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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省妇联召开新闻发布会 联合发布青海省“关注困境儿童和困难妇女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3年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与青海省妇女联合会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的职能优势,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联合开展“关注困境儿童和困难妇女 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行动,持续加大因案致困妇女儿童的救助帮扶力度,以实际行动为民办实事,取得明显成效。3月6日,省检察院与省妇联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工作情况,联合发布青海省“关注困境儿童和困难妇女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案例如下:

  案例一

  小明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西宁市城北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小明(5岁)因案父母双亡,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更有利于小明健康成长,依法支持起诉变更其法定监护人为其祖母。经调查,发现小明祖母无固定经济来源,小明及祖母属于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困难妇女和困境儿童。该院通过内部线索移送,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明发放司法救助金60000元,并邀请社区对司法救助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同时,联合民政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工作,共同帮助解决小明实际困难。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依法能动履职。西宁市城北区检察院在提前介入一起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被害人之子小明因案父母双亡,其监护权需进行变更。该院及时开展线索初查工作,调查中发现小明面临成长生活、学习教育、医疗保障等困境,必须为小明确定合适的监护人以保障其身心健康。案件审查过程中,小明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表达了监护意愿,经调查,小明与祖父母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承办检察官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支持小明祖母向检察院提交支持起诉申请,并从法律依据、诉讼流程、证据收集等方面为其提供支持,适时召开听证会。经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法院判决确认变更小明祖母为其法定监护人。

  二是开展联合救助。调查中,发现小明祖母家庭生活困难,小明及祖母均属于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困难妇女和困境儿童,通过内部线索移送,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该司法救助线索进行审查,通过绿色通道,实现快报快批,将司法救助金60000元发放到位。同时,该院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同公安、社区等部门多方联动开展多元救助,及时为小明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生活阴霾;积极联系民政部门,为其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金,民政部门在审查后认为小明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形,决定每月向小明发放1050元的救助金,直至小明成年。

  三是强化司法救助金监管。为保障检察机关发放的司法救助金做到专款专用,该院邀请小明所在社区负责人与小明监护人签订《国家司法救助金监管协议》,由社区对司法救助金的使用进行监管,检察机关不定期随访监督,实现司法救助金跨区域联动监管,切实帮助小明走出生活困境。

  【典型意义】

  该案既是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由“刑”到“民”的纵深发展,也是检察机关加强异地协作、多部门联动,共同开展多元化、全方位救助的成功案例。基层检察院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单位,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内积极探索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对外开展多部门联动协作,统筹协调民政、公安、社区等各部门,形成救助帮扶未成年人的合力,共同解决未成年人的实际困难。实行司法救助金跨区域监管,确保司法救助金专款专用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有效缓解了未成年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

  小花母亲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海西州都兰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该案未成年被害人小花(13岁)及其母亲属于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困难妇女和困境儿童,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花母亲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0元。同时,该院从心理、工作、学业、生活四个方面对小花母亲及两个未成年子女实施精准帮扶、全面救助、持续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深入调查,及时救助。海西州都兰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了解到,该案未成年被害人小花的母亲患有心理疾病,家中除小花外,还有哥哥亦未成年(16岁),当地政府虽为其及两名未成年子女办理了低保,但低保金用于缴纳学杂费后所剩无几,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仅凭小花母亲的经济收入无法承担家庭正常的生活开支。该院审查认为,小花母亲及其子女属于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困难妇女和困境儿童,经与当地妇联共同调查核实后,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向小花母亲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0元。

  二是联合帮扶,持续保护。该院结合案件的特性、地区特点,确定从心理、工作、学业、生活四个方面对小花母亲及两名未成年子女实施精准帮扶、全面救助、持续保护,传递司法温情。一方面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为未成年被害人小花及其母亲开展心理测评和疏导,疏解其心理压力,并根据心理测评结果和治疗心理疾病的建议,派检察干警陪同小花母亲前往专业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协调相关单位安排合适的就业岗位,为其提供就业便利。另一方面,因小花母亲疾病特殊性,不具备正常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条件,检察机关与当地民政部门对接协调,经小花母亲申请,当地民政部门审批决定由福利院为小花及其哥哥的指定监护人,共同落实国家监护制度。同时,向当地援青办申请经济救助,用于解决两名未成年人的教育费用,直至完成相应学业。与当地教育部门沟通,妥善安排两名未成年子女的转学事宜,派员协助办理入学事宜。此外,检察机关还对小花母亲及两名未成年子女开展动态检测和不定期回访,目前,小花母亲及两名未成年子女精神状态明显好转,生活逐渐步入正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以“司法保护”助推“政府保护”“学校保护”联合救助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缓解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困难,并延伸保护,采取长期、全面、有效保护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多元化的救助帮扶,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存在的实际困难,用实际行动诠释检察为民理念。

