏锐意识到该案不应该只是单起单罪名的普通刑事案件,使用“全面指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实地跟踪监督”工作方法,历时5个月的深挖彻查,最终将最初侦查机关认定的单罪名单起犯罪事实扩展为3个罪名7起犯罪事实,并由普通刑事案件改变定性为涉恶案件,更大限度维护了公平正义。
一件件、一桩桩,每一个案件的顺利办结,都是董红英在提高办案质效上迈出的坚实步伐。
体现司法温度
服务人民促进和谐稳定
董红英走进企业。
“有力度、有温度,做人如是,做事亦如是。”
在严格办理涉企案件的同时,董红英总会认真分析案件特点规律,杜绝“办理一案垮掉一个企业”隐患,引导企业堵漏建制、正当经营。在办理某专案中,她在对案件事实、企业经营情况、嫌疑人认罪认罚等情况的综合评估、科学预判前提下,对涉案企业负责人大胆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促成该企业签订近4亿元购销合同,保证了企业正常运行。
2023年7月,枣强县检察院受理了一批非法捕捞水产品审查起诉案件,经审查认定犯罪事实系显著轻微。董红英指导办案人员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19人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并进行集中宣告和法治教育。同时,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并要求不起诉人履行公益修复义务,打造了“刑事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公益替代性修复”履职新模式,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在工作中,她注重做好民生实事,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把群众关注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以实际行动为群众解难题、分民忧。针对农村取水井 “吃人”问题,她带领干警开展农村取水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监督活动,对全县11个乡镇村庄进行实地排查,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2份,督促相关部门处理隐患问题130余处,全县8744眼取水井得以全部排查维修。该事例入选“全国检察机关落实‘四号检察建议’十大典型案事例”。
“法律要有力度,司法要有温度。”董红英时刻关注民生,竭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她还结合办案,及时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社会矛盾纠纷等影响社会稳定问题,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职,从根本上解决深层次问题,有力防控社会风险,为全县平安建设贡献力量。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dw/202401/t20240126_627239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