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检察官以案说法:莫让酒杯变“酒悲”,酒后失控易惹祸上身
发布时间:2024-10-23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日常生活中,酒后滋事行为时有发生,在酒精的驱使下情绪不稳最易冲动,但醉酒不是犯罪的借口。喝酒要适度,文明饮酒,以免酒后言行举止恶劣,别让“醉”演变成“罪”。
2023年2月,王某饮酒后与出租车司机发生肢体冲突,在民警将其带离现场时,王某因抗拒坐警车,用脚踹的方式阻碍民警,后又在警车上,用手扇、抓挠等方式袭击民警、辅警,并导致其中一名辅警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王某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检察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2023年8月,周某饮酒后在回家途中,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砸坏被害人孙某停在小区门口的小型越野客车,造成车辆毁坏。案发后,周某赔偿被害人孙某全部损失,并取得孙某谅解。考虑到周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过量饮酒不仅有害身体健康,而且在酒精驱使下还可能使人变得容易冲动,导致酒后滋事行为时有发生。
相城检察在此呼吁大家,与他人发生争执时要保持冷静,醉酒不是挡箭牌,莫逞一时英雄,醉与罪的距离可能就在一线之间,切莫让今日的醉意阑珊,变成日后追悔莫及的悔意。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10/t20241021_16692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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