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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着力构建彼此尊重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中央政法委统筹协调,“两高两部”首次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共同研究部署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执业,这既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举措,也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在我们国家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孟建柱书记将作重要讲话,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检察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都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鲜明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大论断,为构建新形势下检察官和律师的关系提供了基本遵循。在法治工作队伍中,检察官和律师都是重要组成部分,秉承相同的法治理念、职业信仰和价值观,肩负共同的历史使命,在本质上和基本要求上是一致的。在职能定位上,检察官和律师同为法治工作者,都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价值目标上,检察官和律师都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为己任,都必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在履职要求上,检察官和律师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职责都受到法律保护,都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和当事人的监督。在职业特点上,检察官和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都必须规范司法行为和执业行为,坚守职业操守。

  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是诉讼参与者,也是诉讼监督者,还是诉讼权利的救济者。在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不仅承担着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责,而且肩负着对诉讼和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不仅代表国家指控犯罪,而且必须严守客观公正立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不仅要监督纠正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且要监督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因此,检察官与律师虽然角色定位、职责分工等不尽相同,在诉讼中的主张有时甚至针锋相对,但两者之间不是简单的控辩关系、对抗关系。我们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既要相互信任、平等交流,又要依法规范、相互监督。

  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深刻认识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作用,尊重和信任律师,积极支持律师依法开展工作,主动加强与律师界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

  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检察机关不仅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作为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而且作为促进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径。2004年、2006年、2014年,最高检先后三次专门就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颁布规范性文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完善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权益、听取律师意见等制度机制。最近“两高三部”又共同制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要求。最高检还定期召开律师界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对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意见建议。为解决律师反映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去年最高检还建成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运行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等平台,律师可以在网上查询案件信息、提出有关申请。今年最高检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把不依法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故意刁难,限制律师权利等问题作为重点整治内容之一。我们还专门研究建立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同时,严格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专门机构处理律师申诉控告,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纠正。前不久,最高检还颁布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本次会议要求,真正站在全面依法治国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进一步端正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入手,严格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和要求,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

  第一,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律师依法执业最基本的权利。要重视加强律师接待窗口建设,畅通律师接待渠道,规范律师接待流程,进一步深化对律师的检务公开。要健全及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依托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将案件程序性信息及时上网,供辩护律师查询;对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以及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对辩护律师依法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罪名、采取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等情况的,及时告知相关信息。要加强与法院、律师的协商,通过庭前会议及时与律师交流沟通证据,为庭审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会见当事人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2012年,最高检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规定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具体情形。2014年,我们在颁发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文件中,专门就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问题作出规定。今年8月颁布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进一步明确提出,对于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案件,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干扰、影响律师会见;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根据办案情况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对违反规定限制、干扰、影响律师会见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各级检察机关要正确理解立法和司法解释本意,对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依法及时审查答复。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至少许可辩护律师会见一次。近期,最高检将组织开展对十省检察机关反贪办案重点环节专项检查。

  第三,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阅卷是律师全面掌握证据、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为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指定专门部门接待律师,安排专门场所方便律师阅卷;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还设置网上阅卷中心、提供案卷拍照记录设备、免费刻录案卷光盘等,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条件。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法律和有关规定,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对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的,应当当时安排。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3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只能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目前,最高检正在研发、试点电子卷宗系统,将诉讼案卷材料扫描后上传至该系统,方便律师快捷、简便查阅和复制。

  第四,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权。这对于更加准确、更加全面地查明犯罪事实,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要求,对辩护律师书面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认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及时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的,或者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或同意的决定。

  第五,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这是实现当事人辩护权的重要体现,也是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立场,高度重视、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让耐心倾听成为一种习惯和品质,真正做到让事实说话、用证据服人、以法律为据。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都要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对律师提出无罪、罪轻、无逮捕必要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中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要认真审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保证合理意见被采信。

  第六,认真履行对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检察机关共受理律师控告办案机关阻碍行使诉讼权利案件4109件,通知有关办案机关纠正3372件。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探索完善监督机制,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必须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辩护律师关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执业的申诉、控告,要依法审查办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情况不属实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检察机关要与广大律师一道,共同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绘就全面依法治国新蓝图,为法治中国建设标定新的里程碑。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检察机关和律师都是重要的推动者、实践者。特别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不少矛盾和问题以诉讼的方式进入法治领域;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检察机关要与广大律师一道,在诉讼活动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尊重对方权利和诉讼行为,共同查明案件事实、促进司法公正;检察机关要与广大律师一道,探索建立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加强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共同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要与广大律师一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传播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相信法律、运用法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氛围,共同培育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律师是检察机关日常工作中联系最频繁、最紧密的法律职业群体之一,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广大律师的理解、支持和帮助。近年来,广大律师一直十分支持检察工作,双方的互动越来越密切、沟通越来越顺畅。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的联系,探索健全业务沟通交流、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会谈协商等长效机制,完善从律师等专业法律人才群体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制度,拓展互相支持、加深交流的范围和途径。真诚欢迎广大律师对检察机关的司法理念、工作机制、办案方式、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建议,帮助我们把工作做得更好。也希望广大律师在与检察人员的交往中,坚持原则、敢于监督,自觉抵制、及时投诉和举报检察人员不公不廉行为,监督和促进检察机关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水平。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等所有法律人共同的历史使命,也是我们共同的历史责任。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职业认同感,始终坚守共同的法治理想、法治目标,为实现“中国梦”“法治梦”而携手前行、努力奋斗!

  (此文为曹建明检察长2015年8月20日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原载于10月30日出版的《中国律师》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专刊)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gcdt/201511/t20151110_17079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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