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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公司创收,怎么就成犯罪了?南京铁检院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4-10-10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江苏省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京铁检院”)审讯室内,李某一脸委屈地坐在检察官对面,满含不解又疑惑地问道:“检察官,我真的没有犯罪,我就是想着帮我们公司增加点收入,卖手机的钱我都是要交给公司的,这怎么能是犯罪呢?”一边是极力为自己辩解的李某,一边是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李某涉嫌盗窃案案卷,检察官看着表情焦急却目光闪躲的李某,问道:“公司的手机,你有权卖吗?”李某抬眼看了下检察官,迅速低下头,搓揉着手指,嗫嗫回答:“反正也没人要,放在那也是浪费,卖掉还能为公司赚点钱,有什么问题?”

  发案

  失物手机凭空消失,不见了

  时间回溯到几个月前,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小窦在例行巡查时发现,存放在该公司的旅客遗失物品里面的手机数量少了。经过和统计账本核对,小窦发现少了4部手机。

  小窦当场惊出了一身冷汗,丢失的是公司代为保管的铁路旅客遗失手机,每一部手机都登记在册,以便日后旅客前来找寻认领,如果丢失就没有办法再交还给旅客,后果很严重。意识到自己工作失职,越想越害怕的小窦立即向公司经理汇报了情况。

  经理听后很吃惊,保管物品的文件柜都是上锁的,只有负责保管的小窦有钥匙,怎么就会莫名丢失了呢?经理疑惑地想着,放置文件柜的办公室除了小窦外,还有7、8个公司员工,偶尔也有外来人员进出办事,究竟是谁用什么方法将手机拿走的呢?考虑到涉及公司员工和外来人员,经理安排小窦立刻报警,由公安机关来侦查。

  破案

  兜兜转转摸排查找,自己人

  公安机关接到小窦报案后,立即派民警来到该公司开展调查。

  民警通过问询公司经理和小窦了解到,受铁路部门委托,该公司在承担铁路运营保洁服务的同时,也代为保管铁路旅客遗失的物品,登记后统一保管,并在旅客通过铁路部门找回时,交由铁路部门予以归还。公司保管旅客遗失物品的情况,公司员工基本都知道。公司指定小窦承担负责保管旅客遗失物品的职责后,小窦每天清点铁路部门交给公司的遗失物品数量,逐一登记在册后锁入办公室文件柜中,并定期核对检查。这次小窦发现手机丢失,距离上次检查仅过去了几天时间。

  公安机关调取了这几天存放遗失物品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排班表、公司走廊监控视频、公司打卡记录等,同时找办公室人员询问了解情况,最终排查出与小窦同在一个办公室的李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根据线索顺藤摸瓜找到了李某销卖手机的下家,查到了李某邮寄手机的凭证和两千多元的收款记录。

  至此,案件得以顺利侦破。

  结案

  心存侥幸各种托辞,入法网

  经公安机关查明,李某虽为公司正式员工,但他只负责调度工作,并没有保管旅客遗失物品的职责,公司也未授权李某代为销售保管的手机为公司谋利。可是李某到案后,却始终坚持认为自己是在帮公司创收,不是犯罪。

  检察官看着还在“据理力争”的李某,将公安机关查实的入职合同、监控视频、销售截图等证据出示给李某,问道:“既然你说是做好事给公司创收,那为什么不正大光明地跟公司提出你的想法,而是趁着办公室只有你一人,小窦准备锁文件柜刚巧有人找他的出门间隙,偷偷拿走柜内本来你根本拿不到的手机,并且也未与打完电话后的小窦说一声?之后卖手机的钱你也未交给公司,那你声称为公司创收体现在哪里?”

  李某眼珠子转动了一下,再次辩称道:“就算我一时起了贪念,拿了公司手机出去卖,那我也不是偷啊。我咨询过,我是公司正式员工,这只能算侵占。”

  检察官看着李某“真诚”的目光,认真回答道:“旅客遗失的手机如何处理是铁路部门和你所在公司的职责。你既没有保管手机的职责,也未获得公司许可售卖。你获取公司手机的方式并非通过你调度的职务便利,而是利用了与手机文件柜同在一个办公室的工作便利,属于盗窃行为,而非职务侵占行为。”

  尾声

  一念贪起底线失守,终悔悟

  检察官耐心地对李某进行释法说理,指出李某盗窃公司代为保管的旅客遗失物品的行为,会给公司乃至铁路部门带来的现实和潜在危害。李某非常自责,深刻反省了自己为了赚取不义之财而陷公司和铁路部门不义的行为,愿意认罪认罚并退赔赃款给公司。

  同时,检察官多次主动联系李某所在公司,将李某的悔悟及愿意退赃的意愿告知公司,请公司接受李某的退赃,为其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最终公司表示原谅李某,接受退赔,并保留李某工作,再给他一次为公司服务的机会。李某得知后喜极而泣,表示一定吸取教训,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2024年5月27日,南京铁检院以李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6月5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决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09/t20240925_16628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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