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诈犯罪案件侦查取证引导与证据研判
发布时间:2024-10-1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跨境电诈犯罪案件侦查取证引导与证据研判
明确主攻方向 善用刑事司法协助 用好经验法则 抓准关键词
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犯罪分子在境外开设所谓“工业园”“科技园”,专门为诈骗成立“公司”、招募人员,形成大型犯罪组织。由于组织化、专业化程度高,客观证据均位于境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较一般刑事案件办理难度更大,集中表现为:头部人员锁定难、境外证据取得难、“幽灵抗辩”排除难、犯罪金额查证难。近年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下称“上海市检一分院”)联合辖区院共同办理了多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案件,在跨境电诈案件的侦查取证引导与证据研判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
明确主攻方向,运用大数据平台锁定首要分子。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围绕犯罪集团头部人员及首要分子加强侦查取证。通过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督促已到案犯罪嫌疑人对诈骗模式、犯罪集团架构分工尽可能详细地供述。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行程轨迹、资金流向及聊天记录显示的人物关系,从细节着手,利用时间、空间、资金多个维度建立拓扑关系,逐步扩大范围查找关联人员,梳理作案手法,并依托大数据平台锁定涉案犯罪集团中、高层犯罪嫌疑人。例如,上海市检一分院与辖区院共同办理的一起重大跨境电诈案件中,根据到案人员交代的诈骗园区楼内有餐饮、小卖部,诈骗分子经常集中消费等信息,通过大数据平台,结合同资金、同轨迹、同户籍、同社交好友等维度锁定高危人员,组织已到案“回流”人员层层辨认扩查,最终锁定2名“金主”、1名主管,在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据此上报红色通缉令跨境追逃,最终经国际警务合作将上述3名首要分子从境外抓获归案,绳之以法。
善用刑事司法协助,多方巩固证据效力。办理跨境电诈案件应重点关注电子数据,通过国际警务合作优先调取诈骗园区电脑硬盘数据、手机数据等证明力强、效力受程序差异影响小的客观证据,包括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文件传输记录、台账等。同时,应加强与他国侦查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建立运行顺畅的跨境取证合作机制,必要时利用远程勘察方法取证。应结合证据来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时间、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等对境外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综合评判,对于能够明确证据来源、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且有其他证据印证其真实性的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可作为证据使用。若相关电子数据是由他国侦查机关向我国侦查机关提供,由我国侦查机关出具关于取证过程的情况说明,并与在案的其他证据互相印证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此外,对于存在轻微证据瑕疵的客观证据,不宜一律排除,应注重对瑕疵证据的补强。对因境外取证客观困难而形成的存在程序瑕疵的证据,应通过在适时介入阶段提出相关补正意见或要求侦查机关对取证过程进行补充说明、作出合理解释,并综合全案证据对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印证,确认该证据不存在不真实、不客观或虚假的情况,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的,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用好经验法则,针对性收集信息应对“幽灵抗辩”。境外电诈集团一般会在“回流”人员回国前对其进行“培训”,教唆其提出一些难以到境外取证核实的“幽灵抗辩”。“幽灵抗辩”看似难以调查核实,但如果能够做好预判,有针对性地收集境内外相关信息,用好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相关辩解往往可以顺利排除。在上海市检一分院联合辖区院集中办理的涉上百名犯罪嫌疑人的境外电诈案件中,约30%的到案犯罪嫌疑人在到案之初辩称自己是在境外摆摊卖烧烤的,从未参与电诈,其话术明显经过了“统一培训”。经全面收集研判相关信息,办案人员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长期在电诈园区内活动,并不了解园区外的情况。对此,办案人员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了讯问提纲,以“牛肉是什么价格”“当地平时用什么计量单位”等常识性问题发问,而犯罪嫌疑人无法回答,遂有效击破了相关辩解。用好经验法则排除“幽灵抗辩”的前提是办案人员提前搜集、了解境外当地的有关常识,做到心中有数、见招拆招。
抓准关键词,有效并案侦查确定犯罪金额。办理跨境电诈案件往往难以取得境外公司的财务账册、台账等后台数据,如何查明犯罪金额成为一大难点。可行的办法是对某一诈骗集团所有已报案被害人的被骗金额进行串案累计。但由于被害人可能分布在全国各地,且受骗经过、被骗金额迥异,如何匹配串案又成为查明犯罪金额的一个障碍。对此,可引导侦查机关通过对已到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等进行提炼,筛选出诈骗平台名称、冒用化名、收款账户名等关键词,再利用公安大数据平台交叉匹配相关被害人报案信息,从而以同时符合若干关键词作为依据对案件进行串并,关联案件被害人。例如,上海市检一分院在与辖区院共同办理的一起跨境电诈案件中,即采用该方式串并案件,从1名报案被害人到最终共计串并查找到被害人113名,查明全案金额1亿余元,实现了利用关键词精准串案,准确查明诈骗集团犯罪金额的效果。
(作者分别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助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9/t20240925_66704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上一篇: 境外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
- 下一篇: 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