  

  案例三

  小罗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西宁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小罗(16岁)因案造成两处重伤二级,其父亲已于多年前身故,其母亲被害身亡,其与妹妹(7岁)因案成为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符合司法救助情形。该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罗及妹妹发放司法救助金60000元。检察机关充分借助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协调民政部门监管事实孤儿救助金,与妇联等部门共同帮助两名未成年人解决成长生活困难。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发现线索,及时救助。西宁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小罗和妹妹因案成为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符合司法救助情形,遂根据“关注困境儿童和困难妇女,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行动要求,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审查,未成年被害人小罗及妹妹符合司法救助规定,决定为两人分别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0元,共计60000元。

  二是多元帮扶,纾困解忧。西宁市检察院依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及时与民政部门对接,将小罗及其妹妹为事实无人抚养的线索移送民政部门,并跟进审查情况。经民政部门审查,确认被害人小罗及其妹妹均属于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决定由国家进行监护,小罗及妹妹被送入西宁市儿童福利院生活,每人每月发放1450元事实孤儿救助金。该案被告人上诉后,省检察院联合省妇联对小罗及妹妹进行慰问并联系慈善基金会进行接力救助。

  三是延伸保护,专业服务。根据小罗的实际情况,西宁市检察院“紫丁香”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充分发挥“社工+专员+咨询师+志愿者”专业化服务团队优势,助力被害人救助,及时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努力实现“1+1+1+1>4”的叠加效应。并会同妇联、团委等部门对二人不定期进行跟踪走访、帮扶慰问,关注两人成长生活,帮助解决困难,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

  【典型意义】

  西宁市检察院探索“检察多阵地”的工作思路,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作用,加强内外部工作合作,通过线索转送,对符合司法救助的未成年被害人应救即救,对事实孤儿线索及时移送民政部门启动民政保护,同时上下级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接力救助,助力未成年被害人走出困境,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融合。

  

  案例四

  小华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海南州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被害人之子小华(15岁)幼年丧父,案发时系初中在读学生,被害人死亡后无经济来源,虽然被告人经释法说理后赔偿50000元,但不能解决小华成长生活、学习教育困境。该院审查认为小华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华发放司法救助金50000元,并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全方位多元救助帮扶。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检察长带头办案,深入调查核实。海南州检察院检察长在办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发现被害人之子小华幼年丧父,与母亲尤某某相依为命,案发时系初中在读学生,家庭经济来源主要靠被害人打零工维持,无其他固定经济收入。被害人死亡后,年仅15岁的小华失去经济来源,陷入困境。承办人通过查阅卷宗、多次深入小华家庭、学校、社区开展实地调查核实等方式全面了解案情,认为小华确属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符合司法救助情形且系重点救助对象,主动向其亲属宣传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引导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帮助。该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后,向小华发放司法救助金50000元,并与赔偿金全部存入小华个人账户,作为其教育资金。

  二是联合各方力量,全方位救助帮扶。该院积极联合教育、民政等部门对小华共同开展救助帮扶。协调小华所在学校对其给予重点关注关爱,减免其学杂费、住宿费和伙食费,保障落实其受教育权利,最大限度实现控辍保学。协调小华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认定小华为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每月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777.8元,为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点亮希望之灯。

  三是坚持定期回访,确保救助帮扶措施落实到位。该院检察长高度重视小华的救助工作,每半年对小华进行一次回访慰问,跟踪了解小华的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现状,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鼓励小华积极乐观,力争向上,做对党和国家有用的人。

  四是自觉接受监督,回应人大代表关切。本案受到全国人大代表、海南州贵德县河东乡王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毕生龙的高度关注。毕生龙代表在本案中担任人民陪审员,了解基本案情,十分担忧小华今后的生活和精神状态。该院检察长及时向毕生龙汇报司法救助、民政救助及回访情况,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海南州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司法救助+跟踪回访”,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的生动实践,也是传递司法办案温度,依法能动履职的生动阐释。通过定期回访落实落细“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理念,切实把司法救助“救”在点上,“助”到心中,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对涉案困难群众的帮扶作用,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检察为民的温度、温暖和温情。人大代表监督激发检察人员能动履职,从源头上把好案件质量关,促进对检察办案中发现的社会问题全程跟踪落实,提升检察人员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案例五

