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讯点击】“不起诉≠不处罚”!江永检察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
发布时间:2024-10-23 来源: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你们检察机关以我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经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了,那为什么公安机关又要对我进行行政处罚呢?”近日,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接到了一通来自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来电,电话中何某某满是疑惑地向检察官询问道。
这通来电并非偶然,实则是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的必然结果。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被不起诉后还需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并不少见。
今年6月,何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却仍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流水,并帮助他人微信提现转账,导致接收被害人被骗资金近6000元。案发后,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经审查认定,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根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要求,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对该案进行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经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何某某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条件,有行政处罚必要,遂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今年8月,公安机关审查并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对何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是指,对于刑事司法程序中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移交具有相应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2023年7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开展行刑反向衔接中,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继续审查,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是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的延续。
原文链接:https://www.hn.jcy.gov.cn/xwfb/hjsa/dazz/202410/1846481300765016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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