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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 为生物多样性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野生动植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内蒙古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凝聚合力,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守护生态文明、促进可持续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行刑反向衔接

  

  为野生动物撑起保护伞

  

  @内蒙古阿尔山检察

  

  

  “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之前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捡食野生动物也是违法的,以后再也不会这样做了,感谢检察官给我一次改错的机会,我要跟身边的人讲我的亲身经历,让大家一起保护野生动物……”案件当事人高某激动地说道。

  

  

  

  

  

  这是阿尔山市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刑反向衔接案件。2023年12月3日中午,高某与妻子驾驶途中,由于冬天道路较滑未能及时刹车,撞到一只黄羊,高某未向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拨打电话寻求帮助,也未对其进行救助,而是将黄羊装进车内拉回家中,待黄羊死亡后使用家中菜刀将其扒皮分解准备食用。后当地公安部门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有关部门鉴定涉案黄羊系偶蹄目牛科蒙原羚,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同年6月,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因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刑检部门按照行刑反向衔接相关规定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行政检察部门经调查了解到本案发生有着特殊的背景。2023年入冬以来,受蒙古国极寒天气影响,大批蒙古黄羊跨境迁徙至阿尔山市。部分黄羊涌入城市道路,引发多起道路机动车撞伤或撞死黄羊事故。高某在此时期驾驶途中撞伤黄羊,并临时起意将受伤黄羊运回家中。这与一般以食用为目的,蓄谋已久猎捕野生动物有本质区别。高某如实供述相关案情,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交付5000元生态修复基金到阿尔山市财政局开户的阿尔山市检察院财政代管账户中,用以缴纳生态损害和服务费用,其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补救措施。行政机关如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高某进行行政处罚,结合黄羊一级保护动物的价值数额,行政处罚数额最低10万元。考虑到高某已年过六十,夫妻二人常年外出打工,妻子体弱多病,家庭生活困难,高额行政处罚未必能够执行到位,同时法理情也难统一。

  

  针对了解到的情况。今年6月,阿尔山市检察院召开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案件来源、基本案情、证据、法律依据和需要听证的问题向与会人员进行了充分阐述。听证员围绕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必要性展开讨论并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听证人员一致建议对高某不予作出行政处罚。

  

  为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阿尔山市检察院与多家单位进行磋商,利用“哈伦小驿”生态旅游检察车在阿尔山市旅游景点以及广场、社区,利用LED屏播放野生保护动物相关法律知识。同时联合雪城义警、“益”心为公志愿者,加强普法工作的受众面,提升群众以及外来游客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

  

  截止到目前,阿尔山市检察院联合当地森林公安局、镇政府、林业局、边境派出所在全市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宣传累计15余次、发放宣传手册10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100余次。

  

  不让“驱鸟剂”变“毒鸟剂”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乌拉特中旗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以及当地农民为避免自家农作物受损,抛洒掺入农药成分的驱鸟剂,有侵害野生动物的行为。近日,检察人员走进相关行政机关,就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向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并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全程参与监督。

  

  

  

  

  

  宣告活动上,承办检察官宣读了《检察建议书》,介绍了提出检察建议的原因和目的,并从案件事实、制发检察建议的意义、适用法律条款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提出了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改进建议。

  

  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围绕进一步规范、完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进行深入交流,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被建议单位对检察机关主动上门监督表示感谢,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内容照单全收,并表示将严格按照检察建议书的内容,依法履行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推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落地落实,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检察机关。同时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积极探讨执法工作中堵点、难点问题,形成共治合力,最大限度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办案普法一体推进

  

  携手共护兴安杜鹃

  

  @海拉尔铁路检察

  

  兴安杜鹃,别称映山红、金达莱、达子香等,属杜鹃花科,常绿灌木,分布在我国内蒙古、黑龙江、吉林等地,在呼伦贝尔鄂伦春、扎兰屯等地广泛生长、随处可见,野生兴安杜鹃适应性强,耐寒耐热,生长缓慢,叶片椭圆形或长圆形,花冠呈粉红或紫红色,五月至七月为花果期,高可达2米,具有极强的观赏性。2021年9月,兴安杜鹃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并规定禁止任何个人及单位非法采挖、售卖兴安杜鹃,情节严重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24年5月,孟某某明知兴安杜鹃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山林场施业区内,用铁镐非法采挖野生兴安杜鹃2株、野生山丁子树2棵,用于庭院观赏,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涉案野生兴安杜鹃已被移栽回采挖地,并已成活。6月4日,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大杨树分局以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孟某某在公安机关监督下完成被采挖的两株野生兴安杜鹃的复种,未造成实质性损害,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该院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代表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决定。

  

  近日,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案发地大杨树社区举行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送达仪式,邀请社区干部、林场职工及侦查机关代表参加,公开向孟某某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当日,该院联合侦办单位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大杨树分局,以及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检察院、大杨树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公检企联合协作保护兴安杜鹃启动仪式暨普法宣传行动,参与单位走村屯、进社区,“零距离”开展普法宣讲,通过以案释法,为生态保护输送“法治”营养。

  

  

  

  

  

  在社区之家,邀请群众共同观看了“兴安杜鹃”科普短片,并发放宣传资料,了解野生兴安杜鹃的生长特点,直观感受野生兴安杜鹃之“美”,以及其独特的文化意义与生态价值。在村屯街道,检察人员向居民详细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阐释入罪入刑标准,回应群众法律咨询,以事说理、以法明纪,鼓励民众积极举报非法采挖、攀折枝条、出售获利等违法犯罪线索。大家纷纷表示,通过宣传了解到身边大兴安岭这片“杜鹃花海”逐渐“缩水”,切身感受到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之“痛”,今后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守护兴安杜鹃和身边家园的生态环境。

  

  综合阿尔山市检察院、乌拉特中旗检察院、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信息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jcdt/202407/t20240718_65684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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