  小青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通过排查梳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小青(10岁)符合司法救助情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20000元。同时,该院对小青开展跟踪回访,动态掌握其生活、学习、康复情况,并协调民政、残联等部门落实相关救助工作。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主动作为,履职尽责。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注重推动司法救助工作由“被动接受”向“主动救助”转变,利用“浪花微蓝”检心为民工作站建立的“检察院-乡镇-社区(村)-网格”四级联动工作体系,拓宽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线索渠道。在排查梳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时,发现被害人小青因被他人侵害对其心理造成巨大影响,被诊断为轻度抑郁症状、中度焦虑症状,需要长期治疗和服药,同时被鉴定为言语残疾人。其母亲放弃打工在家照顾,家中开支由其父亲一人承担。该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20000元。

  二是跟踪回访,多元化救助。该院将“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工作理念贯穿始终,对已经办结的司法救助案件开展跟踪回访,通过与被救助人或其近亲属的沟通交流,动态掌握被救助人的生活情况,对司法救助后仍未改善生活的被救助人,帮助其落实民政、残联、慈善机构等社会救助,促进司法救助工作深度延伸。经回访发现小青唇裂手术未能成功,需要继续治疗,医疗费用难以解决。得知上述情况后,该院立即安排专人负责与民政、残联、社区等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帮助小青补充完善相关申请资料,协调民政、残联落实当年医疗费用临时救助和残疾人补助。

  三是数据赋能,深挖救助线索。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构建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大数据模型,积极与辖区各镇办、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民政、妇联、团委等部门沟通协调,调取相关妇女、未成年人数据7万余条,形成较为固定的“数据源”,将调取的数据与检察业务系统和信访信息系统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对生活困难的妇女、未成年人情况进一步进行人工核查,确定司法救助对象,筛查线索44条,已为3人发放司法救助金9万元,并与北京青爱基金会达成意向拟44人进行专项救助。其中1人已确定由北京青爱基金会进行长期救助,第一笔救助金已发放。

  【典型意义】

  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坚持把司法救助工作融入矛盾纠纷化解、脱贫攻坚、困难妇女帮扶、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通过构建“检察院-乡镇-社区(村)-网格”四级联动工作体系,借助网格员、大数据模型等平台,多渠道查找救助线索,做到“能救尽救、应救尽救”,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送去“及时雨”。同时,健全多元化帮扶模式,协调落实民政、残联、慈善机构等社会救助,推动司法救助工作“提档升级”,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检察机关的温情关怀。

  

  案例六

  小星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海北州刚察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小星(14岁)系孤儿,与其外祖母租房居住,二人仅以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计。小星因多次被侵害患病,而其家庭经济困难未进行治疗,被告人亦未赔偿。该院认为小星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星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0元,并联系妇联、残联等部门开展多元化、综合性救助帮扶。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深入调查,及时救助。刚察县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小星父亲不详,母亲已去世,其本人系孤儿且中度智力发育迟滞,案发时,与身患多种基础疾病的外祖母租房居住,二人仅以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计,再无其他经济收入。小星遭受侵害后患病,未获得赔偿,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进行治疗,小星系困境儿童,符合专项行动救助情形,遂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0元。

  二是部门联动,多元救助。为切实解决小星家庭的实际困难,刚察县检察院主动联系残联、妇联、教育等部门,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如何对小星开展多元化、综合性救助帮扶,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帮助小星办理了残疾证,通过教育部门解决了上学问题,同时,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小星进行心理疏导。

  三是跟踪回访,长期救助。案件办结后,刚察县检察院通过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小星生活现状并跟踪监督司法救助金使用情况。为真正帮助解决小星成长的后顾之忧,刚察县检察院还及时向海北州检察院报告,积极协调社会力量开展长期救助,在两级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下,为小星申请到北京青爱教育基金会字节跳动公益“困境儿童帮扶计划”项目善款,并确定为长期救助对象,实现了短期救助向长期帮扶的转化。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线索,通过内部沟通协调,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并深入调查核实,查明案件被害人家庭实际困难,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帮助解决未成年被害人实际困难。同时,加强沟通协调,联合妇联、残联等多部门开展多元救助,帮助申请社会救助,对未成年被害人实现及时救助、多元救助、长期救助,确保了救助效果。

