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通报兴安盟分院原副检察长刘晓君贪污受贿案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原副检察长刘晓君贪污受贿案。2002年至2013年,刘晓君向下级院索取钱财,非法为某建筑安装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贿赂52万余元;2006年至2008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票据、重复报账等方式,贪污公款21万余元;2007年,私自将公款110万元挪用给他人,用于开发住宅楼。目前,刘晓君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dwjs1/jcgg/201407/t20140710_14281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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