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发布一批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12月14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件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典型案例。会上,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马晓军通报2023年青海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案件办理情况,第六检察部主任周永平发布典型案例。
近年来,青海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论述和对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的司法理念,注重发挥检察和解在办案中的作用,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化“法结”,解“心结”,减少诉累,定分止争,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坚持有错必纠,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手段,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精准提出监督意见,是民事检察工作的主责主业。发布的5件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典型案例是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认真落实最高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的具体实践,对于促进民事检察部门干警转变办案理念,不断推动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良好引领和示范作用。
这次发布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典型案例分别是:
1.陈某文与荣某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检察和解案
2.海北某旅游产业公司与青海某钢构公司 魏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3.王某、姜某华、李某平合伙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4.赵某娟青海某医疗防护用品公司与温州某防护用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5.青海某建设工程公司与青海某劳务服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一
陈某文与荣某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检察和解案
【基本案情】
陈某文与荣某英系同居关系。2017年3月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一套,价款43万元,首付款20万由荣某英出资5万,陈某文出资15万。剩余23万元在荣某英名下办理贷款,二人共同偿还。房产登记在荣某英名下。2021年2月二人解除同居关系后就案涉房屋产生纠纷,经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后,陈某文仍不服,向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房产分割计算方式错误,应予纠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家事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时,可充分发挥检察和解定分止争的作用。本案系同居关系引发的析产纠纷,历经三级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矛盾仍未化解,一方面是因案件本身存在“法结”,另一方面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心结”,如检察机关径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以抗诉方式进行监督,只会让当事人陷入诉累中,并不能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在扎实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先行开展检察和解的建议,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及第三方中立地位的优势,帮助各方找到利益平衡点。最终通过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化“法结”解“心结”,定分止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二
海北某旅游产业公司与青海某钢构公司魏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海北某旅游产业公司与青海某钢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青海某钢构公司对海北某旅游公司的案涉项目进行施工。2016年1月,青海某钢构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魏某。2017年9月案涉工程交付海北某旅游公司使用。因海北某旅游公司欠付工程款,产生纠纷。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后,海北某旅游公司仍不服,向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生效判决并无不当,本案虽不符合监督条件,但具备实质性化解的条件,应延伸服务,促成和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时,可充分借助“听证”等外脑促成检察和解。本案双方当事人长期存在商业关系,强制执行对双方今后发展均不利。在案件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情况下,仅从法律角度释法说理不能彻底解决矛盾。检察机关从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以听证会为载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开审查及听证员的公信力作用,促成双方达成检察和解,真正实现“双赢共赢”。
案例三
王某、姜某华、李某平合伙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王某挂靠某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泽库县扶贫局签订了《泽库县2017年异地搬迁附属配套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同年9月,王某与姜某华、李某平就案涉工程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并约定了合伙出资形式及利润分配方式。案涉工程于2019年11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因合伙利润分配不均,王某与姜某华、李某平产生纠纷。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后,姜某华仍不服,向黄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监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监督案件应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对新出现的证据通过听证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为精准监督提供依据。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为准确认定事实提供依据。对鉴定结论错误或存在明显瑕疵,进而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监督。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应注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的权利义务是否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生效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的,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
案例四
赵某娟 青海某医疗防护用品公司与温州某防护用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基本案情】
青海某医疗防护用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峰,2020年8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某娟。同年4月至10月期间,温州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林某灶与赵某娟就案涉KN95型口罩加工事宜磋商达成合意,由赵某娟提供加工KN95口罩所需的原材料,温州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因后续口罩代加工事宜,双方产生纠纷。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后,赵某娟、青海某医疗防护用品公司仍不服,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监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以委托加工为目的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应注重审查二者之间的关系及成立要件。首先,买卖双方因对商品买卖具体情况达成的合意不够具体产生纠纷,检察机关应当区分委托加工与买卖合同间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两种行为不同的成立要件认准二者的内在联系,厘清争议焦点,精准发现矛盾症结;其次,准确把握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与联系。一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对方代表公司从事商业活动的,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第三,要注重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对于审判程序违法,检察机关只能以检察建议方式提出监督意见,并不能实际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通过监督实体错误,同时促进程序公正,实现二者有机统一,践行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案例五
青海某建设工程公司与青海某劳务服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青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某劳务服务公司就委托招聘及人才信息服务签订合同,约定由青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青海某劳务服务公司聘用/培训建造师、中级技工等合计69人。代理费用642500元。后因支付代理费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该案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后,青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青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案涉合同名为聘用、培训建造师、中级技工,实为提供建筑行业证书挂靠,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监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监督案件,应透过现象把握本质,以检察履职推动行业治理。建筑行业证书挂靠给建筑工程项目监管和质量安全埋下严重隐患,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以“挂证”方式获得工程项目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明知违法而签订的“挂证”合同应属无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建筑行业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时,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精准提出监督意见,依法维护、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以法治手段打击建筑行业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检察履职监督法院审判活动的同时推动行业治理。
原文链接:http://www.qh.jcy.gov.cn/c/www/xwfbhzl/56752.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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