  

  案例七

  小美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海东市互助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小美(17岁)因多次遭受侵害,精神压力过大,经医院诊断患有抑郁症,因其父母无固定收入,小美后续治疗困难。该院审查认为小美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0元,并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其生活、学习实际困难。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和司法救助。海东市互助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小美因多次遭受侵害,精神压力过大,经医院诊断患有抑郁症。经报告海东市检察院,通过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协调联系西宁心理健康研究会,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制定心理救助计划,对被害人小美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小美经住院治疗好转,但仍需进行后续治疗,因其父母无固定收入,该院审查认为其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美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0元。

  二是部门联动办理转学休学手续。案发后,小美因精神抑郁等原因,无法正常上学。海东市互助县检察院积极联系教育部门和学校,帮助小美办理转学手续。因其病情严重,协调教育部门办理休学等手续,让其安心康复。

  三是持续跟进顺利回归校园。案件办结后,海东市互助县检察院持续跟进小美救助、康复、学习等后续情况,向其赠送书籍等,鼓励其早日康复并回归校园。通过检察机关的跟踪救助干预指导,小美逐步走出被侵害的阴影,最终重返课堂,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心仪的中学。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案件频发,未成年被害人因案件导致心理疾病、精神抑郁等问题较严重,同时对未成年人的学业造成影响。海东市互助县检察院探索建立社会支持体系,通过“检察履职+社会支持”的未成年人救助模式,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同时,进行心理疏导、学业帮助,使其尽快进入正常的学习、生活轨道,最大化的实现了救助效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八

  小帅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玉树州玉树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被害人之子小帅(15岁)父亲因案服刑、母亲死亡,处于事实无人抚养状态,符合司法救助情形。遂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帅发放司法救助金50000元,并通过建立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多元化、综合性救助帮扶。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发现线索及时救助。玉树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案件被害人之子小帅在案发后处于事实无人抚养状态,成长生活存在困难,系因案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符合司法救助情形。通过内部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帅发放司法救助金50000元。

  二是延伸职能综合救助。为更好解决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玉树市检察院积极延伸司法救助功能,根据《玉树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机制》,及时将救助线索移交民政部门,共同开展多元化、综合性救助帮扶。民政部门确认小帅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并为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5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或者完成学业。

  三是跟踪回访呵护成长。案件办结后,玉树市检察院坚持定期对案件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小帅的教育和生活状况,持续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呵护其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主动作为,有效落实多元救助,对农牧地区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的典型案例。玉树市检察院加强与未保委、民政、妇联等部门通力合作,建立困境儿童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机制,为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切实解决了未成年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帮助他们渡过难关,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社会的温暖。

  

  案例九

  小苗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海北州门源县检察院在开展全省“关注困境儿童和困难妇女,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行动中,密切与妇联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实行救助案件信息和救助线索共享和双向移送,妇联组织发现被害人小苗(2岁)系农村地区困境儿童的救助线索后移送门源县检察院。门源县检察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苗发放司法救助金40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部门联动,强化线索移送。海北州门源县检察院在开展全省“关注困境儿童和困难妇女,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行动中,主动与民政、妇联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会签《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意见》,实现救助线索的双向移送,汇聚多方力量,最大限度为困难当事人提供救助帮扶。妇联组织发现小苗系困境儿童后,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检察机关即开展工作,核实情况。小苗因父母犯罪被判处刑罚,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符合司法救助情形。

  二是司法救助,综合司法保护。该案由海北州门源县检察院领导包案办理,带头深入被救助家庭调查了解情况,经实地走访调查,查明小苗父母因案被判处刑罚,其与姐姐(3岁)均由祖父母抚养,经济来源主要为祖父务农所得的微薄收入,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小苗系农村地区困境儿童,属重点救助对象,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40000元,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县乡村振兴局、县妇联参加发放仪式。

  三是综合履职,切实维护权益。因小苗父母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的义务,海北州门源县检察院主动作为,强化综合履职,及时开展撤销监护权及指定监护的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主动协调法律援助中心为小苗及姐姐提供法律援助,法院依法指定小苗祖父为监护人,有力维护和保障小苗和姐姐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主动履职,加强救助线索移送互通和双向移送,能动履职更好保障农村地区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畅通线索移送渠道,对于发现的救助线索,开展综合履职,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予以救助,切实解决被救助人家庭困难,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同步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切实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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