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眼中的数字检察|数字检察往深处走,“三个围绕”不可少
发布时间:2024-10-16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数字检察是法律监督模式的重塑性变革,对充分释放检察生产力、提高法律监督质效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深化数字检察战略,通过模型研发与应用、数据汇集和分析等方式,深入挖掘类案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共性法律适用问题、执法司法问题、社会治理问题,透过“病症”直达“病根”,推动社会治理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得到系统治理,努力以数字检察推进和强化法律监督工作,助推检察工作现代化。
围绕共享共治,做实数据资源整合
数据是数字检察的基石,要围绕共享共治,拓展数据流通渠道,加强数据整合,让数据实现高效流通。对此,一方面要加强内部聚合。秉持“应汇尽汇、能汇尽汇”原则,加强数据平台的统筹和整合,盘活、用足、用好数据,通过提取、整合、清洗、关联分析、深度挖掘等方式唤醒“沉睡的数据”,有效发现法律监督线索。另一方面要加强外部数据共享,秉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分类施策,积极获取各类数据。同时,还要加强治理防护,筑牢“数据安全阀”,加强各类检察业务数据质量管理,认真做好案卡填录、信息录入等工作,切实开展日常核查和系统监管,完善数据使用流程,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保障检察业务数据精准、有效、安全。强化规范外部数据治理,严格数据提取、汇集、应用、共享、销毁工作流程和技术标准,实行标准化处理和质量管理。加强数据安全技术支持和保障,做好安全评估与监管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安全、保密。
围绕一网运维,做强信息化工程建设
数字检察作为一项系统性、智慧性工程,拥有海量数据只是前提,还需要通过强大的信息系统让数据之间产生“化学效应”,真正赋能法律监督工作。
一要夯实数据基座。随着数字检察的发展,检察业务数据、政法数据、行政机关数据、社会公共数据逐步向检察机关汇集,形成丰富的检察数据资产。如何把这些数据管好、治好、用好,建设数据基座至关重要。对此,需建设跨领域的数据平台,打造多维度的数据库,构建安全高效的数据池,强化数据安全系统建设,规范数据治理、申请、使用程序,实现数据储存安全可靠、数据汇集流通快捷、数据查阅取用方便。
二要加强平台建设。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综合集成数据、算法、模型、算力等要素,通过计算分析、逻辑推理,产生监督线索,是数字检察的“大脑”。要立足检察官视角和具体检察办案场景,加强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建设,建设高效、精准的应用场景、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实现数字检察“一本账”管理,即数字资源“一池汇聚”、模型构建“一站统管”、线索管理“一键流转”、案件办理“一网统管”,最终实现“主干强壮,枝繁叶茂,果实丰硕”的数字检察发展目标。
三要加强检察工作整体数字化建设。数字检察不仅是履职办案的数字化,也是党务、政务、队伍、检务等检察工作全方位的数字化。通过全过程在线管理、全方位数据服务,促使办案更加公正、管理更加科学、服务更加精准。目前,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检察机关的履职办案实现了全过程在线“一网统管”,但检察机关党务、政务、队伍、检务的数字化还在起步阶段。因此,要积极探索构建数字检察全景平台,实现整体检察工作一网运行、一网通办、一网赋能、一网运维和一网统管。
围绕重在应用,做优法律监督模型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检察人员通过检察数字中心大屏,远程分析研判丹江口库区郧阳段流域周边生态环境和水质安全情况。
数字检察战略推进实施以来,法律监督模型研发如雨后春笋,有效助推了法律监督高质效,但也出现了模型重复建设、应用受阻等问题,对此,需围绕“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要求,强化模型的研发、推广与应用。模型建用要以检察需求的普适性、数据的通用性和“四大检察”融合履职为导向,需围绕共性问题开展研发、升级,如围绕帮信、盗窃等多发高发犯罪行为的预防问题,围绕酒店、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社会治理的共性问题,围绕涉民生重点领域、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点问题,研发务实管用的模型,致力于实现可推广、可复制、可升级的功效。优先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其他行政机关全国通用数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等为基础研发构建模型,并制定数据替代方案,实现“一地研发、全域推广”。在研发和运用法律监督模型时,要充分运用数据筛查、比对和分析,实现检察职能的交叉和融合,推动检察机关一体履职、融合履职。
(作者系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0/t20241009_6681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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