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检察监督路径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自由裁量贯穿民商事审判执行全过程,人民群众对其中存在的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反映强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按照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化检察履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推动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在有效监督下更加规范运行。
一、树立正确的检察监督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检察监督要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念,在维护法院判决稳定性和既判力的同时,通过有效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把握监督的必要性原则。针对当事人将自由裁量权作为申请监督重点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秉持更为审慎、克制的态度,严格把握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强化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的综合分析,以“三个善于”引领监督办案全过程,强化亲历性审查,避免脱离个案实际情况的机械司法。
(二)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针对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民事检察和检察侦查要紧密衔接,及时移送违法线索,持续完善务实有效的上下级、跨区域一体履职机制;灵活运用检察侦查、调查核实、侦查监督等手段,查明相关事实;综合运用立案侦查、民事监督、立案监督等方式,同步开展“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提升监督质效。
(三)坚持数字赋能。积极适应数字化时代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大数据叠加、倍增作用,提升司法裁判数据共享和分析能力,通过建立大数据模型发现、梳理同类问题,针对性开展类案监督,着力破解工作碎片化问题。
二、做优民事检察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自由裁量权引起的程序不公和结果错误
针对民商事审判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不同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分类采取不同方式,实现及时监督、有效监督。
(一)着力加强对审判程序的事中监督。针对民商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对程序选择的自由裁量失当,如,对符合法定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适用审判程序错误、违反规定送达等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事中监督,通过提出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同级法院及时纠正程序违法情形。
(二)依法纠正自由裁量失当导致的错误裁判结果。注重将“裁判结果确有错误”作为监督民商事审判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重要依据,避免对审判权的过度干预。针对举证责任分配失当或证据采信不当导致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等自由裁量不当导致的裁判结果错误情形,应当予以监督。针对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要注意区分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对审判人员基于个案结果公正而对约定责任进行裁量给予一定的包容。
(三)充分发挥类案监督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优势。一方面,检察机关针对履职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就民事诉讼的多项问题或程序,普遍存在适用自由裁量权失当问题,可以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另一方面,可以从违反审判程序规定的表象着手,对同一地区的同类案件进行全面排查。针对多起案件反映出的同一类程序性自由裁量失当问题,提出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保障同类问题的程序一致。
三、规范内外协作,强化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合力
对民商事审判滥用自由裁量权开展全方位、系统性、穿透式监督,需要从线索发现、证据收集、案件办理等方面加强内外沟通,协同有关部门同向发力,确保监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加强内部横向联动。构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和检察侦查横向联动履职格局,注重从有违社会常识、逻辑关系不清、记载内容存疑的证据入手,以侦查思维开展多方调查核实,查明滥用自由裁量权所掩盖的虚假事实。同时,由此及彼、全面起底违法事实,有效发现案中案,既查“经济纠纷”掩盖下的一般违法犯罪,又查背后的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实现民事检察、刑事检察、检察侦查线索的同步筛查和有序流转。
(二)增强检法互动沟通。正确处理与法院的工作关系,既要把握检察权运行的内在规律,又要尊重审判权运行的客观规律。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认真听取审判人员对原审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说明,坚持检察监督的中立原则,通过亲历性审查避免先入为主的责任推定。坚持与同级法院定期座谈,深入阐释检察机关针对同类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的意见,推动形成检法共同认可的司法理念和裁量标准,协同推进自由裁量权在阳光下规范运行。
(三)推动法律监督与党内监督有序衔接。推动建立党委政法委、纪委监委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序衔接的“检察+”联动新模式,实现线索双向移送、“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并重的全方位监督格局。通过参与执法司法专项检查,深度挖掘民事检察监督线索;在审查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同步审查是否存在司法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线索;针对纪委监委办理的审判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倒查所涉及的相关民商事案件,有效监督纠正违纪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
(作者单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本文系2023年度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民商事审判案件自由裁量权的检察监督路径”[CJ2023D02]的成果)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9/t20240918_6661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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