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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离异村妇拿到了“口粮钱”

发布时间:2024-10-3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我终于拿到了自己的‘口粮钱’,村里说以后会直接发给我,减少我的后顾之忧!”9月20日,李某给江苏省句容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打去电话,感谢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帮助她“一揽子”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份土地流转金。

  今年3月,句容市某乡镇村民李某满脸愁容地来到句容市检察院,称自己是前夫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离婚后本该属于她的那份土地流转金却一直被前夫占有。

  李某陈述,她与王某于1992年结婚,户口也迁至婆家。1998年,当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时,她家承包土地6.43亩,承包期限30年,自1998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17年,她与王某因性格不合离婚,离婚时未对承包的土地作处分。离婚后,她仍在原居住地生活。2018年,村里的全部土地均流转给村委会,但村委会每年只向王某给付土地流转金,她多次向王某索要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均被拒绝。万般无奈下,她只好向检察机关求助,希望检察机关能帮助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收到该线索后,句容市检察院立即展开调查。承办检察官多次与镇土地管理部门、村委会就李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情况进行核实,调取了土地流转合同,实地走访了当地村民,查明了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另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她仍应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收益,王某独占6.43亩土地承包经营收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考虑到李某属于诉讼能力较弱的农村妇女群体,句容市检察院依法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并于今年5月8日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李某通过诉讼主张对家庭承包地土地流转金享有分配权。8月1日,法院判决王某按照李某应承包经营的土地份额给付李某自2018年至2023年的土地流转金共计1.4万余元。后王某向李某支付了全部款项。

  之前应得的土地流转金拿回来了,之后的土地流转金怎么办?为解除李某的后顾之忧,8月14日,承办检察官联合承办法官,走进李某所在村村委会,与村委会负责人、村民代表召开座谈会,阐明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方面享有的合法权益。在释法说理之后,村委会负责人及村民代表均同意以后将属于李某的那份“口粮钱”直接发给她本人。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检察官还走访了该镇其他几个村。经调查了解,又发现一件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前夫家侵犯的案件线索。经当事人申请,句容市检察院于8月12日就该案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检察官在履职中还发现,当前不少村民,特别是农村妇女,并不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知识,不知道自身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益有哪些,更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于是,检察官利用乡镇庙会、送法进乡镇等契机,开展以案普法宣传活动,讲解相关法律知识,提升村民的法治意识,受到村民们的欢迎和好评。

  (记者管莹 通讯员时昌鹏 王昕)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10/t20241016_6687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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