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西湖区:查清还款事实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4-10-23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了合同利息,咋还有口头约定的高息?
杭州西湖:查清还款事实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借款2000万元,已陆续归还了部分款项,出借人提起诉讼时却隐瞒了相关事实,还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本金及相应利息的保证责任。出借人为什么要刻意隐瞒?保证人该不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监督下,案件事实真相大白。
保证人疑虑重重却难以举证
2013年初,樊某向宋某借款20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月息1.5%(年利率18%),期限半年,由某经济合作社等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签名、盖章。合同签订后,宋某将2000万元打入了樊某指定的账户。之后,樊某归还了部分款项。
2016年5月13日,宋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樊某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某经济合作社等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宋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确认截至2013年12月31日,收到樊某归还的利息380万元。樊某未出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樊某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以尚欠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某经济合作社等保证人对全部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某经济合作社背上了沉重的债务,严重影响了自身发展。但该合作社通过樊某公司的员工了解到,樊某除了已归还的380万元利息外,当年还安排员工向宋某转账几百万元,疑似是还款,但宋某却在诉讼中隐瞒了这部分事实。现如今樊某已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合作社无从核实。
因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限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22年11月28日,某经济合作社代理人张某来到西湖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查清事实,依法界定保证责任范围
除了380万元的利息,当年到底有没有其他还款?承办检察官决定开展调查核实。
经调查,樊某公司的两名员工均反映,曾根据樊某指示,多次向宋某及宋某妻子的账户转账,金额共计几百万元。检察官调取到的银行流水也证实了自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两名员工分9笔向宋某或宋某的妻子账户转账合计843万元。
除了380万元利息,还收到了843万元,宋某在2016年起诉时为什么对此作了隐瞒?
在证据面前,宋某向检察官承认,确实收到过843万元还款。但宋某认为,其与樊某口头约定的实际月息为3.1%,该843万元系归还书面合同约定利息之外的利息,同时承认经济合作社等保证人没有口头、书面承诺过对这3.1%的口头约定月息承担保证责任。
承办检察官询问其他保证人时,其他保证人也均证实了宋某和樊某并未告知变更利率的事情,各保证人仅书面同意对2000万元本金及1.5%的月息进行担保。
依法抗诉,推动再审改判
承办检察官认为,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作为保证人的某经济合作社等仅对书面合同约定1.5%的月息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对宋某所说3.1%的月息承担保证责任。宋某隐瞒了额外收取的843万元款项,致使法院作出判决,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当予以纠正,遂提请杭州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今年9月23日,西湖区检察院收到的再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根据补充查明的事实,据实调整了债务人樊某应偿还的本息数额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大大减轻了经济合作社等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对出借人宋某隐瞒事实的虚假诉讼行为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司法惩戒。
(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张永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10/t20241016_6687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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