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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检察院统筹办案与管理 建立市(分)院检察长差异化考评规则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编者按: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为主题发布第二批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改革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共6件,集中反映各地检察机关针对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中的突出问题,推动明责定责、问责追责,完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的做法成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统筹办案与管理建立市(分)院检察长差异化考评规则》入选,特予以刊裁。

  针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的考评,如何区别建立符合该类主体的考评模式,是推行业绩考评工作中的难点。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按照高检院对于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市(分)院检察长业绩考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市(分)院检察长业绩考评的创新实践中,取得初步成效。

  考评内容上

  统筹考虑办案成果和管理成效

  一方面,业绩考评的专业性,决定了业务工作仍要作为检察长考评的重点内容,所以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将检察长自身办案情况作为效率指标的主要评价内容,并鼓励其重点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系数设置和分值权重上对实体案件、疑难案件予以倾斜。另一方面,考虑到检察长工作中业务指导与管理内容占比较大的特点,为更好发挥其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的头雁作用,带动整个地区检察工作有序开展,将能够体现其领导能力的辖区两级院检察业务实绩,也纳入检察长考评范围。比如,辖区两级院办理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由于在案件类型上、办理方式上、法律适用上均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体现了检察长站位较高的指引、审核、把关工作,凸显了检察长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因此,《实施细则》将该部分工作内容,纳入检察长考评的质量指标范围。又如,《实施细则》将“以上看下”(系黑龙江省检察院对各市(分)院考核评价机制)业务类考核结果中,被评定为优秀的业务工作,确定为质量考评指标加分标准。这主要是考虑“以上看下”评价的业务类工作,能够集中反映当地检察机关的整体成绩,是检察长在某一方面、某一条线业务工作中付出努力的成果折射。通过这种方式,从省级院视角,既可以对重点工作内容予以肯定评价,又可节约考核资源和评价成本,促使两种考评制度相互补充,使《实施细则》内容更加全面合理。

  考评体例上

  遵循既有框架又有适度创新

  市(分)院检察长业绩考评是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的一部分,所以在考评制度的体例设计上仍沿用高检院对检察官业绩考评的质量、效率、效果三类指标的模式。但是在整体指标类别不变的前提下,在具体考评内容设置上,省检察院结合检察长工作涉及业务面广、内容繁杂的特点,认为不宜在检察长考评实践探索初期过多地设置指标内容,应抽取有代表性的工作内容,以点带面地评价检察长的业务把控和统筹领导能力,为考评中结合问题实时调整留出空间。有鉴于此,选择了部分能够集中反映检察长工作情况以及具有引导作用的工作内容,进行考评指标设置。比如,对于效果指标的考评,着重通过工作经验或成果等获上级单位、主要领导的肯定情况,重点突出评价工作成果,以点带面地反映所在地区检察工作情况。又如,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在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院领导应当主要办信访申诉案,每办一案,都是更深入广泛调研,可从中发现、解决许多监督办案和检务管理中的深层次问题”的要求,引导检察长办理信访申诉案件,主持公开听证,在效率指标的考评内容中,单独设立分值予以评价,发挥业绩考评指挥棒作用。

  考评规则上

  充分考虑检察长换届、调任等实际情况

  相对于一般检察官业绩考评而言,检察长业绩考评的一个难点就是如何科学处理检察长调任、换届等特殊情况,既不让业绩考评“缺位”,又保持客观公正。在2020年度业绩考评中即存在一些市(分)院检察长新任、转任、退休等特殊情况,使得考评规则在检察长办案基础数量的确定、检察长工作业绩所属地区的认定等方面产生分歧。经过研讨论证并提交省检察院党组会审议,确定新任、转任检察长以考评周期内任期超过半年的地区为考评业绩所属地;新任职检察长任期不足半年的,由考评委员会结合其在原单位工作情况对其考评等次予以认定,但不参与考评排名。这一做法弥补了检察长调任、换届等特殊情况下的考评“缺位”问题,较好地把握住了业绩考评全覆盖的效度,赢得了检察干警的普遍认可。

  此案例典型意义在于:建立区别于普通员额检察官考评制度的市(分)院检察长考评规则,是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合理化、精细化的内在要求,也是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发挥考评“指挥棒”作用,有针对性地引领这类考评主体的工作侧重,以更好地发挥领导干部在检察工作中的带头、示范作用。


原文链接:https://www.hljjcy.gov.cn/hljsrmjcy/C023/11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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