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注意啦!按照“三个规定”要求《第二十条》中的这些情况要记录报告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并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在“三个规定”确立的制度体系中,记录制度是前提,是基础。在近期引起社会热议的法律题材影片《第二十条》中,有一些情景恰恰是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要记录报告的情况,我们梳理整理了这份提示清单,请检察同仁们在观影的同时注意学习领会哦。
情景1
政法委曹书记问提前几天能不能提起公诉,随后向群众说一周之内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你们来找我。请注意,如遇这种情况,要如实记录报告。
情景2
韩明和李茂娟因为孩子的事找人调解,结果韩明一看这人是他在办案件当事人的律师。韩明马上躲起来说我得回避一下,不能跟他见面。但是随后两人在卫生间相遇并有对话。请注意,如遇这种情况,要如实记录报告。
情景3
刘文经家属多次在不同场合要求杀人偿命、判凶手死刑的情况也要记录报告。
情景4
与张主任在饭店起冲突的过程中,陈律师在场。这个情况也要记录报告。
情景5
田副检察长多次口头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也要记录报告。
情景6
刘文经的表哥在医院向吕玲玲提出的诉求,也要如实记录报告。
对于检察人员来说,《第二十条》观影结束了,影片提出的问题并没有结束,我们要在工作实践中以忠诚、干净、担当来书写好这张有关公平正义的答卷。而狠抓“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正是从源头上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治本之策。“三个规定”用纪律划定行为边界,从制度层面提出带有约束性的要求和规范,对于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检察人员主动做好记录报告工作,将自己的决策过程呈现在阳光下,让检察权运行在阳光下,把司法办案活动中所遇到的各种过问、干预情况都记录在案,使其成为案件办理的一个常规举措,既是自我防范也是工作规范。持之以恒坚持下去,就能让“三个规定”保廉洁、促规范、守公正的价值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能够既通过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来落实制度要求,也依托制度约束来强化思想教育和自我警示。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jcwh/202402/t20240226_63135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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